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最新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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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最新范本模板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大连银行贷款操作程序实施细则》中对贷款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行具体实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担保方式有:

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贷款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中心支行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

第五条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保证人资格

保证贷款方式必须验证保证人资格、资信状况和财务经营情况,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半年以上逾期但已落实了还款计划。

2、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5%,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

3、保证人财产属本人所有,易变现、能保值。

4、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贷款保证人,应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同时贷款保证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事)业法人或者公民,原则上异地企(事)业法人或公民不得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为法人的,其担保总额(包括自身借款额和为其他债务人向银行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担保人以自有易变现资产抵押的除外;

3、担保人为公民的,必须具有一定固定收入或相应资产,并保证在贷款期内以本人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4、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场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菜场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XX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如下关系时,需从严审查其保证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1、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担任;

2、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

3、保证人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4、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

5、保证人在我行有大额信贷业务.

第八条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合同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我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我行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我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我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我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九条保证合同

贷款保证担保必须由借款人、我行和保证人按照?

银行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合同文本加盖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企业法人公章(自然人签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经办人签章,签章过程必须由信贷调查人员到担保企业(担保人)处当面进行,不得转交给企业经办人员自行办理。

信贷调查人员必须将已签章的合同文本分别交给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担保合同委托借款人转交.

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条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抵押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品: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交通运输工具;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抵押品: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扣押、查封和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抵押合同

贷款抵押担保必须由债务人、我行和抵押人按照?

银行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第十三条抵押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的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我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我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我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品的评估和抵押率

抵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程度,由我行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或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估价.

根据对借款人的信贷评估结果确定的贷款期限、抵押物种类及变

现程度逐笔确定贷款抵押率.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60%。

第十五条抵押品的登记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其中,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外,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同时到房产交易市场和土地规划局两个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合同期限由抵押人、我行和借款人根据贷款期限协商确定。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可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

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指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和规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连续贷款所作的抵押担保。

贷款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合同期限由抵押人、我行和借款人根据贷

款期限协商确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十七条抵押品的保管

重要凭证如抵押物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书等应由金库或保险柜保管,并建立《重要凭证登记簿》,重要凭证借阅时必须登记并由综合员、信贷主管行长、支行行长同时签字。

第十八条抵押品的处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又未同我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或申请展期未经批准的;

2、抵押期间,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3、借款人的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借款人被解散、宣布破产或依法撤销的;

5、其他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或约定可以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的,我行有权另行追偿不足部分。

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我行有权优先受偿.

第四章贷款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质押包括: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部分.

第二十条质押品

我行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应具备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特征.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质物有:

1、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

2、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3、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出质人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6、出质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非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不能合理判断合法来源的存单、有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承担债务能力的仓储企业出具的仓单一律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质押合同

贷款质押担保必须由债务人、我行或第三人按照我行统一合同文本共同签订《贷款质押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质押权

我行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我行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我行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我行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我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我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我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我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我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将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我行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十三条质押品的评估和抵押率

质押物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

程度,由我行与质押人共同协商估价或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估价。

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或评估值的70%。

以标准仓单出质的,仓单的作价(评估价)按照质押登记日的市场价或者进价,以孰低法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以外币存单出质的,质押贷款额度根据币种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的额度。

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其中以美元质押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额的85%;以欧元质押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额的80%;以港币质押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额的70%;以日元质押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额的60%;并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四条质押品的登记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我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的,出质人与我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登记操作规则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质押期限

质押担保的合同期限由质押人、我行和借款人根据贷款期限协商确定。

以标准仓单进行质押的,质押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外币存单出质的,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且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用多张存单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最早到期的存单的到期日(用自动转存存单作质押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六条质押品的保管

重要凭证如质物、质押通知书等应由金库或保险柜保管,并建立《重要凭证登记簿》,重要凭证借阅时必须登记并由综合员、信贷主管行长、支行行长同时签字。

第二十七条质押品的处置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办理贷款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所需的公证、鉴证、登记、保险、估价、仓储、保管和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2月起实行,由中心支行信贷管理部

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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