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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天使引导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天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天使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面向国家、省和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以及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徐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发展壮大。

第三条市天使引导资金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第四条市天使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天使引导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天使引导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天使引导资金实施的监理、验收、统计和回收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市天使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

在徐州市区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市天使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徐州市区注册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累计占实收资本的50%以上;

(四)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10%;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3年以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一)其中成立时间未满18个月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徐州市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属于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5、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

子公司等形式)。

(二)其中成立时间18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第四章运作方式

第十条市天使引导资金作为弥补天使投资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向已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

第十一条天使投资机构在投资前或投资后,可提出申请市天使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资格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八条规定的机构列入市天使引导资金扶持的投资机构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入库文件,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向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实际投资后,可申请市天使引导资金;市天使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全额返还市天使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若发生损失,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从给予的风险准备金中补偿,其中30%由省天使引导资金承担,20%由地方配套资金承担,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市天使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最高金额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科技创新的工作重点,发布组织开展符合市天使引导资金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及申请市天使引导资金的申报通知。

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公布的方式组织,市天使引导资金采取定期申报、集中下达的方式组织。

第十五条市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各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天使投资机构推荐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申请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主要申报材料如下:

(一)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

(二)天使投资机构简介,包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投融资规模、投资管理情况及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制度文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介绍,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

(六)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七)以往所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被投资企业投资前和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和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八)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市天使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主要申报材料如下:

(一)市天使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被列入市天使投资机构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同时提交入库资格申报材料);

(三)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作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四)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天使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入驻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材料;

(五)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

验资报告、投资人协议等复印件;

(六)成立时间不足18个月的被投资科技型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时间18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被投资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创办、领办被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或省人才计划立项证明,以及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证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需提供受托创投基金说明函原件。

(九)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六章合同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地推荐上报申请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联合发文列入市天使投资机构库。

第十九条对提出市天使引导资金申请的天使投资机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市天使引导资金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名单,并下达市天使引导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经批准资助的天使投资机构,由市科技局与投资机构、区科技部门等共同签订《徐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依据合同拨付市天使引导资金,市天使引导资金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辖区内入库天使投资机构以及获得市天使引导资金扶持的天使投资机构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情况和投资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天使投资机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由天使投资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企业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情况后,由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经过批准的投资损失按照比例从市天使引导资金及地方引导资金中划款补偿。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市天使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科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一)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天使引导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天使投资机构在天使引导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追回天使引导资金,2年内停止其申报天使引导资金的资格,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天使投资机构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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