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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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协会:
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会员:
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会员登记薄:
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章程:
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条款:
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董事会:
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董事:
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董事长:
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经理部门:
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总经理:
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船舶:
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吨位:
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入会吨位:
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保险:
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船东:
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
其它人。
16.保赔基金:
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保险年度:
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年、月、日:
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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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通知:
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
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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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二)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决定追
加会费和费率,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
重大问题,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
(三)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可指派代
表参加),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
四、经理部
(一)董事会下设经理部。
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负责掌管和处理协
会日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
(三)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
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
(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
但:
1.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
款的制约。
2.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
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
(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
但:
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
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二)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1.对任何人员(本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
(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
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
2.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
但:
①本协会对本款第1项和第2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
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
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②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
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
③由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但可按照第
(六)款第2(5)项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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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客的责任
(1)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
尸体的运返费用)。
(2)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付给在船旅客的赔偿金,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原登船港和与
此有关的旅客在岸的日常生活费用。
(3)任何旅客的个人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
但:
①本协会根据本款对旅客的赔偿金以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行为,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责
任或费用为限。
②客票或旅客与会员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需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
且会员就本款的保险按
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条款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
③会员对入会船上旅客因航空运送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迟延抵达和其他由此
而产生的损失的责任不在本款承保范围内,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此类责任不应除外:
a.在入会船上已受伤和生病的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通过航空遣返期间;
b.旅客在离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但根据此项承担的责任应符合以下④的规定的。
④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所受伤亡根据合同条款负有的赔偿责任,本协会在以下
情况下不予承担:
a. 旅客已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独立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
b.会员已放弃其就有关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伤亡事件向任何独立合同订立人和其他第三人的任一或全
部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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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特殊保险达成协议,否则本协会对任何现金、流通证券、贵重和稀有金
属或物品,宝石等不负赔偿责任。
(三)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然而根
据第
(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
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
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
(2)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
(3) 入会船舶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个人物品、财产
(1)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
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
(2)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
(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
但:
①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
除非会员已就这些
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的协议为限。
②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不予补偿。
除非此
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
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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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
①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
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
②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六)碰撞责任
入会船与他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
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
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
1.由于碰撞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但不包括本款2和3项所规定
的责任,或
2.由于碰撞产生的与下列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对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污染。
(但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以及这些船上的财物的污染
除外)根据本项提出的索赔,应受附录有关责任限制和其他有关污染风险条款的制约;
(2)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但他船或他船船上财产除外;
(3)移动或处置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体;
(4)在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这些货物或财物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特殊
费用或救助费;
(5)人员伤、亡、病。
3.由碰撞而产生的由于入会船应负责任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中的投保金额,而不能从船舶险中得到赔
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本款责任非系本款第1和2项所规定的责任)。
但:
①除非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否则,本协会对本款第3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船舶在投保船舶险时已
按船舶应有的价值投保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
②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每年续保中已有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
书中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予赔偿;
③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会员与本协会的权利、义务应视同假定碰撞
的他船分属不同船舶所有人的情况;
④当两船均有过失,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可以依法限制时,按照本款所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
责任原则解决。
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解决。
(七)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对不论在陆地上或在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这些财产的有关权益的侵犯),但
1.本款不包括下列责任或损失
①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②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和损失。
第
(二)款第3项--人身伤、亡、病--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
第(六)款--碰撞责任,
第(十一)款--污染风险,
第(十二)款--根据拖带合同所产生而负的责任,
第(十三)款--残骸处理的责任,
第(十五)款--货物责任,
第(十六)款--入会船上的财产,
③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上规定的应由会员自负的任何免赔额。
2.入会船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或对这些财产的权益造成侵犯而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
会员。
该会员依据本款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视同如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其他人的情况|||
(八)改变航线的费用
入会船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需要治疗或处理必须替换船员,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
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物料费,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
和津贴。
(九)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
入会船为安置偷渡、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而产生的除上述第(八)款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但以会
员依法承担,或业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和批准支付的,以及无法从任何第三者得到赔偿的为限。
(十)救助人命费用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所产生的,法定应由会员支付给该
第三者的费用,但此项费用仅以入会船的船舶保险人所不赔偿的,或是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
赔偿的为限。
(十一)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或存在这种排放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但:
(1)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本协会根据本条款或任何其它条款对在任何堆积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处
理、倾倒或堆积任何有害废物或其他物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责任不予承保。
(2)因有关租约或其它运输合同改变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立场从而导致船东得不到如根据该
规则本应予在共同海损中得到的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除非经理部在事故
前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决定,否则协会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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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些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得到赔偿为限。
(4)任何依据本款提出的油污索赔案均需受本保险条款通则、但书、附录、除外、免赔额、责任限制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1.损失、损害和污染的责任;
2.会员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或会员作为本协会董事会认可的任何有关污染的协议成员而应负责
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为履行这些协议而发生的费用;
3.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而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
承担的责任;
4.为防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入会船排放和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紧迫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
费用;
5.为服从受污染损害的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制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
或责任。
但:
(1)这种服从不是指对入会船的正常的调度营运、救助和修理。
(2)这种费用或责任是根据该入会船船壳险保单不能得到赔付的。
(十二)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
1.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①对入会船在正常营运中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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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惯例将入会船从一个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或从某处拖到他处,但仅以会员无法从船舶保险人
得到赔偿的为限。
2.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为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性拖带而订立的拖带合同所负的责任。
但,本协会对此
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会员已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的条款订立合同并已取得本协会经理部事先同意的为
限。
3.由入会船进行拖带
入会船为拖带他船或其他浮动物体或货物或财产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但以下列情况为限
1.本项所指的拖带是入会船为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所进行的拖带。
2.对这种责任的保险已得到本协会的经理部同意,且拖带合同的有关条款已按本协会经理部的要求订
立。
3.本协会董事会在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后,有权决定是否对会员进行赔偿。
(十三)残骸处理的责任
1.会员按入会船残骸所在地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入会船残骸施行起浮、移动、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
等所支出的费用,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上述有关费用。
2.会员依据法律的强制规定,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或拆毁而支出
的费用或责任,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费用,但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下列情况为限:
①这些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不由该会员拥有或租用;及
②会员无法从货物或财产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的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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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员对由于进行或试图进行对入会船残骸或上述第1、2项所指的货物或财产进行起浮、移动或拆毁
的结果而产生的责任。
4.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浮移,或由于未能使残骸移动、拆毁及未能对残骸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产生
的责任包括对从残骸中泄漏出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
但:
①本协会的赔偿责任应扣除从入会船残骸上取出的财产、物料及获救残骸本身价值。
②会员在起浮、移动或拆毁残骸,或为残骸设置照明、标记以前,或在产生责任和费用以前,未经本
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任意转让残骸(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项下的委付除外),则本协会
对本款所规定的责任不予负责。
(十四)检疫费用
由于入会船上发生传染疾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负担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其他额
外的燃料、保险、物料伙食、船员工资、港口使费。
(十五)货物责任
本款承担的货物责任和费用仅限于与拟由、正由、或曾由入会船装运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
1.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责任
由于会员或由于会员应对其行为、疏忽、过失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人,违反了对货物应予妥善地装货、
操作、积载、运输、保管、卸货、交货方面的义务和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货而产生的货物灭失、短
少损坏或对他人的责任等应负的赔偿责任。
2.对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
会员为卸下或处置已损坏的或无残值的货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但仅限于该会员无法从任何其他方面
取得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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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货人未能提取货物
会员因收货人未能在卸货港或货物交付地提取货物而承担的责任和支付的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系指
超过或高于收货人正常提取货物时会员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但本协会对此责任和费用的赔偿仅以超
过货物拍卖残值,且无法从任何其他人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4.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
以联运或转船提单或其他形式的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合同运输的货物,由于入会船承
担了其中一部分航程的运输,致使会员根据这些提单或合同条款而承担非由入会船而由其他运输工具
承运途中,或在入会船装卸港口区域以外堆放或作业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和对他人的责任
的赔偿责任。
但:
(1)适用中国海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协会根据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有关承运人的权
利、豁免和责任限制的章节规定承保本款项下货物责任。
货物未按含此法律的条
款的合同承运,因而产生了如按此项法律而不会产生的责任或费用,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事先
达成协议,并取得了适当的额外保险,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但,如与入会船有关的运输合同订入了
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条款,本协会经理部可视会员的实际需要,与会员达成书面协
议,承担会员根据上述规定应负的责任。
(2)绕航
入会船发生绕航,即船舶变更合同规定航程,或偏离航线并使会员失去根据中国海商法或根据约定而
适用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条款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时,本协会对因此而产生的对货物的
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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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会员在绕航发生以前,已就此项绕航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特殊保险协议或经本协会董事会
决定同意的不在此限。
(3)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下列情况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①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和地方,但经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除外;
②对根据可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物权凭证运输的货物,会员未收取经正确背书的上述提单或凭证而交
付货物;
③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
④会员或船长知道装载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情况和数量不同而签发内容错误的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
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
⑤由于入会船未到或迟到装货港,或未将已订舱货物装上船;
⑥会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故意违反运输合同。
(4)舱面货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违反运输合同,或者违反航运惯例,或者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
的规定,将货物载于舱面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 迟延交货
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未按运输合同,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迟延
交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不予赔偿。
但会员事先已就此项运输取得本协会经理部同意的特殊保险
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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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单载明货价
当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载明货物价值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时,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就此货
物给予特殊保险外,本协会对此种货物给予载明货价的赔偿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
(7)稀有和贵重货物
除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稀有和贵重货物和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债券或其他流通的票据等的运输
达成书面的特殊保险协议外,本协会对这些稀有和贵重货物不负赔偿责任。
(8)会员的财产
如果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系会员的财产,该会员仍有权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其权利如同该货物属于
第三者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条款规定能够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样。
(9)关于运输方式的附则
本协会有权随时制定附则,规定将装于、或正装于、或已装于入会船上的货物的运输、堆放、搬运、
照管和作业的方式和方法。
本协会对会员未能遵守上述附则而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但本协
会经理部认为会员即使遵守这些附则仍会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在此限。
(10)会员承担岸上风险
在承运人收取托运货物以前,或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后,或在货既不在入会船上,也不在装卸港的作业
码头区域范围内的任何时间时发生的本款第1、2和3项下货物灭失、损坏或责任,本协会不负赔偿责
任。
但本协会本款第4项下(联运或转船提单项下的责任)的货物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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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入会船上的财产
会员对入会船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
但:
①这种财产应不属于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或第(十五)款(货物责任)所承保的范围。
②这种财产不构成入会船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会员所拥有或租用。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就会员订立的赔偿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达成协议并取得适当的特殊保险,否
则本协会对此项责任不予赔偿。
(十七)无法取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由于会员违反或未能履行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或其他有关方收取的本可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
但,第(十五)款关于对货物的责任的但书
(1)、
(2)、(3)也适用于本款规定。
(十八)由船方负担的共同海损费用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分摊费或救助费而估定的船舶完好价值高于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保险金额,因而无
法从船舶险保险人取得赔偿的那部分属于入会船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
但是,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做出另外的决定,否则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仅以如果入会船舶已按投保当时的
实际价值(即投保时的市场价)投保了船舶险,而船舶险保险人仍然不予负责的那部分为限。
(十九)各种罚款
因下列原因,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规定向会员或任何船员征收的各种罚款:
1.没有保持在入会船上或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