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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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领导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丁豪广场TOM’S;
员工活动室;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餐厅内禁烟监督员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禁烟监督员,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根据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标准本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xx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4月2日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文物保护单位;
体育馆、健身馆、儿童游乐场;
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
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设置明显的标识;
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禁止吸烟,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
说 明
(2016年3月3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秀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xx年2月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烟草是按其生产说明使用却导致高达50%吸食者死亡的唯一消费品。
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有近5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是造成人类死亡的第二大原因。
目前,我国有吸烟者亿,约占世界吸烟者总数的三分之
一。
遭受被动吸烟的人数是亿。
近年来,肺癌、脑卒中、冠心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死亡率快速上升,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的疾病,因被动吸烟导致死亡的人数已超过10万。
据有关调查显示,银川市城市居民15岁以上人口中,吸烟率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吸烟率高达%。
银川市仅xx年死于肺癌、心脑血管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就高达1257人。
未来30年内,由烟草带来的疾病和死亡会更加严重,所致医疗费用的增加和劳动力的丧失不容低估。
可见,控制吸烟就是拯救生命。
我国政府于xx年11月10日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于xx年8月28日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xx年10月11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
为了做好银川市控烟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无烟、清洁、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和公共环境,制订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今年年初,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外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于xx年9月份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在银川晚报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送自治区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
并于12月15日下午举行
立法听证会,就哪些场所禁止吸烟,如何禁止?
哪些场所限制吸烟,如何限制等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
之后,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卫生局,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12月18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
1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五条,分别就立法目的、原则、禁止吸烟的场所、控制吸烟的场所、相关单位及相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等进行了规范,并对有关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原则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有关规定
为了使制定的控烟条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公共场所实行禁限结合的原则。
针对学校这一特殊的公共场所,特定人群,条例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证会上达成的共识,将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作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将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作为禁止吸烟场所。
此外,条例还规定一些营业场所、会议室等作为禁止吸烟区域。
对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的等候室,互联网上网服
务场所的营业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因考虑到组织一些活动人员密集时吸烟所带来的危害和潜在的危险,条例还特别规定,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宾馆、旅店和餐厅等公共场所如何控制吸烟,争论较多。
完全禁止,难免会将一些烟民顾客拒之于门外,影响业务收入和经济发展。
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共存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规定: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既体现了原则性又体现了灵活性。
关于监督与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监管权力和义务,并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同时,赋予被动吸烟者享有一定的监督权。
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及违反规定吸烟的个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审议。
公共场所控烟方案1
附件1
2016年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2016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控烟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控烟制度建立情况。
2.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行情况。
3.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情况。
4.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公共场所控烟问卷调查。
从每个被检查的公共场所抽取不少于2位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消费者对公共场所控烟规定的认知情况以及对公共场所控烟的态度。
三、工作目标
了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了解消费者对控烟的知晓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认真部署,摸清情况,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控烟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吸烟及二手烟的危害等专题知识进行宣传。
附表:
1.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2.公共场所控烟专项检查表 3.公共场所控烟调查问卷
4.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5.公共场所控烟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
附表2
公共场所控烟专项检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域均设有禁烟标志的判定为“是”。
②重点监督检查大厅、餐厅、包间、会议室等区域内烟具设置情况,上述区域均未摆放烟具的判定为“否”。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3
公共场所控烟调查问卷
你好!
我们将进行一个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状况的调查,请你配合,你所提供的信息都将保密。
1.此次消费过程中你是否看到有人在场所内吸烟?
A有 B无 C不知道2.吸烟时是否有工作人员劝阻?
A有 B无 3.你认为室内公共场所应该有怎样的禁烟规定?
A全面禁烟B部分禁烟C不知道
4.你认为应当如何对待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
A劝阻 B批评教育C报警D罚款
5.您是否听说过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A听说过 B没听说过
6.如果你在公共场所吸烟时被劝阻,你会怎么做?
A停止吸烟B继续吸烟C选择离开
7.在公共场所室内,如有人吸烟,你会怎么做?
A直接劝阻B寻求工作人员劝阻C不进行劝阻8.你更愿意选择去哪种公共场所去消费?
A完全禁烟的B划分无烟区的C不禁烟的D无所谓9.你是否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A支持 B反对 C无所谓10.你现在是否吸烟?
A每天吸烟B吸烟,但不是每天都吸C不吸烟11.被调查人的性别:
□男□女
再次感谢你的支持!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月
日
附表4
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统计时间:
设置烟具⑸公共场所设置室外吸烟区⑹室外吸烟区设置有明显标识⑺室外吸烟区未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⑻未设置自动售烟机⑼场所内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⑽配备控烟劝阻员⑾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场所内有人吸烟⑿在禁止吸烟区域内未发现烟蒂
填表人:
电话: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5
附表5
公共场所控烟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
统计时间:
填表人:
电话:
审核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文件。
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后,国内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控烟法规。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2016年12月10日
施行:
2016年3月1日
地区:
上海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0日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