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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执法.docx

气象行政执法

气象行政执法

安化县气象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安化县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安化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3.5.1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5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4.30

6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0.5.2

7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1.11.27

8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2.1

9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10.1

1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11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1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4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6.3.1

15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1.1

16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2.1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7.2.1

安化县气象局行政处罚(63项)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六、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八、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二、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十五、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十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十七、未及时报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八、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十九、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二十、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十一、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二十二、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者,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十三、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者,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二十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二十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二十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二十九、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三十、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十一、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三十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三十三、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三十四、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十五、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三十七、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十八、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三十九、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四十、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四十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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