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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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是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必须把“三个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一以贯之坚持的政治方向。

这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基本前提。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审判和强制执行等重要司法任务,肩负着处理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能。

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正确的理想信念,才会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也才会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是人民解放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

人民法院工作是党的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科学发展,稳步前进。

人民法院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职能,完成好其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才能真正为实现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组织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

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法院要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要认真执行、落实省市县委的方针、指示和决议,不打折扣。

第二,要加强法院自身党组织的建设,完善法院党的领导。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尤其是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自觉执行党纪党规,当好全院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带头人。

第三,要经常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要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使之成为全院干警遵纪守规的楷模。

如我院倡导的共产党员要“做六个模范”即认真学习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公正司法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弘扬正气的模范,就是很好的尝试,应继续发扬。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

人民法院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都要立足于党的事业大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自觉地为大局服务。

这是不可质疑、不可动摇的原则。

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各种审判和执行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是实践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科学发展观,都是为着实现党的总的战略部署的一部分。

因此,任何法院单位以及法院内设的任何基层组织,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都应以党的总方针、总政策为终极目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曲解党的方针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一是要经常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并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

二是要积极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决定。

三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上至党组领导成员,下至普通干警,都要始终如一立足于党的事业大局。

说话办事都应站在维护党的事业立场上,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不得站在个人或小集团的圈子里,不顾大局利益而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

发展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综观八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党的事业,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都是在发展中前进的。

发展就是探索,发展就是变革。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体系,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从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用发展的观点积极探索,不断变革。

作为国家重要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着重要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全体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力求把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念从思想上牢牢扎根。

二是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为改进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效率探索新路子,研究新方法。

要解放思想,勇于司法理论创新。

三是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发扬优良传统,革除不合理的陈规陋习,逐步建立完善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新规范新制度,使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有利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大方向科学发展。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我们从事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努力、而奋斗。

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采取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性质所决定。

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应贯穿这一理念。

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无论是从事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以至做任何工作,都应当从思想上牢牢树立这一理念,事事、处处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想。

舍弃“为民”思想,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将失去真正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应体现在:

增强人民意识,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

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依靠群众,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关系。

办案中,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辩解意见,依法广泛收集证据,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作出恰当处理,又要尽可能多地深入到农村、厂矿企业单位现场办案,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赢得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尤其是执行工作,更应如此。

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履行职责。

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呼声,积极为人民群众排难解忧办实事。

坚决杜绝有案不立,久拖不决,漠视人民群众疾苦的拖拉习气和老爷作风,弘扬无私奉献和牺牲精神,敬业爱岗,勤奋踏实做好本职工作。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格人权。

人民法院的工作,归根结底,是做“人”的工作。

这就要求,既要对作为工作对象的“人”要尊重人格人权,又要对作为工作者自身的“人”要求从严,体现人的尊严,做好人的典范。

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案件,不仅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同时还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刑事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要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格、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

作为人民法院干警,应着重做好三个方面:

甘当公仆。

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

做到办案与服务有机统一,在办案中体现服务,不得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恣意妄为,损害群众利益。

勤政守法。

要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坚决杜绝滥用权力乱拘留、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划扣等乱作为现象。

有效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不敬业、缺乏热情,有案不立或有案不审,久拖不决等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清正廉洁。

要做到洁身自爱、清廉公正地处理好各类案件,调节好各类矛盾。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对自己采取自由主义,接收他人的礼品礼金等非正当利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诚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是为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纠纷,为着调节社会关系。

人民法院所依仗的各种权利,都是来自于人民。

故此,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的时候,理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有多种途经、多种方式。

但终其一点,应是诚心诚意的为了改进工作,以利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笔者认为,接受群众监督,主要可以通过如下途径:

一是通过人大政协和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二是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三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接受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我院近几年逐步形成的如下措施,不失为有效的方式:

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征得他们的监督意见;发送征求意见函,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乡镇场、各科局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当面征求他们的监督意见;实行个案回访制度,即对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进行案件回访,征求其对案件处理意见和对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办案能力、廉洁、公正司法方面的意见;实行全方位办事公开制度,将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全部公开告示,将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展示,将案件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上级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等全部公开张贴,将法院领导成员和庭室负责人工作职责公开。

实行多层次、全方位接受群众及当事人监督,有利于法院工作更加有力的为改善民主,维护民生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宪法和法律是公平正义、为民而立的良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

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的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

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因此,公平正义也就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准则和永恒主题。

人民法院要实现这一准则和主题,首先必须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做到一切行动符合法律规定,即在程序上保证依法、公正。

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工作,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庭,对待每一件案件,每一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认真依照法律规定操作运行。

其次,必须保证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行使职权,始终立于裁判位置,不得出现任何偏袒,严格把好质量关,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其三,必须保证在对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对待刑事被告人的态度上,始终保持中立,始终一视同仁,不得出现任何轻视和贬低人格情况。

其四,必须保证在处理任何案件时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一切结论产生于收集充分的证据和调查研究之后,而不是主观臆断,凭法官偏听一面之辞,更不得先入为主。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深入理解宪法法律内涵。

第一,要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既要保证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其职务、地位高低贵贱和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如何,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做到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是“官”还是“民”、或是富人穷人,都不得背离宪法和法律行事,还要坚持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的得到法律追究。

第二,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以法律作为工作、生活基本行为准则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观念。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严格掌握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就是执行全体人民的意志,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治经济发展努力奋斗。

但应当看到,社会的情势是在变化之中,而宪法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这样就难免在处理各类具体案件过程中,遇到许许xx推荐:

20XX/1018/special_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原则办案的大前提下,熟知和掌握好党和国家政策,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使之高度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刑事审判方面,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时、适度、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实行调判结合。

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强化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机制,增强调解效果。

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处理各类矛盾,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争在和谐的诉讼气氛中和谐结案,力求使每一份裁判都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把案件办成“和谐案”,经得起当事人和人民的检验。

在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方面,要正确处理政府和老百姓、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大局、以法律文书为重,兼顾行政管理相对人、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多做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办理好每一种案件。

  总之,“三个至上”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同新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智慧结合,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本质、根本要求的有机统一。

其中,党的事业是根本,人民利益是核心,宪法法律是保障,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在继承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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