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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以下(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政府采购职责的具体划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应当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岗位职责:

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一条项目操作岗位职责: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二条审核监督岗位职责:

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三条合同执行岗位职责:

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十四条各省和地市级国税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

第十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的执行范围。

第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制定;

(三)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

//

  

(二)授权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总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省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三)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预算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国税系统采购人的备案或审批管理权限进行授权。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四十一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四十二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总局设立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

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

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工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五条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总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订并调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入总局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办理总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有关报批报备事宜。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组织合同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五)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总局机关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

(七)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八)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协调和办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等有关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工作,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十一)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政府采购重大事项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二)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司的职责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三)负责办理合同款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

(四)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七条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总局机关部门、公务员和总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

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和建议。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

(三)组织项目验收。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九条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税务部门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总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四)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六)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条采购工作组的职责

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由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项目使用和技术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

采购工作组会议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应当至少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参加会议。

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经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询价文件。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和集中采购中心均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进入程序

总局机关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的项目(含为国税系统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或汇总系统采购计划的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附立项批复报告)、采购需求,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立项通知书》;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落实项目采购预算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程序

(一)总局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

(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由集中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总局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

(三)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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