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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第一学期国际私法试题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

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

A.国内立法

B.国际惯例

C.国际公约

D.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4、(

)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自体法原则

D.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 

)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

)。

A.

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

)。

A.合同领域

B.物权领域

C.继承关系

D.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

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C.中国法

D.依据甲的选择

12、2005年,中国公民A(当时18岁)于某外国人B(当时20岁)在X国结婚,B国法律规定满19周岁即可结婚;X国的法律规定,满16周岁即可结婚。

现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我国法院要求离婚。

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他们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判断正确的是:

)。

A.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A结婚时尚未满法定婚龄,A和B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B.应适用X国有关结婚要件的规定,认定A和B的婚姻关系有效

C.A和B之间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D.A和B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B国法律进行判断

13、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

)法律。

A.日本

B.韩国

C.德国

D.中国

14、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以色列,后来中国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以色列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以色列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以色列的有关法律规定

15、法国男子A于2005年8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女子B相识并恋爱,A在海南观光数周后返回法国。

2006年7月B应A邀请赴法,在法国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7年8月,B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下列选项哪个是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件时应适用的准据法?

A.法国法

B.中国法

C.同时适用法国法和中国法

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法国法或中国法

16、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适用(

)。

A.当事人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7、侵权自体法是指(

)。

A.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基本原则

B.首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其次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C.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

D.首先是明示选择的法律,其次是默示选择的法律,最后才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

18、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19、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该种管辖属(

)。

A.一般管辖

B.特殊管辖

C.协议管辖

D.专属管辖

20、我国在批准和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时,指定下列哪个机关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

A.公安部

B.司法部

C.外交部

D.最高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有关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表述正确的有:

A.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的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B.萨维尼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的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C.萨维尼认为物权的本座法必定是物之所在地法

D.萨维尼主张,婚姻的本座法应是作为一家之长的夫之住所地法

2、有关我国对法律规避效力的规定,表达正确的有:

A.我国明确规定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无效

B.我国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未明确规定

C.我国明确规定规避我国与外国的强行性法律的行为无效

D.我国对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没有明确规定

3、对于先决问题究竟应援用何种冲突规则来确定其准据法,目前在各国实践尚无一致做法,在学说上也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即(

)。

A.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C.主张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D.主张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实体规则作为准据法

4、在国际私法中,在某一具体涉外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于该纠纷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法律都允许各种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5、新加坡人A和B同受雇于日本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北京有住所。

某日,他们同乘游轮自中国青岛前往美国夏威夷度假,途经公海时,两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茶杯向B掷去,造成B头部受伤。

结束度假返回北京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新加坡法

B.美国法

C.日本法

D.中国法

6、杨某系已取得英国国籍且在伦敦有住所的华人,2007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南京,未留遗嘱。

杨某在南京遗有1栋别墅和5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英国伦敦遗有1套公寓房、并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有市值约800万英镑的股票。

杨某在伦敦没有亲属,其在南京的亲属因继承杨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南京某人民法院。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南京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伦敦的财产适用英格兰法律

B.在南京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500万人民币、在伦敦股票交易所的股票和位于伦敦的公寓房适用英格兰法律

D.在南京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

7、菲律宾人A在中国北京工作期间被其一菲律宾同事B过失伤害。

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A向北京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菲律宾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菲律宾律师

C.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中国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菲律宾驻华使领馆官员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下面哪些法院申请?

A.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9、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

)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

公告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10、根据《纽约公约》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提出的哪些理由,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或执行?

A.仲裁协议无效

B.仲裁庭超越权限

C.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D.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胡伯三原则

2、准据法

3、外国法人的认许

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有哪些?

2、试评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甲公司是营业地在北京的一家中国公司。

2006年7月1日,甲公司给营业地在B国的乙公司发传真,希望与后者建立业务关系。

在传真中,甲公司表示,通常它给客户的最优惠价格为在报价的基础上的9折,但为了表明其与乙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诚意,它愿意给对方8折的特别优惠。

2006年7月3日,乙公司回函,表示接受此价格。

两公司遂于7月10日订立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报价的8折价出售给乙公司1,000套货物,合同的一切纠纷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该合同顺利履行。

2007年1月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邮寄了一份特快专递,信中表示,计划再从甲公司购买1000套相同货物。

2007年1月8日,甲公司回传真,表示非常乐意继续供货。

2007年1月10日,乙公司发传真给甲公司指明,除交货日期外,其他条款全部比照2006年7月10日的合同条款。

接到此传真后,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份“确认函”,指出,这次货物价款应为报价的9折,因为8折优惠只是第一次为了表明其诚意而特别给出的价格,并不适用今后的合同。

当天,乙公司回电,指出价格应为报价的8折,否则将中断与甲公司的业务往来;电话交涉未果。

2007年4月2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已从别的公司定货,此消息为乙公司确认。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试问:

(1)如果甲公司将纠纷提交CIETAC仲裁,但乙公司辩称,第二份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仲裁条款,故CIETAC没有管辖权。

你认为CIETAC是否管辖权?

为什么?

(5分)

(2)如果甲公司将纠纷诉至北京某人民法院,而乙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请问北京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5分)

(3)如果此纠纷交由CIETAC仲裁,CIETAC组成的仲裁庭裁定其有管辖权、并认定双方缔结了第二份合同,这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该合同纠纷适用瑞士法律,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请问仲裁庭应如何解决本纠纷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为什么?

(5分)

(4)如果该纠纷由北京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该合同纠纷适用B国法律,而B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援用B国法作为案件准据法,请问法院有那些途径查明外国法?

如果再穷尽了以上途径后仍不能查明B国法的,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5分)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考试对象:

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B

2A.

3C

4A

5A

6C

7D

8D

9D

10C

11A

12B

13D

14A

15B

16B

17C

18B

19B

20B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ACD

2AB

3AB

4BCD

5AD

6CD

7ACD

8AC

9BD

1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胡伯三原则

“胡伯三原则”是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即: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则无效;

(2)凡发现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出现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2.准据法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法律术语之一,指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或某一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

3.外国法人的认许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属于司法管辖权。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有哪些?

作为行为规范的国际私法,必须由国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了解,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些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就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是国际私法是古老的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在国内成文法中有三种规范属于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即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国内法中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内法中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2)国内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的判决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属于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各国间做法是不同的。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判例法。

我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就表明,就我国国际私法来说,其渊源也包括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试评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对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的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里之所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主要是考虑到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属地性,侵权行为的赔偿也与行为地联系密切。

由于我国把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但我国立法没有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解释说: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最后,再对我国立法不足之处作出总结与思考。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参考答案:

(1)

有管辖权。

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CIETAC仲裁规则第5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2)

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

应使用新加坡法律规定。

首先,CISG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公约第六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据此,仲裁庭应适用新加坡法律。

(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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