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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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协议.docx

建筑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协议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承包方(全称):

__中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

分承包方(全称):

________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公_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公_司________(以下简称为“分承包方”)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本协议书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__标准化文明工地__________________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

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以及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履行本协议违约也就是履行分包合同违约。

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件等所有材料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分承包方无须承担责任。

六、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七、协议书的份数:

按分包合同一并处理。

八、有效期

同总分包合同有效期

九、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同双方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

 

总承包方(公章):

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确保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总承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分承包方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必须具备承揽工程所需的相应资质,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分承包方分包与其资质相符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的工程。

分承包方不得将总承包方分包的工程分项转包给第三方。

3、分承包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检验合格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分承包方承担,在施工现场因分承包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分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

5、分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具备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否则总承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

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

6、分承包方应认真办理上岗作业的有关手续,作业人员必须有合法的用工手续、聘用手续。

分承包方根据工程需要临时增补、调动人员出入现场,必须在进出场当日书面报告总承包方(附名单),并在15日内办理齐全相关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入。

凡属非法用工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分承包方负责。

7、分承包方应遵守总承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议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8、分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版)JGJ130-2001;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分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分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承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分承包方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于方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总承包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有权对分承包方发出书隐患通知和函件,分承包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总承包方按规定进行处罚。

对险情严重的,总承包方有权责令分承包方停工。

分承包方对所属施工作业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总承包方以及上级单位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期整改。

8、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8.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

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8.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分承包方必须执行总承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承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8.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总承包方通知召开的周六(或最终由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总承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

分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分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分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总承包方有权取消该分承包方的承包资格。

8.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8.4.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8.4.2、分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8.4.3、分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总承包方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8.4.4、分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8.4.5、分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8.5、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8.5.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周六(或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总承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8.5.2、分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承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8.5.3、分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8.5.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

8.6、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8.6.1、分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6.2、分承包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承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6.3、分承包方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分承包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8.7、分承包方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8.8、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8.9、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8.10、分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8.1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8.11.1、分承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8.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立即通知总承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

由总承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分承包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8.11.3、分承包方要积极配合总承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分承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8.11.4、分承包方须承担因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承包方人员的,分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承包方自负。

8.11.6、分承包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总承包方有权勒令分承包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8.12、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

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8.1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8.13.1、分承包方要对分承包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8.13.2、分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8.13.3、分承包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8.13.4、施工现场内,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8.13.5、总承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承包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8.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8.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及增收15%的总承包方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8.13.8、分承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

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8.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8.13.10、分承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承包方批准,在批准前分承包方不得进行施工。

8.13.11、分承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总承包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

8.13.12、分承包方必须按所有入场员工总人数的4%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分承包方罚款500元/人、日次。

8.13.14、土方工程:

卸土场要有专人指挥斗车;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及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承包方应严格按总承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承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承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承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应在总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承包方的要求,总承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负责赔偿,总承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分承包方全体员工的工作服由总承包方统一订购,且分承包方必须保证现场所有员工夏、冬季节的服装每人至少2套。

总承包方将依据分承包方为入场员工办理的《出入证》花名册向分承包方供应服装,费用将从分承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人夏天工作服价格为¥65元/套,冬天工作服为¥75元/套)。

2、分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不得出现分承包方的任何标志、广告标语等。

标志、标语等具体由总承包方决定。

3、分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负责。

4、分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分承包方入场前必须依据总承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承包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总承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总承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总承包方“现场临水管井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

分承包方现场临水的使用归总承包方统一调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

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分承包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总承包方进行解决。

12、、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分承包方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

如有爆破施工时,分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等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分承包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分承包方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时,不得随意出入总承包方指定作业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分承包方作业人员在指定作业区域以外,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分承包方负责。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总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6、分承包方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总承包方的任何生产、防护设备设施。

如属于作业中非改动不可的、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如有违反,分承包方应对此造成的事故负责。

7、分承包方有权拒绝总承包方的违章指挥。

因总承包方的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总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8、分承包方在现场中如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或其他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提前一天报告总承包方批准,由总承包方开具用火证。

分承包方在此类作业中,必须由专人看护和管理。

9、分承包方作业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的,应另行签定安全用电协议。

10、如分承包方需要使用总承包方的各类施工辅助设备的,由双方生产、技术人员验收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方可由分承包方使用。

在使用期间,分承包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分承包方不得进行影响设施安全性能的拆改。

分承包方使用完毕后,应书面通知总承包方,双方验收后移交总承包方。

11、施工作业中,双方或第三方交叉施工(或第三方施工时),作业方应事先书面通知总承包方,并由总承包方负责协调。

流动作业时发现有上下交叉时,后开始作业方不得作业,待其作业结束后或总承包方协调后方可作业。

12、分承包方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保健食品补助,由分承包方按规定发放使用。

总承包方管理人员有监督其正确发放和正确使用的权利。

13、总承包方在现场中根据需要为分承包方提供施工临设。

如总承包方不能提供时,分承包方另建必须按总承包方或建设方的要求设置,不得违法和违章。

14、分承包方在生产、生活中要严格执行总承包方有关防火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大于60w的白炽灯;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接乱拉电源线、设备。

15、分承包方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的,总承包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由工地管理人员开具罚单,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16、分承包方与劳动关系所属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双方约定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处理,总承包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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