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99916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40.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docx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

 

 

办学特色:

以德立校、依法治校、教育成德

 

2013年11月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章程

(2013年11月职工大会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八章 学  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依法治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九年义务教育法》以及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

   

(一)本校名称为: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 

(二)校址为: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乌宗布拉克路45号  

第三条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属九年一贯制学校,是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以德为本,以质量为中心,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德育立校、实干兴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这根主线,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的办学目标是:

打造高质量、现代化、有特色的示范学校。

我校办学特色是:

以德立校,依法治校,教育成德。

    

第六条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养学生具有爱党、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学会做人;

(二)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学习技能和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学会求知;

(三)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学会合作;

(四)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学会生存。

第七条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一)校训:

勤奋、博学,自主、和谐

(二)校风:

明志、勤学、求是、创新

(三)教风:

敬业、修德、笃行、善教

(四)学风:

自信、求实、善思、进取

第八条校徽

 

第九条校歌《我的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

第十条 本章程是本校师生员工进行教育、教学、学习、工作和行为的依据,本校师生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同时为保障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德育处、教务处、团支部,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

(一)学校党组织。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是学校的督察机构,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党支部在行政工作上支持校长充分、正确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计划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校务委员会。

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校务委员会是校长领导学校工作的审议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及工会、团、队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审议校长提交的重大事项,以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的正确性。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1.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3.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4.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资金的使用方案。

 

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和职权:

1.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用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将党交部工作中心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与反映,及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加强交流、谈心,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4.组织安排好党员、干部及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5.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及时吸收优秀知识分子加入党的组织。

第十四条执行机构

(一)德育处负责教职工、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三)团支部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根据党的各时期中心任务及学校工作计划,草拟并认真实施学校团支部工作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身心健康又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同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少先队工作,推荐优秀团员担任少先队辅导员。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与教导处、少先队总部共同组织好节假日活动和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信息反馈和民主监督来实现民主管理职能。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占教职工的30-40%,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学校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书记交叉任用,即:

校长同时兼任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学校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学校副校长。

校长、党支部书记由县县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其中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七条  德育处、教务处、团支部,总务处正副职由校长提名,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

根据本校制订的聘任条件、程序,其他副职由校长提名,党支部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班主任由德育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教研组长由教务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教师由教务处会同班主任协调和平衡并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其他行政、教辅、后勤服务人员分别由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提名、考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7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学,下发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在校生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即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跟踪记录学年评语、操行等级、各科学期成绩和体检和体育锻炼情况、家庭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及毕业鉴定等。

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由班主任负责,学校审定。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是学生以自己的行动书写个人历史的开始,每个同学都应努力写好自己的历史。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创建师生学习型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按照新课程标准设置课程,根据本校实际,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的培养目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同时大力倡导对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精心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自治州统一的考试制度。

取消以考试科目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唯一标准的做法,全面推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机制,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百分制阅卷,以等级制呈现,即A、B、C、D四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学科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会。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定期检查、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校属县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学校的财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本校的财务活动负总责,并对本校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报送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所管辖的活动项目涉及的经费开支,先提出申请,由校长委托总务处办理或授权指定人员办理。

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立财务报账员岗位,隶属总务处。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按规定赔偿。

    

第四十条 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予以校务、财务公开。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一)学校设有医务室,校医职责如下:

1.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2.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3.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二)学校设有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和防震逃生本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工会直接负责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总务处负责全校的校舍安全、用电安全和食品安全。

各部门、教研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学科年级组的安全负责,各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负责。

全体教师要积极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全体教职工都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年级、班组外出活动或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落实警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学校门卫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出入人员登记制度,防止不法人员进入学校,严防财产被盗和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教学目标,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原则和教材特点组织教学,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按照教学常规要求,按时上课,适量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评讲,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测试和评定学生成绩。

根据职称的高低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和课时量,做好传帮带。

第四十七条 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要文道结合,德育渗透,管教管导,教书育人。

在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同时,必须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积极参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对后进生和学困生要耐心细致,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健康。

严禁体罚学生。

做到严格而不粗暴、宽容而不放任、耐心教育、长善救失,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教师要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去熏陶学生,做到言传身教。

努力学习专业理论,自觉进修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

在思想品德、学识造诣、文化修养、生活作风、言谈举止、求知精神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塑造自我,做学生表率。

少数民族教师要加强汉语学习,提高汉语的书写和表达以能力,逐步达到用汉语教学的水平。

第四十九条 教师的调出和调入。

调出和调入本校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根据需要,由教务处组织考核、试教、评议,报校长审定,呈县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批调出、调入。

第五十条 教师职务的评聘。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小组根据县教育局职称评审规定和《乌尊布拉克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职称评审标准》,从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对各级申报晋升职务的教师进行评审,按分数高低择优推荐呈上级评审委员会审批。

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由学校根据教师的职称资格、实际能力和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呈县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五十一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教改科研中有突出贡献者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评优、表彰奖励。

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应有的处罚以至上报上级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德育的实效,促进特色班集体的形成。

    

第五十三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和综合性评价体系来评价学生。

  

第五十五条 职员和工人统称非教学人员,是学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不可缺少的人员。

学校根据需要和编制,设岗定员,对现有职员(具有干部资格,人事局备案的)和工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按照其专业和能力特长,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岗位人员的余缺额,由学校提出,报请县教育局、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入或调出。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非教学人员要服从安排,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章办事,热情服务,严格要求自己,塑造自我,做学生的表率。

    

第五十七条 非教学人员工作负责、积极、主动、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评优、表彰奖励。

工作不胜任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可给予处罚以至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

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

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同等条件下班主任优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共青团、德育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努尔江

成员:

叶尔木拉提、努尔旦别克、拉孜万、巴依尔塔、买拉木汗

1、教师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二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

2、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出笔录。

4、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受理,作出处理决定。

6、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八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向上,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本学习阶段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各方面的素质都得到提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身体检查或查验接种证、防疫卡。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认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创造性地学好每一门课程。

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和人格,在教师的指导下,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敢于质疑,善于质疑,探究真理,服从真理,认真、主动、积极地学习。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好各门课程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有兴趣的课外活动,努力发展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

争取成为既全面发展,又有特长、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六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要加强国家通用语的学习,全校学生平等互助,共同进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

1.由值班教师、值周班、德育处和少先队轮值学生干部对各班每天执行纪律情况,清洁卫生情况和好人好事等进行考核和检查,量化评分。

德育处对每一周的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并评出流动红旗文明班级由学颁发流动红旗予以表彰。

期末由德育处组织评选先进班级,学校对先进班级给予奖励。

    

2.班主任对本班学生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作为评定操行等级和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期末给每位学生按A、B、C、D四级评定操行等级,学年度评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学校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共青团、德育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努尔江

成员:

叶尔木拉提、努尔旦别克、拉孜万、巴依尔塔、买拉木汗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团委、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意见,交由学校党支部和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校内各处室、科组、班级的管理规则由有关处室、科组、班级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七十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颁发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