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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证合作的现状与趋势

  一、我国银证合作的现状 

  在1993年以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当时,国内绝大多数证券经营机构是由银行全资设立和控股设立的,但由于银行开办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1993年底,国务院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如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分别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政策为银行、证券业相互渗透、交叉、合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目前已出现的银证合作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业务。

当公司进行并购、重组以及配股融资活动,公司提出周转资金需求时,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可提供搭桥贷款;公司在借壳或买壳上市的过程中,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资源公司,并帮助策划具体运作方案,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供资金和项目信息方面的支持;公司进行并购时,银行可提供兼并项目的推荐和杠杆融资等业务;银行可提供政策允许的质押贷款和其它短期同业拆借;上市公司实行配股时,证券公司成为配股承销商,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搭桥贷款。

二是银行提供证券交易清算业务。

在证券交易和资金清算的过程中,银行可为证券公司和股民提供A、B股资金清算业务;银行可提供银证转帐资金结算;银行可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和配股资金的收款、结算等业务,可代理股票交易保证金存取业务【第三方存管】。

三是银行可提供中介代理业务。

可提供各种证券代理业务,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买卖和兑付各种政府证券业务、代理发放股利和债券利息业务、代理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

可提供银证通业务;可代客申购新股;可利用营业网点多的优势,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代办股票开户业务。

四是银行可为基金提供资产管理业务。

由于信用和资金安全上的考虑,国家规定基金由国有商业银行托管,银行代表基金受益人保管基金财产,并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以及派发红利等核算业务。

五是银行可承担证券交易业务,主要是开放式基金代理业务,银行接受开放式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自己的营业网点代理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申购过户、登记以及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服务。

 

  二、两大因素将加快我国银证合作的进程 

  1、银行的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加快银证合作的内部推动力 

  从美国银行业和证券业融合的进程来看,推动力主要来自于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

我国银证合作的内部推动力也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

 

  首先,分业经营本意是在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

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在实行的初期,对金融秩序的明显好转、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银行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而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空间内,银行的规模经济得不到体现。

例如,2000年上半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信贷为核心的营业利润较上一年同期下降了42.34%,而深圳发展银行则萎缩了76.40%。

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如存折炒股服务、银行资产证券化等。

其次。

从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突出,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在这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先例,如美国在1960年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市场份额为34.20%,而到1993年就下降到28%,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份额进一步下降。

在我国金融业资产结构中,银行业的份额在下降,由原来的99%左右下降到2000年末的92%,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资产份额在上升,特别是证券业的资产由极低的份额上升到2000年底的7% 

  2、加入WTO是加快银证合作的外部推动力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应当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遵守我国在开放金融服务方面的承诺,中国金融业在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同时,必须按照WTO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国内很多现有的金融管制和规定将被取消和改变,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首先受到冲击。

 

  按照中国与美国、欧盟的协议,在参加WTO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存贷业务,参加WTO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牌照。

在未来几年里,这些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外资银行,将在极不平等的前提下与中资银行在优质人才和客户等多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并在中间业务、批发和零售业务方面占据大量市场份额,而中资银行本身竞争力先天不足,已处于明显的劣势,如再不为其松绑,加快银证合作的步伐,允许银行拓展业务空间,无疑只会使中资银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三、我国银证合作发展将经历三个阶段 

  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的时间,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从1970年算起到1999年11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对于我国这种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银证合作应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用10年的时间,分三步从银证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1、银行与证券公司组成松散的战略联盟。

这一阶段大致需要3—5年时间,其主要特点是:

银行与证券公司依据各自的利益需要形成松散的合作协议,如销售与代理协议等,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两类公司各自相互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

这种合作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进行的,其主导思想是银行和证券的相互代理,表现形式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金融业务创新,既能解决我国金融发展中的部分现实问题,又能为银行业与证券业更高层次的合作创造条件,但总的来说,这种创新没有也不可能突破分业经营的模式。

 

  2、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也需要3—5年时间,其主要特点是:

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子公司的股权控制来对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分业经营体制相抵触,需要决策层边规范边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另一方面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集团是混业经营,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子公司经营分业,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清楚、准确地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产生冲击,所以这种模式应该是我国金融业最终走向全能银行制的过渡性选择。

 

  3、建立全能银行制阶段。

其主要特点是:

在大银行内部设置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优化资产结构,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实现客户资源共享,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赢利能力;通过全面服务,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创造利润调节优势。

全能银行制的内在合理性和优越性已为发达国家的金融实践所证明,并有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实行全能银行制,需要对现行的金融体制、金融法规及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对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作重大修改,加快适应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其次是改革现有的多头垂直监管体制,将银行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监管。

搭桥贷款:

又称过桥贷款(bridgeloan),它是一种过渡性的贷款。

在国外通常是指在公司安排较为复杂的长期融资以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

在我国则通常指券商担保项下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又简称上市公司贷款),即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扩股的方案已得到国家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因募集资金不到位,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销商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杠杆融资:

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

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

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杆收购融资较之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筹资企业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以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率非常高,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二是以杠杆融资方式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是迅速淘汰经营不良、效益低下的企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能壮大自身的实力,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三是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有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乐意提供这种贷款;四是筹资企业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有时还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收购企业的资产增值,因为在收购活动中,为使交易成功,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出售价格一般都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五是杠杆收购由于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参股,因而可以充分调动参股者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能力。

杠杆收购融资,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

常见的杠杆收购融资财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

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已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

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

(2)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

即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种财务模式。

(3)杠杆收购控股模式。

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

具体的做法为:

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企业以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完成收购活动后,需要按规模经济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以便尽快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尽量做到用所收购企业创造的收益偿还银行的杠杆贷款,偿还方式与偿还办法按贷款合同执行,同时还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中间业务:

西方金融界将中间业务称为收费及拥金业务(FreeandcommissionsActivities)或称之为中间市场业务(MiddleMarketActivities).其服务对象包括种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由于这些业务是介于资产负债业务之间,并未列入资产负债表。

并不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变化.所以也通常称之为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票据承兑;

(二)开出信用证;

(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

(五)金融衍生业务;

(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

(九)代理保险业务。

零售银行业务:

按照银行的业务类型分:

零售银行、批发银行。

通常将主要向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被称为零售银行(retailbank)。

零售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贷款、结算、汇兑、投资理财等业务。

零售银行业务不是某一项业务的简称,而是许多业务的总称。

它有着广泛的业务领域,既可以是传统银行业务,也可以是新业务;既可以是资产业务,也可以是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还可以是网上银行业务等等。

零售银行业务内容

业务内容和范围相当广泛,它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各个领域。

负债业务来看,主要有:

个人支票帐户——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信用卡存款,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从资产业务看,主要有:

消费者信贷(包括汽车贷款,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信用卡融资或透支等。

从中间业务看,较多,主要有:

个人汇兑结算、个人信托、个人租赁、个人保管箱、个人票据托收、代理支付、个人咨询及理财业务、个人外汇买卖及外币兑换业务等。

零售银行的特征及特点

零售银行业务相对批发银行业务而言,其主要特征是:

(1)客户对象主要是个人客户;

(2)交易零星分散;(3)交易金额较小。

所呈现出的特点:

1、零售银行的费用成本要比批发银行的高

2、零售银行客户的流动性比批发银行强

3、零售银行的贷款风险极低

零售银行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重要性:

个人信用活动的枢纽,拥有庞大的客户群,联系几乎所有的金融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逐利导向零售银行业务。

9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步入零售业务发展时期。

表现:

大型银行参与者众;缘由:

收益、抗风险

中国零售银行业发展的3G阶段

1G:

储蓄时代20世纪5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初

代表产品/服务:

工农建中等银行提供的定活期储蓄存折/存单服务

2G:

应用时代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4

代表产品/服务:

招商银行一卡通、工商银行牡丹卡等

3G:

账户管理时代2005年起

代表产品/服务:

招商银行“财富账户”及中信银行即将推出的“三代系统”

结论

零售银行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趋势。

银证合作前景广阔

    在我国即将加入WTO,并将开放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领域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总的金融运行体制下,正在依法积极探索一些可能的业务合作。

作为我国金融业四驾马车之二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开始。

    银证合作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如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间进行的普通融资服务和结算服务,以及银行股票的发行和承销等;二是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即双方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进行业务的分拆、组合和相互代理,如“银证通”、资产证券化等;三是深层次的内部组织与股权的合作,这个层面上的合作在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受到严格限制。

目前,我国的银证合作大多只停留在第二个层次上,国内大的证券公司如银河、申万、南方、华夏、海通、东方、长江、国泰君安等都已经与一家或数家银行,特别是与工、农、中、建等几大国有银行签定了《银证合作协议》。

银证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质押贷款、证券资金代理结算、股民保证金托管、代理开户等。

    目前,我国银证合作的具体方式有:

在资金清算方面,银行和证券公司共同开发的银证转帐系统,利用电话委托或电话银行实现资金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实时清算。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方面的合作,既防范了资金风险,又提高了整个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资金融通方面,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与国债回购市场,或向协议银行办理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质押、或以自有不动产抵押进行贷款融资业务,或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信誉和业务发展需要给予证券公司一定的授信额度,或证券公司为企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时从银行获得一定额度的承销贷款等。

证券公司和银行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合作,打破了资金流动壁垒,实现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资金的有条件流通。

既满足了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需求,提高资本报酬率,又缓解了银行巨额资金存量带来的经营压力,为资金运用寻找到了一个安全性、效益性兼顾的出口。

    证券公司和银行合作开发“银证通系统”,即存折(储蓄卡)炒股业务,也就是将股民的保证金帐户和储蓄帐户合二为一,股民只要凭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一经营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就可实现从开户、股票买卖、存取款、查询、销户等整个股票交易过程。

银行银证通系统的推出,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证券公司可借助银行的网点和网络延伸自己的业务,优化了证券公司的客户结构,增加了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交易量;银行则稳定了储蓄客户,降低了自己的筹资成本,巩固和提高了银行的经济效益;同时,银证通系统给投资者买卖股票带来了更多的方便,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总之,银证通实现了银行、证券公司、投资者三赢。

    但是,目前的银证合作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和障碍。

    首先,缺乏相当的规章,现有的银证合作都是在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没有明确禁止的边缘区域进行;其次,国家银证监管机构合作监管能力的欠缺。

虽然去年监管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监管机构的有关合作远远落后于银证业务合作的实际发展;再次,有些银证合作对占领市场考虑得更多,但很少考虑合作开发产品的成本和收益,尤其是合作双方带来的各种风险。

    我国的银证合作才刚刚起步,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银证合作发展趋势及其对券商的影响

一、银证合作的动因

在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各银行先后以全资或参股的方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对当时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兴起,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增加了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的难度。

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各业的监管水平,管理层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管理”的政策,并在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和1997年通过的《证券法》中得到了确认。

然而,放眼审视一下近期出现的金融现象,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的一些所谓新业务,如银行代收券商客户资料及证银通兑、银行卡/折直接下单买卖股票、允许部分券商与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等等,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一些金融产品经营和某些金融业务上已经开始“交叉”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悄然变化,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渗透已越来越明显。

银证合作趋势的出现,既有国际背景,也有国内实际;既有经营机构的主动行动,也有客户需求的带动,其产生的现实推动力有以下多个方面:

1、应对国际混业经营潮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进入90年代,全球的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相互渗透,不断推出既有储蓄性质又有保障功能兼或有投资收益的银行、保险、投资相似的产品和服务,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特别是1999年底,美国正式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通过了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互相渗透并参与彼此的市场竞争,在法律上重新确立了金融混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模式,彻底打破了过去几十年美国金融业分割经营的局面。

此举对于美国乃至国际金融业未来发展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仍处于分业状态的我国金融业带来了很大的震动。

随着我国加入WTO并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将逐步进入中国,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来说,它们的业务投向绝不会像中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样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目前,国外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几乎已占整个资产业务的40%左右,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改变这种状况唯一的出路就是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进行业务自由化改革,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2、金融业的内在本质要求

金融的实质是资金的融通,通过资金不断的循环周转,使其不断增值。

根据资金周转的特性,资金在多个品种运行比在单一品种运行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稳定性。

通过资金在银行储蓄、保险、债券、基金等各个业务领域中的灵活调度,长、短、固、活等多种组合,更能够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人为地割裂资金的使用,将其划分过细,不仅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单一机构经营使资金运动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不利于资金的灵活调动,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混业经营可以使金融服务业集团能够在银行、证券、保险各个领域灵活配置和组合,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系统风险,因此,金融业一体化的本质要求是银证合作的内在动因。

3、金融市场结构性调整的需要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增大,企业和个人资金使用结构中,证券投资的比重也不断加大,证券投资队伍的扩大要求券商提供方便和多样化的服务,但仅仅依靠券商难以满足客户需求。

而另一方面,随着银行存贷款利率的不断降低以及存贷利差的逐步缩小,其存贷款业务利润减少,迫使商业银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稳定客户,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开拓与证券业相关的交叉业务显得十分紧迫。

金融市场结构性的变化,促进了银证合作。

4、市场需求的推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的储蓄余额逐渐增长,其消费观念、消费行为和消费偏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观念的变化,消费者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对资金的收益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具有多种功能的金融产品,实现金融资产效益的最大化,这一客观的需求是银证合作的重要推动力。

5、金融业技术条件的变革

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使得资金周转速度、结算能力大为提高,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运用,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冲破了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形成的市场分割,使得不同融资工具、技术、服务之间的差别缩小,不同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增大,同时,也使得有效和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成为可能,为银证合作创造了技术条件。

尤其是网上交易的兴起,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提供了保护屏障,更使得银证分割的地带日益模糊。

综上所述,银证合作的趋势是由金融内在本质决定的,是在国际背景和国内实际需求等一系列因素推动下形成的,是我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变化,审时度势,顺应潮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二、银证合作的主要方式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银行与证券机构之间的合作有三个层次:

1、一般性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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