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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jjf13bj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P453)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P453)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002年综合题)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2007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五、票据抗辩(P455)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1、对物抗辩(P455)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P455)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P456)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1999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P456)

1、票据的伪造(2002年综合题)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但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P474)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P465)

(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例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2、票据的变造(P457)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2004年综合题)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节汇票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权

一、背书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例题3】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7年)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二、承兑

1、不单纯承兑(P469)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的法律效力(P469)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P473)

P421-422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2005年)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仍予以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三、追索权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追索金额

追索对象

【例题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4月1日。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例题2】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

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2006年)

【答案】×

第三节银行本票

【例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2006年)

A、甲B、乙C、丙D、丁

【答案】BCD

第四节支票

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

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

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出票人资金不足时

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例题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

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

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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