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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贵州宣传提纲

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一旦出事往往容易酿成大事。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在多次组织煤矿企业、部分矿长召开座谈会,深入煤矿企业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反复归纳和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因此,出台《七条规定》非常必要。

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二)制定《七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矿工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民生;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

我们的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他们常年工作在千米井下,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关心他们的安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

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

二是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其抓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和措施是否到位,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

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抓住了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

也就是说,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

如果所有矿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目标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下降了82.1%;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下降了80.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下降了92.4%,成效十分明显。

我们贵州省连续9年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降”,连续8年完成国家下达控制考核指标,2012年全省发生煤矿事故58起、死亡117人,同比下降60%和58.1%,提前一年实现了“摘帽”的目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646,提前三年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目标。

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大较大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状况不稳定,个别煤矿企业事故多发,我省煤矿安全状况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去年我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646,全国是0.374,(其他国家如波兰是0.266,南非是0.07)。

因此,我们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还很繁重。

就我们贵州来讲,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煤矿数量多,全省共有1704处矿井;煤矿规模小,小煤矿1592处,占矿井总数的93.4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矿井占全部矿井总数的66%,自然灾害频发,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还不少。

同时,不少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低,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时有发生,科技装备水平很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等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我省煤矿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局第5号令)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对煤矿合法生产(在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在建矿井:

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划定范围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对煤矿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2、生产矿井:

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能源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煤矿所持的证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的行为,均为非法生产行为。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规定的区域和煤层内实施正规采掘作业,超越批准范围从事开采的,一律为超层越界开采。

2、正规开采三要素:

①全负压通风;②保证有两个及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③有合理的采煤方法和支护。

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规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顶煤采煤法和急倾斜采煤法,且以壁式采煤法为主;按机械化程度可分为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高档普采采煤法和炮采采煤法。

3、巷道式采煤主要特征为:

一是无序开采,多头同掘,系统通风不稳定、不可靠,极易造成瓦斯积聚;二是在顶板来压时,不便于采取卸压措施,支护难度较大;三是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发生灾变时避险路线少,抗灾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资源浪费极大。

因此,巷道式采煤是一种无安全保障,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

4、空顶作业是指井下作业区域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违章行为,是发生顶板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煤矿必须根据矿井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支护类型、支护材料和施工方式,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进行支护。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和黔府办发[2008]83号中有明确规定。

(一)通风系统可靠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三条井筒。

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矿井和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回路”供电。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煤矿新布置采面运输巷、回风巷,巷道设计标准须满足:

(1)选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2m2,回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2;

(2)选用普通、高档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8m2;(3)选用放炮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6m2。

并且,进风巷、回风巷巷道净高均不得低于2m(薄煤层巷道不得低于1.8m)。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布置中间联络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7、掘进工作面施工禁止使用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风机和直经600mm以下的风筒为掘进工作面供风。

8、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

10、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及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1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建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建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混合式。

13、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14、通风设施构筑位置、工程质量、维护管理等符合规定。

15、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

(二)严禁无风、微风巷道

矿井供风量、井下巷道配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硐室配风量、其他作业场所配风量及温度、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规定。

掘进岩巷和通风行人巷道风速不低于0.15m/s,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煤巷和半煤岩巷速不低于0.25m/s。

(三)严禁循环风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机安设点的供风量除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外,还应保证掘进工作面风门至掘进工作面回风通道间的风速不小于风速(煤巷0.25m/s,岩巷0.15m/s)。

(四)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06-2006)和《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有明确要求。

(一)瓦斯抽采达标

1、开采突出煤层的消突达标指标:

开采保护层抽采后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降到8.0m3/t以下或残余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控制范围如下:

⑴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

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

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

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

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3、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

(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要求(见下表)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注:

适用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

5、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

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下表规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二)防突措施到位

1、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配备防突工作所需要的设备、仪器和仪表,建立完善防突管理体制度,配齐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采突出头、不掘突出面。

3、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1)煤层群开采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

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m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

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

急倾斜煤层群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时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要实现全风压通风,其位置、支护形式等要依据围岩特性、采动影响等因素进行设计。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三)监控系统有效

1、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符合规定。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3、主机有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4、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5、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6、每隔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

7、及时分析监控系统和瓦斯涌出的异常情况,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情况出现的时候,要迅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地控制。

(四)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要求,落实井下探放水工作。

1、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建立完善防突管理体制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和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在井下开采过程中,必须首先进行区域性探水,摸清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域和积水情况,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

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6、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7、探放老空水前,要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8、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9、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5

>3.0

>25

>20

(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2、防隔水煤(岩)柱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4、严禁开采矿井、采区、区段之间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设施(包括五小电器)应达到完好标准,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确保做到“三无”、“四有”、“三全”。

“三无”: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72条)

“四有”: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等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55条、第456条)

“三全”:

防护和防火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和标志牌齐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46条、第450条)

2、井下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绞车及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论证,并有专项措施。

设备安全保护必须齐全可靠、语音通讯保持畅通。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第379条)

3、井下使用的阻燃设备、设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阻燃测试实验,必须有实验合格证才能入井。

严禁非阻燃设备入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

4、井下使用设备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使用的返修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做防爆实验,必须有防爆许可证才能入井。

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451条、第452条)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一)煤矿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人员的职责,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带班情况进行考核。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二)煤矿必须确保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培训员工,包括培训课时、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等。

对特殊工种培训,必须取得特殊工种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三)为杜绝违章指挥必须制定严格的技术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落实机电运输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职责等。

现场隐患没有排查整改结束、没有按照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施工的,坚决不允许生产。

(《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手册》)

三、切实抓好《七条规定》的学习贯彻和执行

在落实和执行《七条规定》中,煤矿矿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等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因此,认真履行职责就成为切实落实好《七条规定》的关键:

(一)煤矿矿长:

煤矿矿长是执行“七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落实好“七条规定”的关键在于煤矿矿长,成败也在于煤矿矿长。

因此,煤矿矿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认真学习《七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研究和领会,同时加强对其中涉及到的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规程及标准、规范的学习,真正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必须100%参加集中培训、100%考试合格、100%签订承诺书。

2、要认真组织煤矿所有职工逐条逐句学习《七条规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学习加深理解,使广大矿工对《七条规定》的内容,做到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全体职工对《七条规定》的知晓率达到100%。

3、要把《七条规定》的精髓落实到煤矿的安全理念中,落实到对矿工的深厚感情中,落实到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中,落实到煤矿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中,落实到煤矿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具体岗位中,使《七条规定》能真正成为保护所有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有效屏障。

4、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广大职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

同时,要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共同监督、落实和执行《七条规定》,使《七条规定》成为煤矿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行动和煤矿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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