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鑫矿业选厂车间安全生产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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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汉鑫矿业选厂车间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四川汉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矿山基地

 

(选厂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编制:

王小龙

审核:

周杨

审批:

周继海

编制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

 

四川汉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矿山基地

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及工作责任感,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严厉的处罚措施来控制员工个人违章作业和隐患查处整改,彻底消灭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列》等规定,结合矿山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二、适用范围

矿山基地各厂部车间全体员工,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

三、员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员工进厂前必须接受“矿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作业。

2、新员工进厂和老员工调换新岗位必须进入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熟悉,接受师傅带徒指导。

3、各工种岗位操作员工必须熟知熟会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规程要求开展工作。

4、员工经过安全知识学习、岗位技能培训后,必须熟练地掌握设备操作技能,知道设备工作原理,知道设备会造成事故的原因。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不领取上岗证或证件超期者有权拒绝上岗。

6、必须具备拒绝领导违章指挥和反对违章作业的工作素质。

自己不违章,反对别人违章。

7、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公司、矿山、厂部举办开展的各类安全技术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活动。

8、努力学技术,学安全操作规程,争做岗位安全管理工作能手。

9、必须有一个适应岗位工种要求的健康身体,必须达到神智灵活、反应灵敏的基本条件。

四、员工奖励和处罚

1、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书面表扬和经济奖励两种方式。

2、处罚视情况分为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辞退和开除

3、经济奖励的资金打入当月工资卡。

4、经济处罚的资金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五、奖励种类

1、书面表扬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1)一段时间以来,为完成某一项领导交代的重要任务,经常超负荷工作。

(2)员工主观工作努力,提前且高质量的完成某一特定工作。

⑶克服工作中的较大困难,出色完成工作。

⑷关心集体和他人。

⑸其它类似可以给予书面表扬的行为。

2、经济奖励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给予经济奖励:

⑴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公司和车间财产受损,奖励50-500元。

(2)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主动将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传授给同事,配合车间管理人员做好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奖励50-200元。

(3)对车间管理、生产技术或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车间采纳后产生较好的效益或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奖励50-500元,另外,对员工研究发明或生产技术改善使公司获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公司将根据每年产生的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提出建议的员工一次性经济奖励。

(4)当月生产产量任务并超产,按超产奖由各厂给予分配发放。

(5)其它类似可以给予经济奖励的行为。

六、违规处罚标准

第一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坚决杜绝领导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对其罚该事故经济总额的30%至50%。

第二条、员工应拒绝违章指挥,明知是违章指挥,却又违章蛮干造成事故及未遂事故者,对其罚该事故经济总额的20%至40%。

第三条、消灭工亡事故,确保事故为零。

第四条、发生重伤事故,罚事故责任人各1000元,罚事故班组人员各200元,罚事故车间所有员工每人100元。

对车间领导及安全员按事故责任人的1.5倍罚款。

第五条、发生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人各500元,罚事故班组人员各200元,罚事故单位(车间)所有员工每人50元。

对车间领导及安全员按事故责任人的1.5倍罚款。

第六条、单位杜绝各类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矿月内查处单位员工违章作业人数大于5%以上时,(不包括车间内部检查)罚车间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各200元。

罚单位员工各50元。

第七条、选矿车间必须保持职工在上班前按时召开班前会议和班后安全教育,并做好会议记录,做不好一次罚班组长及车间主任各50元。

第八条、车间专职安全员对车间组织的职工班前和班后安全教育进行抽查和监督,并对教育主讲人、主讲内容的记录进行检查,严防走过场、流于形式,做不好一次罚车间主任50元。

第九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装载机司机、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严禁员工酒后上岗,班前安全教育时首先检查有无酒后上岗者,严禁因检查不到位使饮酒者蒙混上岗造成事故,做不好一次罚班前教育负责人100元,罚酒后上岗者500元。

第十一条、员工上岗后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串岗,有事必须离开时,可请示班组长协助看护方可离岗,时间不得大于30分钟,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球磨、破碎车间和皮带走廊的员工上岗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不好一次罚款50元,二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三条、操作有旋转部件的设备必须穿戴拢袖拢腰的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设备,留长发者和女工必须带护发帽(安全帽),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严禁操作工睡岗,发现睡岗者对员工一次罚款100元,罚当班班长100元。

班长、带班领导睡岗造成生产损失的一次处罚200—500元,二次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上岗期间一定看护好自己操作的设备,听设备运转,摸润滑部位温度,看各部件螺丝松动,因操作不善造成事故,视情节罚款50元—500元。

第十六条、清理皮带运输机托滚、传动滚泥土及杂物时,必须停止运转时清理,严禁转动清理,违者一次罚款500元。

(汲取肖宇工伤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上岗员工必须穿戴整齐,一律穿工作服,不准穿凉鞋和拖鞋,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操作工启动设备前,必须与班长共同确认安全无误时方可开动,做不好一次罚操作工100元。

第十九条、设备及联动设备在运转期间如有部件松动需要紧固时,必须停车后进行修理,确实不需停车修理的部位,须由专业维修工进行处理,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选厂所有设备维修检修时,必须将设备启动开关拉闸断电,并挂有“有人操作,严禁送电”警示牌予以警示,检查违规者一次罚款操作者500元,罚设备主管500元。

第二十一条、不准用手触摸各机械设备、皮带输送机等转动及高速转动部位,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输带在运行期间,严禁从皮带上行走和跨越,更不准乘坐和用皮带运送矿石以外的其他物料;违者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不准进行检修、打扫杂物和养护注油,不应用手触摸托滚、首轮和尾轮等转动部件;违者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氧气瓶与乙炔瓶可在同一专用车上搬运,但使用放置距离必须大于5米以上,乙炔瓶距离明火、焊接及气割地点不得少于10米,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各种吊装设施、吊车、航掉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安全系数、确认接扣牢固后方可使用,出现断绳、脱扣不论是否造成事故。

一次罚所有参与人员各100元,罚设备主管200元。

造成事故按1、2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吊装物下停留或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安装、拆卸吊装设备时不准超负荷吊装,并制定措施,明确专人指挥,做不好一次罚指挥人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非电工严禁操作电器设施,严禁电工带电作业,停电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检测,确认安全无误方可作业。

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做不好一次罚管辖电工100元,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电器设备上悬挂晒凉衣服或其他物品,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电工在执行设备控制开关以上操作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断电、警示、操作、送电等必须按事先设计安排的方案执行,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作前设计方案。

做不好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严禁工作范围内的电缆、电线、闸刀、开关以及带电设施出现裸露、破损现象危及人身安全。

检查发现一处罚管辖电工各100元,范围操作工各50元。

第三十二条、电工上岗期间必须穿戴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操作高压必须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做不好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票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罚款操作工100元。

第三十四条、未经过用电管理人员批准私自搭线、拉线、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私自在宿舍搭伙的视情况处罚50—300元。

第三十五条、电工应经常检查仪表、信号指示器等安全用电装置、严格制止一切电器设备违章操作行为,检查发现违反一次处罚100元,因此造成损失的,电工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电工值班时要坚持巡回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确保正常生产,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正常生产的一次罚款300元。

第三十七条、未经主管安全的领导同意,不准任意拆除一切安全防护装置、设备、设施和信号标志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所有转动、传动设备所安装的安全防护设置,维修人员检修设备需要拆除时,检修后必须将防护装置恢复原状至安全状态时方可开启设备,违者一处罚设备主管100元,罚参入维修人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防护栏、防护罩及所有防护设施的安装,必须真正达到安全防护效果,按而不防等于不按,发现一处达不到防护效果,罚车间领导各100元。

第四十条、所有转动、传动设备都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做不好一处罚设备主任100元。

第四十一条、操作工必须操作与工种对应的设备,调岗、串岗到其它岗位去操作其它设备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柴油或汽油清洗设备或配件污垢时,操作工或在周边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准吸烟或点燃明火。

违者一次罚在场所有人员各50—100元。

第四十三条、油桶油箱和其他曾经载过油的容器,如因需要电焊、气焊进行维修焊接时,操作工必须熟知熟会该容器焊接安全技术要求时方可操作。

严防残油因焊接温度升高产生气体爆炸引发事故。

违者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在焊、割的场所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操作机械设备要定人、定岗、定责。

严禁交给非工作岗位的人员操作,违者一次罚本岗位人员100元;

第四十六条、操作机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有关操作规程,按章作业,违者处罚100元。

第四十七条、不准在未经制定的生产区及设备厂房内存放摩托车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交接班时要认真的交接设备运行是否完好,不准隐瞒事故,违者一次罚交接班双方人员各100元,若因交接班不清楚导致发生设备或其他事故,将根据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操作工要加强外来人员私自进厂管理,严禁非本厂人员在厂房内逗留。

违者一次罚辖区操作工各50元。

第五十条、所有转动设备前必须设置警界线或警界标志,警示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警界范围。

做不好一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第五十一条、内部、外部领导到生产厂区检查指导工作时,辖区操作工要时刻关注领导的行走及站位,发现检查人员超越警界范围时应立即用“设备转动靠近危险”的敬语予以提示。

做不好一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严禁设备操作工戴手套操作设备,严防与转动部件沾连造成事故。

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电气焊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使用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做不好一次罚款50元。

第五十四条、操作工必须管好用好设备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等警示设置,不丢、不损、保持卫生整洁,做不好一处罚款50元—200元。

第五十五条、严禁在矿区内打架、酗酒闹事,发现一起每人罚款200元,管理人员打架或参与打架的处罚500—1000元。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矿区范围内除了打牌娱乐外严禁金钱交易赌博,一经发现对参赌人员每人一次罚100元,管理人员参与处罚200元。

第五十七条、爱护公共财物,爱惜安全标语、警示标牌、操作规程牌板等有关安全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违者按规定原价两倍以上处罚。

第五十八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操作的同时班组长做好记录,生产班长统计数据不清,造成大额超量生产或欠单生产者,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如有不合格产品进入下个班组按情节每件记50-100元罚款,班组长负连带责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者将交公司处罚。

车间生产报表,各种现场记录未及时填写者,罚责任人当事人50元。

第五十九条、不按正确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损坏,以损坏程度责任轻重处罚,酌情警告道大过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致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或修复者,处以500-1000元之罚款,并开除处理;违规操作设备未造成损失者一次罚款100元;对设备、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对操作工,班组长、及相关负责人员酌情、讨论作出处罚。

第六十条、车间各班组严格按照生产计划部指令,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班组须完成本组日常生产任务,但如人手不足可经车间主任协调从其它班组临时调配,调配人员必须服从该班组长的安排调遣,安排调遣须调配得当,不宜造成工作量悬殊。

不服从安排调遣者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并作记过或开除处理。

第六十一条、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手机上网,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每次罚款50元。

第六十二条、严禁带小孩和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车间,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酒后上班闹事和影响工作者,罚款200元并写检查,两次予以解雇。

第六十三条、车间内严禁吸烟,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在车间内不服从管理者,生产过程中与车间管理员人争吵,或与其它职工互相打骂、吵闹,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并作深刻检查。

态度不好或一个季度内累计二次者予以解雇。

第六十五条、对在工作中存在心态不正,无故制造同事之间矛盾,破坏和谐工作环境,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一经查明立即停止查看。

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

第六十六条、对管理人员与车间员工沟通方式不对,造成员工心情低落影响正常工作的,给予车间管理人员一次性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撤职查办。

第六十七条、仓库、库房出现货物摆放不整齐,乱丢乱放,未造成物品损坏的,罚款仓库、库房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物品损坏的按照物价的双倍偿还。

第六十八、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附属产品不按规格分类摆放、摆放不到规定的地点的、乱摆乱放,车间对班长及本组人员各罚50元。

第六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对所有包装物、材料不按类别摆放、不考虑生产成本、不爱惜生产材料、浪费药剂及其它材料设施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对本班人员各罚50元。

罚主管人员100元。

第七十条、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知情不报、谎报对负责本次包装的所有人员处50元罚款,班长罚款100元

七十一条、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厕所卫生条件差,私拉乱接线路,有明接头、漏电等有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等,发现一处给予负责人处罚100—200元。

七十二条、火炉取暖,使用电炉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七十三条、食堂储存或出售过期食品,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七十四条、食堂炊事员个人卫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饰,蓄长发、指甲长(染指)不卫生的罚100—200元一次

七十五条、生活区及食堂内垃圾处理不及时,乱堆乱放的,发现一处罚主要负责人50—100元一次。

七十六条、早上7:

30钟后办公室或职工宿舍、食堂、路灯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开灯照明,夜间锁门后室内亮灯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七十七条、未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的罚款责任人200—500元。

七十八条、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无制度执行记录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100—300元。

七十九条、各种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假记录、错记、代签名的发现一处处罚100—200元。

八十条、各种操作规程未向个人贯彻学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贯彻落实,无实际演练记录、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对从业人员或新来的员工未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分别处罚负责人200—500元,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追究责任。

注释:

1、此次的管理准则仅限于矿山选厂和部分办公制度,对矿山开采和尾矿、排土场及其它设计安全方面的管理处罚制定还需完善。

2、由于全矿范围大涉及面广,在制定安全管理及违章处罚标准时,难免出现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和缺项,矿办在今后工作实施中按照工作实际进行不断的增添和修改,尽可能的达到接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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