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022457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8.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docx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人身知识与民事责任

四联法硕民法第四讲

【上节内容回顾练习】1、画家甲为办画展向朋友乙借款5万元,并将自己的一幅画交给乙作担保,要求其妥善保管。

双方约定1年内甲还款取画,否则该画即归乙所有。

现乙对该画()。

A.享有权利质权B.享有动产质权C.不享有任何权利D.享有留置权

【解释】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及质押行为并不因流质条款无效而无效。

,所以此题选择B

 

第十七章合同法

(二)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的义务包含按约定或交易习惯交付其他有关单证和资料。

但交付货物后,未交付

相关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灭失风险的转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3)物的权利担保责任;

3、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价款约定不明时的解决方式;当执行政府执导价时,若买受人违约,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跌时,按原价格执行。

不利于违约方原则。

分期付款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标的物风险的转称:

(1)一般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另有约定除外;

(2)买卖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风险移转;

5、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

(2)凭样品买卖;(3)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主体特殊;格式合同问题;

(三)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单务、无偿合同;附条件赠与不影响合同的无偿性;

3、诺成性合同。

区别于赠与行为的实践性;

4、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得撤销的赠与。

5、赠与财产致受赠人损害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

(四)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种类:

自然人之间;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有偿、诺成;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一律无效。

2、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约定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3、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租赁合同

1、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够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通常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书面形式,未书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六)融资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1、承揽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

2、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

3、承揽合同适用留置权;

(二)建设承包合同

1、合同主体限制性:

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相关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3、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

2、运输合同的生效时间视不同交易习惯而有所不同;

3、客运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旅客自带物品的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4、货运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由承运人和托动人分担:

承运人承担运费部分,托运人承担货物自身部分。

(二)保管合同

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对保管不善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能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纪合同

1、一般在贸易活动中;

2、行纪人多以行纪为业;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不直接发生效力;

4、行纪人有留置权;

(四)居间合同

比如房屋中介公司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请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

 

第十八章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

1、以人身存在为基础,与人身不可分离(专属性);

2、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

3、不可转让抛弃和继承;绝对权和支配权。

(三)分类

1、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人格权一律平等,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配偶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人格权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且人人平等享有,而身份权是因人而异。

(2)人格权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身份权的取得可能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能因为某些行为而丧失;

(3)人格权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身份权主体则限于自然人。

二、人格权

(一)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身体------生命-------健康

1、生命与身体:

生命以身体为前提,身体是生命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生命是公民身体的活动能力,只有有生命的身体才是真正的身体;身体权因创伤而受损、生命则因死亡而受损。

2、生命与健康:

健康以生命为前提,但生命并不等于健康。

3、侵害健康与侵害身体:

侵害健康不一定侵害身体,如环境污染致人患病;侵害身体也不当然侵害健康,如剪人毛发。

4、侵犯生命与侵害健康:

某一侵权行为是侵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侵权人的侵权目标为标准。

(二)姓名权(自然人)与名称权(自然人以外的其它主体)

姓名:

只要能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可以转让,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可继承。

(三)肖像权

1、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权;(立法未改,但通说认为无须以营利为目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的,未必不侵权,关键看是否有正当理由。

3、通辑要犯、诉讼中作为证据、为了本人目的(如寻人启示)、作为公众人物等肖像权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

【举例】王某为黄某拍摄一张艺术照,黄某请求王某为展览,王某有无拒绝权?

答:

有拒绝权。

肖像权是消极的禁止权,不是积极的请求权。

若第三人用作广告等,须得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著作权人擅自利用,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四)名誉权和荣誉权;

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的来源是公众。

而荣誉不是公众的评价,它是由政府、社团、所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人给予的评价。

(2)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

名誉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消极评价。

(3)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

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进行的自由的、随意的评价。

(五)隐私权(隐私权与名誉权)

1、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相关法条】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两者区别:

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更主要的在于: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自然人才有隐私,法人没有隐私,只有商业秘密。

三、身份权

基于特定身体才享有的权利如配偶权、亲属权等。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相互抚养权;监护权;财产代管权;宣告申请权;相互继承权。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一、概述:

(一)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著作权(主体、客体、内容)

(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辅助者不是)

(2)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它组织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职务作品

A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两年内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B特殊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包括:

三图一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对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进行判断的时候,标准是“谁命的题、谁创的意”。

(2)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归受托人。

影楼照相属委托作品,影楼有著作权,照相的人有肖像权,二者冲突时,优先保护肖相权人的权利,典型的人格权。

(3)合作作品

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各自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有著作权。

比如词典。

但分割使用不得侵犯合作作者的权利。

如作品尚不完善,仍需修改的情况下,可阻止对方发表。

(4)电影等作品

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还包括电视剧、动画、小品等。

这些作品著作权归投资主体或制片人。

演员不享有著作权,是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

(5)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代表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和展览权;著作权人修改作品需征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展览权的过渡是考虑到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的问题。

不然著作权人展览作品就把原件拿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受侵害。

(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归所有人,包括署名权(?

),但发现原作者后,著作权应仍归作者,作品所有者只有所有权及展览权。

其它,,,,

--(10)见教材第420页。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范围;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司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表叔修包)

2、著作财产权;

(1)发行权即出版权,但一般不允许自己出版发行,所以此项权利通常由出版者享有的,此为合同约定后的结果;

(2)表演权:

可以自己表演,如歌作者自己唱自己写的歌;(3)汇编权。

对于汇编权受双重保护,如《读者》杂志社,一方面该汇编作品受保护,另外汇编起来的每篇文章还受著作权保护;

3、著作权保护期

(1)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受保护,而非自发表之日起。

(2)其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限不同:

人身权中的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为作者生前+死后5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间以准。

法人等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无须同意无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无须同意但必须支付报酬)

(四)邻接权

1、邻接权不是著作权,是与著作权相并列的一项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阵营。

二者具有关联性。

邻接权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外不涉及人身权。

2、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3、表演者权:

电影序幕是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不是表演者的署名权,表演者没有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才有的权利。

【举例】英文小说----翻译成汉语小说------改编成话剧剧本-----演员进行表演-----录音录像制作

后面的必须向前面的所有支付报酬

三、专利权

(一)主体

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中,一律归单位;

(二)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包括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实用新型限于产品,又叫小发明,是将两件公知公用的产品结合起来具有新的功能,如手表+打火机、铅笔+橡皮;外观设计相当于美术作品,仅限于工业品外观设计,非工业品不属于,一般是首先获得著作权,然后申请外观设计。

2、不属于专利权授权范围的;(见教材第426页)

(三)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禁止权、标记权(专利署名权是人身权)、许可权、转让权(专利转让必须登记+公告,向外国人转让还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2、专利权的限制(429页)

(1)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首次销售后的权利用尽;在先使用人的先使用权(仅能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不能销售,所以最好是申请专利);临时过境的使用(必须是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非商业利用(只能是把专利作为研究的对象,而不能是作为工具来使用,比如把一种饼干当作科研对象研究可以,但不能制造出来充饥)

(2)强制许可

【练习题】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有( CD )

A、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材B、从代理商处购买专利产品后,转售该产品的

C、从不知情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侵害专利权产品的

D、在临时通过中国领海的捕鲸船上,使用中国专利技术加工鲸鱼产品的

(四)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见教材第426页)

1、发明和实用新型

(1)新颖性:

判断标准:

国内外出版物未公开发表过、国内未公开使用过、未有人申请并记载;以申请日为准。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三种情况,六个月时间内新颖性独占,不能对抗其它独立开发者。

(2)创造性: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实用新型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材料齐全便可通过。

(3)实用性

2、外观设计:

美观实用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

1、提交

(1)提交材料:

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的标准是使这一技术领域的普通专家阅读后都能够实现这一发明创造。

涉及国防利益不公开。

(2)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

一发明一申请,有例外。

(3)确定申请日:

收到原则,邮寄时以寄出邮戳为准。

避免不同地同时寄出不同时到达产生的不公平。

申请日中的优先权日:

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

(4)专利申请的修改与撤回

2、发明专利的审查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

(1)对申请审查期间权利的保护:

从申请日起最长18个月内,此技术按商业秘密保护;授予专利权后才可以按专利权保护;在这期间受到侵害的,只能在获得专利权后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

(2)公开及实质审查都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但实质审查只在特别情况下才会依职权

3、授予:

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专利权的期限、无效和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但该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

(七)专利权的保护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无过错原则

四、商标权

1、商标注册采用自愿原则,注册和未注册商标均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

2、商标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无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在对这些商标的保护上,对注册而无名或未注册而驰名的商标,均采同类保护原则;而对于即注册又驰名的商标才采跨类保护。

3、商标分类:

(1)集体商标:

西湖龙井,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必须还有一个自己独有的个性化的商标。

(2)证明商标:

纯羊毛标志

(3)防御商标:

相同商标,非类似商品

(4)联合商标:

近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

(5)驰名商标: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多为注册,也有未注册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由当事人在诉讼当中请求法院进行。

但驰名商标必须是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商标,也就是老牌子。

4、商标注册的原则:

自愿注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确定----抽签)

5、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

法定构成要素;显著特征

禁止条件:

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6、商标权期限: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的续展(申请时间,期满前后各6个月内)

7、商标权:

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

【注意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8、商标侵权行为(5种)

假冒商标----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的成立:

(一)结婚的条件:

积极要件:

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消极要件:

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可能会是无效婚姻也可能是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

2、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而成立的婚姻,一般指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归属于受胁迫一方,应当自婚姻关系成立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夫妻财产制

我国采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排除。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婚姻的终止

1、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离婚;二是一方当事人死亡;

2、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3、离婚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

(1)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子女抚养问题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注意此权只归父母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享有法定的探望权;

(3)财产分割双方债务清偿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5)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

四、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一)收养

1、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除外);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若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则应同时满足30周岁要求;属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相差要40周岁以上

【案例】甲(女,8周岁)之父病故后,甲母一人抚养甲及其弟、妹,备感艰辛,遂决定将甲送与他人收养。

依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的是()。

A.乙,女,29周岁,未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B.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C.丁,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D.戊,女,42周岁,已婚,一子已上大学,有抚养能力

2、被收养人的条件

被收养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应征得其同意;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兄弟姐妹关系

符合一定条件下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作为第二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三)祖孙

五、继承法

(一)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

3、养老充幼原则

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对于有抚养能力的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继承权

1、继承权的取得:

法律直接规定;合法有效遗嘱指定;

2、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过失不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杀害原因只能是为了争夺遗产,为其它原因不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示”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它继承人做出放弃表示。

4、继承权的保护:

2年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犯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适用: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注意】

(1)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时,其除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外,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间有扶养关系,才能成为继承人;(3)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4、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

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见教材第453页)

(四)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各遗嘱继承人不分先后直接取得遗产;

2、遗嘱的特征:

单方、死后生效、要式、遗嘱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能力、真实意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5、数份遗嘱抵触时的效力: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公证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等,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6、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教材第457页)

7、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半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双方、诺成、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在各种遗产转移中优先适用;当抚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扶养关系。

(五)遗产的处理

1、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遗产确定:

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共有财产;

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区分家庭债务与被继承人个人债务、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