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802412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3.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投行解读|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笔记】特别提醒,本办法此节的一般规定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与主板中小板的所谓“一般规定”只针对“公开发行证券”不同。

意即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限制要比主板中小板的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笔记】1、在连续盈利这个要求上,主板中小板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创业板为最近二年,由于中国的会计制度没有年的概念,所以最近二年其实可以等同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2、除此条以外,主板中小板中涉及到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等条款均不再体现,体现创业板再融资一般规定的条件松很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笔记】主板中小板中的万般琐碎规定全部落在了一个“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上,并不是降低了标准,请大家有兴趣的参考内控准则。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笔记】在风风火火的上市公司都修改现金分红条款后,创业板再融资不再像主板中小板那样必须明确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而只要能符合各自的公司章程就好,相应操作空间大很多。

因为的确存在很多公司如果在相应的年份里有重大支出的,是可以不用现金分红的。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笔记】主板中小板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能进行公开证券发行,创业板则只有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才不能发行证券。

在这个问题上,几个板块的时间限度都是一样的,均为最近三年及一期。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笔记】首次提出资产负债率低于或等于45%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如果和地方银行关系好,以后是不是银行贷款也可以拿来作为与银行对赌公开发行证券的一个条件呢?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笔记】主板中小板是如果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则不可以非公开发行,而创业板是如果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违规对外担保,则就不允许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同理,资金占用也是如此,单就非公开发行这个产品来说,主板中小板均是违规行为仍然在犯,而创业板则是最近12个月内不能犯,较之要严很多。

另外,也直接堵死了创业板上很多不合规公司想通过非公开发行来保留上市公司地位的部分途径。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笔记】主板中小板还包括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未履行承诺,创业板本法则不包涵。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笔记】增加了本条,即如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也不能发行。

主板中小板是没有此条的,说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加大。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笔记】此条款前半款与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一致,后半款如果是监事主板中小板则可以公开发行。

同时,主板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证券均不涉及监事,而创业板则均包括监事。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笔记】本法取消了“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意即开始放宽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笔记】比较后取消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并不是取消了该条例,而是该条属于细节性操作问题,且已纳入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规则,此处无需再述。

第二节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笔记】取消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限制。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笔记】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这是更鼓励公开发行的节奏么?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笔记】非关联人认购定向增发时如果没有打九折,可以马上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笔记】不再提定价基准日,而用“发行期首日”取而代之。

按主板中小板定价基准日的产生方法,目前主板中小板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要不产生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要不然产生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都是在发审会前就确定了,价格在审核的过程中出现再多的变化也就是一个屁。

“发行期首日”从字面上来说,一般是企业获得核准批文之后准备启动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时的日子,意即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基础定价可以在批文领到之后再确定了。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笔记】放松了市场化参与定向增发所获股票的限售要求,完善了发行首期日的概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笔记】本法第九条第

(一)项为“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意思是如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可以不必最近两年盈利,反之,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了主业亏损,则可以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以进行市值管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

第四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八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笔记】主板中小板有最长为六年的期限,创业板没有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笔记】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不仅没有主板中小板那样多的财务指标限制,连担保也不是强制要求了,同时并未提及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品种。

2、通过本章发行条件可以看出,除了非公开发行证券部分条款向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外,其他公开发行的产品限制在逐渐放低要求。

3、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在本法中也不再提及,但是由于证券法中有提及公司债券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可以认为统一涵盖了可转债。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笔记】不用再编写无聊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了,新增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论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回售条款;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转股期;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笔记】首次提出可以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前授权,使董事会可以有权在年度股东大会与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

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2、公司章程中需要有此权限设制,所以各上市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先;3、董事会要想履行该授权,则年度股东大会一样要把发行证券种类、数量、方式、对象、配售安排、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等通过决议。

这个操作上如何具体实操,拭目以待。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但是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笔记】不再提及“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几字,神马意思大家自己抱枕头想去:

)另外,保荐人保荐的范围不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和采取自行销售的。

保荐人或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笔记】简易程序和自己配售都只有非公开发行,但是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那个可以是其他的公开发行*_*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证券。

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当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一)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

(二)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

(四)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笔记】1、非公开发行中增加了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2)董监高或者员工;(3)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

这下估计更多的证券公司只能收保荐费了吧,等着那鬼保荐制度再取消,像现在这种非公开发行卖给关联人还大比收承销费的保荐机构们基本可以回家喝西北风了。

2、提醒一下,创业板可是明确了可以向董监高或者员工定向增发的哦,加上如果锁价限售三年,这像啥乃们都懂得……

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笔记】信息披露就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需求是啥?

这准则不好定哦亲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浅白、易懂,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

第四十四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决定;

(三)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声明对其保荐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四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五十条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笔记】不用再刊登在纸媒上了,真是为各上市公司省了一大笔钱。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证券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