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辅导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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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辅导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ppt

企业资产损失和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讲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永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政策概述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涉及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体审批要求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三)审批权限和损失的扣除时间1、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2、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四)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类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一)无形资产的审批问题问: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两个文件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均未涉及无形资产。

纳税人咨询:

“购买的商标权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否需报批?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未将无形资产列入资产或资产损失的范围,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何种证据。

因此,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审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二)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审批问题问:

银行ATM机短款损失和假币损失,是否属于现金损失?

答:

国税发200988号未规定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报批要求,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不对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进行审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三)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中“金额较小”、“亏损”和“较大”等概念的确认问题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第

(二)款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问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1、第

(一)款中关于“金额较小”的认定标准是否为满足四项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即为“金额较小”?

2、第

(一)款中的“亏损”指的是会计还是税收的亏损概念?

3、第

(二)款中关于“较大存货”的认定标准表述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是指同时超过上述四项条件,还是超过任一条件即为“较大存货”?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答复意见如下:

1、由于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其“金额较小”的判断标准不完全一致,因此第

(一)款中对“金额较小”设定了四项并列条件,企业只要满足四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为“金额较小”。

2、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与“应纳税所得”的概念相对应,第

(一)款中的“亏损”是税收的亏损概念。

3、第

(二)款中“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是指同时超过对“金额较小”进行判断的四项条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四)无法收回的拆借等其他应收款的审批问题问:

企业无法收回的拆借等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无法收回的因拆借而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不能作为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五)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问题1、因债务重组形成借款损失的处理问题问:

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损失,按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这部分借款,债务人按规定确认了收入,那么,债权人在取得债务人有关确认收入的有关凭证后,能否按债务重组确认损失?

答: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重组资金直接拆借债权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2、因债务重组形成坏账损失的审批证据问题问:

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属于因债务重组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部分,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债务人对这部分豁免部分确认收入的有关凭证?

答:

为了加强对因债务重组行为而发生的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的管理,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第(八)款的规定,可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债务人对豁免部分已确认收入计入纳税所得的有关凭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六)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判断问题问:

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属于企业自行申报扣除项目”。

在实际中企业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折旧年限存在差异时,是按哪个折旧年限确定?

如:

税收规定不低于5年,企业按7年,年限是按照5年计算还是按7年计算?

答: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当企业的实际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时按其实际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因此,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中的“年限”指企业确定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七)存货、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毁损是否须经处置后才可作为资产损失报批问题问:

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规定的存货、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是否必须经处置后方可申请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损失应扣除残值后确认,因此应是企业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后方可作为损失在资产处置当年提出税前扣除申请。

企业尚未处置但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后再申请报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八)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中“一年以上”的确定问题问: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规定,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其中“一年以上”,是指跨一个纳税年度还是要满12个月?

答:

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追索期在1年以上,是为了保证金融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对债权进行有效地追偿,减少金融企业的损失,因此“一年以上”是指满12个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九)关于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确认问题问: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按此条比例计算扣除?

另外,请进一步明确“账面余额”的概念。

答:

当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如被投资企业尚未清算完,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额无法准确确定则可以确认可收回金额。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八条中的股权(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是指股权(权益)投资的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十)股权转让时间的确认问题问:

股权转让时间是以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确定,还是以股权的权属发生转移登记的时间确定?

答:

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时间以股权的权属发生转移登记的时间确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三、审批证据问题

(一)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被盗损失证据资料的确认问题问:

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均规定,企业应报送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是必须从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都要有吗?

答:

企业发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均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二)企业吊销证明的确认问题问:

企业提供的自“北京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上的查询结果能否作为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证据?

答: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机读、书式档案材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因此企业通过“北京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三)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中“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资产清偿证明”证据的确认问题问: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问题:

1、“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由谁证明?

如何证明明?

2、“资产清偿证明”指的是什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答复意见如下:

1、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要求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均应由企业依法报送,不得随意变通。

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2、以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作为资产清偿证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四、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在申报表中进行反映?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项对企业除股权投资损失之外的资产损失均进行了反映,企业应按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问:

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均为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让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并非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答:

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二、问:

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

答: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三、问: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四、问:

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今年冲回,是否纳税?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如果改变了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则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五、问: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实行在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的限额内扣除的政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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