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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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IBMTstandardization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1〕1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十、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同一停车场所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

住宅小区、商住楼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三、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收费主体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提供《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四、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四)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

(五)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搬家车辆。

十五、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着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内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十七、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十八、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十九、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二、本办法由昆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车型分类

2.昆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3.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4.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5.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

6.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32座及以上的客车;4吨以上的货车。

附件2:

昆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辆)

计时收费标准

(元/辆)

道路

小型车

5

2小时以内部分5

2小时以外部分每小时1

停车场

小型车

5

2小时以内部分5

2小时以外部分每小时1

中型车

10

2小时以内部分10

2小时以外部分每小时1

大型车

15

2小时以内部分15

2小时以外部分每小时3

二轮摩托车

电瓶车

2

自行车

0.5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机械架空停车可按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4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3.凡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4.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5.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时间超过二小时部分,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道路停车时间超过七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七小时计费,停车场停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二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附件3:

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标准

室外

属于小区配套设施,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每月100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室内

普通

1

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业主独用车库除外)的,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每月50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2

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每月250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机械架空

按普通停车收费标准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内不收费;一小时(含1小时)内2元/次;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内,5元/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摩托车

助力车

电瓶车

室外共用车棚

每月每辆8元

室内共用车库

每月每辆10元

自行车

室外共用车棚

每月每辆3元

室内共用车库

每月每辆5元

注:

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

协商确定。

附件4: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机动车

每小时4元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每天30元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每月45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中型机动车

每小时6元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每天40元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每月60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大型机动车

每小时7元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每天50元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每月75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二轮摩托车

电瓶车

每天10元

每月15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其它非机动车

每天7元

每月105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注:

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附件5:

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单位基本情况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停车场设施

计费类型(打“√”)

计次收费()计时收费()

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物价部门受理意见

停车场备案登记号: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二份;

2.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收费主体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提供《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附件6:

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一)

车型

收费标准(元/次·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三、车型分类

1.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

10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

32座及以上的客车;

4吨以上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停车场制

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二)

车型

收费标准(元/小时·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停车时间超过二小时部分,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停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二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车型分类

1.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

10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

32座及以上的客车;

4吨以上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停车场制

主题词:

经济管理停车△价格通知

抄送: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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