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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备安装作业指导书

设备

安装、维护、检修

作业指导书

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

V1.0

1、范围

1.1为提高XXXXXXXX设备安装、维护及检修的标准化,统一气XXXXXXXXX设备安装、维护及检修的方法及标准,保证设备安装、维护及检修过程的安全,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2XXXXXXXX设备的安装、维护及检修可以参照此作业指导书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作业指导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指导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书。

GB3836.13-2013爆炸性环境第13部分:

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GB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

GB3836.16-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可使用状态

考虑防爆合格证的要求后,允许更换或修复所用零件而不会损害使用这类零件的电气性能和防爆性能的一种状态。

3.2修理

使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以使用状态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活动。

3.3检修

把已经使用或贮存一段时间,但不一定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恢复到完全可使用的状态的活动。

3.4维护

维持安装的电气设备处于完全可以使用状态的常规活动。

3.5零件

一种不可分的元件。

3.6修复

是修理的一种,对已经损坏的待修零部件去除或增加材料,根据有关标准使零部件恢复到完全可以使用状态;

3.7改造

对电气设备结构、材料、形状或功能的改变。

3.8制造商

设备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供货商、进口商或代理商)。

通常在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中(适当的位置)登记有它的名称。

3.9改动

对防爆合格证中规定的有替代结构的产品的改变。

3.10用户

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11修理合格证

证明修理后的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证件。

3.12隔爆型“d”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住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的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或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3.13本质安全电路

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3.14正压型

保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压力,阻止外部周围气体进入电气设备外壳的一种防爆型式。

保持正压的保护气体可以是或不是连续气流。

3.15增安型

该防爆型式是对在正常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

3.16无火花型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

4、通用要求

各型防爆电气设备及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改造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须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的补充要求的规定。

4.1概述

4.1.1修理单位

应该了解与检修工作有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方面的要求。

4.1.2制造厂

制造厂应采用必要的措施,提供设备使用方面必需的信息,例如:

a)与用途有关的结构特点和进行过的试验;

b)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必要条件。

4.1.3用户

用户应了解修理单位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与修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加工设备和人员素质方面的条件。

如果用户自己承担设备修理工作,则应了解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4.1.4修理单位

修理单位必须具备进行修理的装备以及必要的检查和试验装置。

修理单位应该了解对卫生和安全有关的法规,特别是当其从事电气设备的再安装工作时。

4.2制造厂细则

4.2.1概述

在合格证之外,推荐提供适用检修工作的其他文件,例如适当的图样,规范等。

4.2.2检修资料

检修工作应具备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技术规范;

b)使用性能和使用条件;

c)拆卸和组装说明;

d)限定条件;

e)标志;

f)推荐的检修方法。

4.2.3备件

检修资料应包括备件目录,在目录中应标出对设备符合有关标准或合格证有重大影响的备件。

4.3用户细则

4.3.1合格证和文件

建议把提供合格证和其他文件作为原购货合同的一部分。

4.3.2记录

用户应该保存以往的检修或改造的记录,并且允许修理单位参阅。

4.3.3已修理设备重新安装

已修理设备在重新试运行前,应该检查电缆或导管引入系统,以保证它们完好并且符合设备的防爆类型的要求。

4.4修理单位细则

4.4.1合格证和标准

修理人员应该注意了解与设备检修有关的防爆标准和合格证的要求。

4.4.2培训

应对从事检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标志识别;

b)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特征及性能;

c)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d)了解防爆电气设备上允许更换的零部件;

e)修理技术;

f)检验技术。

这种培训工作应经常进行,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

4.4.3检验

4.4.3.1检验工作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但改造的电气设备样机须送防爆检验单位检验。

4.4.3.2检验经修理后的设备是否符合图纸和/或有关标准的规定。

4.4.3.3修理后的设备除应进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及绝缘电阻的测量外,还应进行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规定的试验。

其绝缘试验的耐电压试验值可为标准耐压值的80%,但更换的绝缘件(含电机绕组)应为100%。

4.4.4文件

设备修理前,

修理人员可从制造厂或用户查询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以前进行的修理或改造的信息以及应该依据的有关防爆标准。

修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下列文件:

a)故障检查情况;

b)检修工作的情况说明;

c)更换、修复部件的目录;

d)改造说明、电气原理图;

e)所有检查和试验结果;

f)修理合格证。

4.4.5备件

4.4.5.1推荐从制造厂获得新的零件,修理者应保证使用的备件与被修理的防爆电气设备相适应。

4.4.5.2设备的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只能用备件清单上规定的特殊零件更换。

4.4.6设备修理后的标志

设备上应设置鉴别修理或大修以及修理单位的标志。

应该保存修理工作的详细记录。

标志可以加在单设的标志牌上。

在下列某些情况下,

有必要修改或去掉原标志牌,或者增加补充标志牌:

a)如果修理、大修或改造后,被改动的设备已不再符合标准和合格证的规定,应将合格证的标志牌去掉,但已取得补充合格证的情况除外。

b)如果电气设备在修理或大修中被改动,它仍然符合标准但未必符合合格证文件的规定,则保留原合格证标志牌,并且将修理标志R写在一个倒置三角形内。

4.4.7修理合格证

修理合格的电气设备,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发给修理合格证。

修理合格证至少应包括被修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标志、修理厂名及其认可证编号、修理合格证编号、日期等。

4.4.8质量保证

修理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4.5修复

4.5.1例外情况

不影响防爆性能的修复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应该按有关的规定进行修复。

4.5.2修复限制

下列零件不允许修复,应更换新件:

a)由玻璃、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稳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

b)紧固件;

c)制造厂说明不能进行修复的零件,例如浇封组件。

4.5.3修复要求

修复工作应该由经过培训并熟习该工艺的人员进行。

如果采用某些专利工艺方法时,应按专利说明书进行。

全部修复情况应该记录,并保留记录,记录应包括:

a)零部件的标记;

b)修复方法;

c)与合格证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详细情况;

d)日期;

e)进行修复的单位名称。

某种修复方法能导致与防爆性能有关的尺寸与合格证文件中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如果变化了的尺寸仍然符合有关防爆标准的规定,则这种方法也是允许的。

当采用的修复方法对防爆安全的影响有疑问时,应该询问制造厂或防爆检验单位。

4.5.4修复方法

4.5.4.1概述

采用下列修复方法时应遵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对修复方法的专门要求。

4.5.4.2金属喷涂

当被修复零件喷涂前的加工不会削弱其应有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对于某些高速和大直径的零件不宜采用金属喷涂法。

4.5.4.3电镀法

当被修零件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4安装套筒法

当被修零件经过机加工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5硬钎焊或熔焊法

如果采用的钎焊工艺能保证焊料与母体适当渗透和熔接,又经时效处理后能防止变形,消除压力,且无气泡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6金属压合法

对于有相当厚度的铸件,可采用镍合金填塞缝隙后压合密实的技术进行冷修复。

4.5.4.7旋转电机定、转子铁芯机加工方法

旋转电机的定、转子铁芯,不应任意机加工,防止增大它们之间的间隙后带来的不利后果。

4.5.4.8紧固件的螺孔

紧固件的螺孔中的螺纹损坏时可以修复,根据不同防爆型式,应采用下列方法:

a)加大钻孔尺寸,重新攻丝;

b)加大钻孔尺寸,堵住,重新钻孔,重新攻丝;

c)堵死螺孔,在另外位置重新钻孔并攻丝;

d)焊死螺孔,重新钻孔并攻丝。

4.5.4.9重新机加工方法

磨损或损坏的表面在下列条件下才允许重新机加工:

a)能保证零件的机械强度;

b)保持外壳的整体性;

c)达到要求的表面粗糙度。

4.6改造

4.6.1对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时,应制定改造技术文件和图纸,并送防爆检验单位审查。

4.6.2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改造时,尽量不改造其防爆结构。

4.6.3用户与修理单位商定的改造,涉及到与设备的合格证文件和有关防爆标准不符时,除应在文件及说明书中说明外,且应去掉设备上原来的防爆铭牌和防爆标志。

4.7临时修理

如果防爆安全能够保证,允许进行临时修理使设备在短期内继续运行。

对临时修理的设备应该尽快实施满足标准的修理。

4.8拆除损坏的绕组

拆除损坏的绕组时,可采用溶剂软化绕组浸渍漆的方法。

当采用加热法拆除绕组时,注意不要破坏矽钢片间的绝缘层。

对“e”型设备和温度组别为T5和T6的设备应该特别小心。

5、产品概述

6、产品安装

7、维护与修理

7.1维护修理人员

1、负责人

负责人对防爆设备专用防爆型式的修理、检修和修复工序负责,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对相应的电气和机械工程总的了解程度在同行水平高于同行;

2)有防爆原理和防爆技术应用的实践经验;

3)理解并且具有阅读和评定工程制图的能力;

4)熟悉测量已知数值的测量功能,包括实际测量技能;

5)作业知识并理解防爆领域相关标准;

6)质量保证的基础知识,包括测量和仪器校准的可溯源性原理。

应限制此类人员参与制定管辖权范围中的修理、检修和修复,并且在没有专家的指导下他们自己不能从事防爆设备的改造。

2、修理人员

修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修理作业:

1)了解防爆型式的基本原理和防爆标志所代表的含义;

2)理解影响防爆型式的设备设计图纸;

3)了解设备维护、修理规定的相关检查和试验;

4)能够识别制造商允许的替换部件和组件;

5)熟悉本部分提及的从事修理的专用技术。

3、评定

负责人和修理人员的资质应经查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实际技能测评,以充分证明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工作范围要求的必要技能;

2)超出特定的工作范围的能发挥作用;

3)有相关知识和理解巩固能力。

7.2工具

名称

型号

名称

型号

防爆尖嘴钳

(SM-20/125mm)

防爆螺丝刀

(LC6-125mm/梅花)

防爆斜口钳

(SM-18/125mm)

防爆螺丝刀

(LC6-125mm/平口)

防爆钢丝钳

(HRC60-65)

绝缘胶带

若干

防爆螺丝刀

(LC3-50mm/梅花)

防爆万用表

(DT9505)

防爆螺丝刀

(LC3-50mm/平口)

防爆活动扳手

(250MM)

防爆羊角锤

(191-01)

防爆套筒

4-11旋具手柄

防爆电锤

防爆钻头

M6-M12

7.3文件

修理单位应设法从制造商或用户获取设备修理或检修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以前进行的修理、检修或改造的资料。

修理单位还应具备相关的防爆标准并依据这些标准从事修理工作。

1)修理所需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Ø技术条件;

Ø图纸;

Ø防爆型式;

Ø运行条件(如环境、供电、润滑脂、工作制等);

Ø拆装说明;

Ø如有规定,防爆合格证限制的条件(特殊使用条件);

Ø标志(包括防爆标志);

Ø建议的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修理及检修的方法;

Ø备件目录;

Ø以前产品修理历史的摘要;

2)给用户的工作记录

修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用户的工作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用于用户存档备查:

Ø故障检查情况;

Ø修理和检修情况说明;

Ø更换、修复部件目录;

Ø所有进行检查和试验的结果;

Ø和应符合的判据结果不一致的对比;

Ø用户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Ø修理合格标志;

修理/检修工作记录的保存时间应和用户协商,应保管好保存的资料以确保正确检索。

对于没有以上规定的文件的修理,修理记录应包括一下内容:

Ø对于不符合设备原制造的特定防爆型式,修理是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或防爆标准的适当要求的说明;

Ø修理不完全符合认证文件的证据的说明;

Ø修理或检修中使用的未确认或未考虑的具体条件说明。

3)修理单位的记录

由修理单位保存的记录有:

a)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旧版本复印件。

b)工装质量标准证明包括:

Ø修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Ø测试仪表校准;

Ø人员资质和培训记录;

Ø采购控制程序

Ø用户申诉处理;

Ø内部和外部审核文件;

Ø管理评审;

Ø工艺控制程序;

Ø制造商图纸明细。

c)工作记录包括:

Ø取得防爆合格证文件的步骤;

Ø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械检查记录;

Ø缺陷的鉴定;

Ø修理前后的电气试验记录,包括使用仪器的可追溯性以及合格/失效的判据;

Ø更换元件的防爆合格证;

Ø被修部件的修复程序;

Ø对负责人采取的决定的评定记录;

Ø修理单位的工作记录;

Ø由修理单位制造的更换部件记录。

4)被修部件的修理记录

被修部件的修复记录有一下内容:

Ø部件识别;

Ø修复单位名称;

Ø修复的具体理由;

Ø所考虑的各种选择;

Ø技术参数,如粘结强度;

Ø选择修复工艺的理由;

Ø所使用的消耗品和存储方法;

Ø基础材料;

Ø制造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考虑的修复工艺;

Ø所使用的程序;

Ø操作人员的身份和资质;

Ø所使用的程序,如超声波、着色渗透、X射线;

Ø自动系统的维修和校准情况;

Ø尺寸大小与防爆合格证或原部件不一样的详细资料;

Ø包括拆除和更换材料的修复图纸;

Ø修复日期;

以上记录至少保存10年或按用户约定保存。

7.4检查

7.4.1设备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可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专业维护一般每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查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一)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及环境保持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

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4)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6)检查设备的外壳有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

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删的钢板密封。

观察窗的透明板要完整,不得有裂缝。

7)检查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8)检查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的现象。

9)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装置应齐全完整。

10)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

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11)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12)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起动前均须先进行通风或充气,当通风或充气的总量达到外壳和管道内部空间总容积的5倍以上时,才准许送电起动。

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

13)防爆电气的接地线应牢固,接地端子无松动,无明显腐蚀,无折断,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14)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时。

(4)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时。

15)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登记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

(二)专业维护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1)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时,必须使用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2)清理电气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根据环境条件,更换电缆钢管内吸潮剂或排水。

3)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及绝缘情况。

4)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5)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6)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7)检查控制、检测仪表、电讯等设备及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8)检查设备运行或缺陷记录上捉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三)安全技术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运行操作、化验分析、电气、仪表、通讯、设备维修等有关人员是否熟知电气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知识。

2)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操作、维修等规程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

3)按照技术要求,检查爆炸危险场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1)日常运行维护检查时,严禁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和观察窗等。

2)专业维护检查时,必须切断电源后,在电闸上悬挂警告牌,才能打开设备盖子检查。

3)不得用带压力的水直接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4)非防爆的移动型、携带式电气仪表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

5)尽量少打开隔爆型设备的隔爆外壳。

6)禁带电更换灯泡,必须在隔爆外壳紧固后才准送电。

7.4.2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是指为了维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以及设备和各种保护装置的可靠性,以保证安全运行而实行的检验与修理。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通常分为一般性检修、专业性检修和送厂检修三种。

一般性检修视实际情况需要随时进行,专业性检修一般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一)检修的主要内容:

1)易损、易坏各部件的更换。

2)对已损坏的各部件进行恢复原状的修理。

3)对已损坏的电气设备进行综合性恢复原状的修理。

4)检查各种保护装置(如过电流、过负荷、超温、超压、接地、压力等)的整定值是否变动。

5)预防性的设备性能检验。

(二)一般性检修

1)日常的现场维护。

2)清除设备外壳内外的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

3)更换或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4)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

5)补充和更换绝缘油及设备润滑点上的润滑脂(油)。

6)调整设备的机械操作机构、联锁机构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7)检查接地线是否完好,测量接地电阻值。

8)检查设备进出线孔的密封情况,更换损伤变形或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三)专业性检修

1)完成一般性检修内容。

2)检查电机轴承磨损情况,更换不合格轴承。

3)检查隔爆零部件,修复不合格的隔爆结合面。

4)测量并调整隔爆间隙值。

5)修复线圈的绝缘、焊接端子。

6)外壳空腔内壁补涂耐弧漆,外部刷防腐漆。

7)更换局部范围内已不合格的电缆和配线钢管。

8)更换已失灵或报废的开关、按钮等小型防爆设备。

(四)送厂或聘请技术人员到场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油库现场条件无法修复或油库缺少合格的检修人员时,应送设备生产工厂或有权修理防爆电器的单位进行修理。

对于油库自行修理的较大项目,如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线圈绕组、更换防爆外壳、主要零部件等,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隔爆型电动机线圈燃毁后,自行重绕修复,原则上不再作为铭牌标明防爆等级的防爆电机使用。

(五)隔爆型设备的检验标准

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同类普通电器的质量标准,其防爆质量要求如隔爆间隙、允许最高表面温度、螺纹有效扣数、进出线孔密封等,必须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2)的规定。

(六)检修时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2)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送电、停电。

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检修时如将防爆设备拆至安全区域进行,现场的设备电源电缆线头应做好防爆处理,并严禁通电。

5)在现场检修时,当防爆电气设备的旋转部分未完全停止之前不得开盖。

如防爆外壳内的设备有储(电)能元件(如电容、油气探测头),应按厂家规定,停电后延迟一定时间,放尽能量后再开盖子。

6)在现场检修中,不准使用非防爆型的仪表、照明灯具、电话机等,除非把爆炸性混合气体排除干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所用工具采用无火花防爆工具。

7)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经清洗后涂磷化膏或204防锈油。

8)更换防爆电气设备的元件、零部件等时,其尺寸、型号、材质必须和原件一样。

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缺少。

9)禁止改变本安型设备内部的电路、线路。

如更换元件,必须与原规格相同;其电池更换必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同时必须换上同型号、同规格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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