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正确运用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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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正确运用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为例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和地理环境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发展,也是便于国家的法律能在经济特区得到更好的执行,在实践和理论中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在我国沿海地区设立了几个经济特区并赋予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我国政策的重要体现在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和享有立法的变通权,也是使我国法律在经济特区的稳定执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深圳市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和运用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问题得到启发,从而需要着手去解决,建立相关的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救济制度等。

这样,立法变通权才能很好地在经济特区中更好的使用,使之在经济特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经济特区制度立法变通权变通权法理完善经济特区制度的立法变通权

ABSTRACT

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inordertomakeourcountry'seconomicandgeographicalenvironmentresourcesgetbetterdevelopment,andalsotofacilitatethenationallawtobebetterimplementedinthespecialeconomiczone,wehavetakenthewayoffirsttryinginpracticeandtheory,setupseveralspecialeconomiczonesinthecoastalareasofourcountryandgrantedthespecialeconomiczonetherightoflegislativeflexibility.TheimportantembodimentofourpolicyistheimplementationofthespecialeconomiczoneSpecialeconomicpolicies,flexibleeconomicmeasures,specialeconomicmanagementsystemandtheflexibilityoflegislationalsoplayanimportantroleinthestableimplementationofourlawsinspecialeconomiczones.Therearesomeproblemsintheexerciseandapplicationofthelegislativeflexibilityin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whichneedtobesolvedbyanalyzingtheproblems,establishingrelevantsystems,improvinglawsandregulationsandreliefsystem.Inthisway,thelegislativeflexibilitycanbeusedbetterinthespecialeconomiczoneandplayagreaterroleinthespecialeconomiczone

Keywords:

SpecialEconomicZoneSystem,legislativeflexibility,flexibility,improvethelegalprincipleofthespecialeconomiczonesystemlegislativeflexibility

论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正确运用—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为例

一、引言

立法变通权的灵活性是具体到自治区和国家经济特区的力量。

因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们对变通类立法权的权力范围总是持有不同的看法。

从经济特区中深圳市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制度设置的合理性,加之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需要严格去要求人与车能更加和谐一些,但是有一些立法变通后所产生的条例较为严格,所以并非人人皆知,因此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导致很多车主认为该制度的合理性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且希望有所救济制度的出台,具体的司法实践,对于深圳市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所出台的深圳市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如何正确运用,还是有一定难度。

最后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特区的发展现状和现有的有关立法变通权的法律规定与国外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参考国外的一些规定,分析一下这样的处罚制度是不是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给深圳市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而是否存在超高的处罚力度而应当有相应的救济制度?

二、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特区的立权的初始情况:

在没有出现立法变通权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状态,刚刚开始考虑立法变通权这个问题时是因为要解决民族间的矛盾,紧接着处理完民族间的矛盾问题过后,国家领导人又想着发展一下沿海的经济以及各方面的发展,从而便有了赋予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出现。

所以,于1992年7月1日下午3时,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议案。

该会出席的人数有117人,赞成的人数有107人,以及反对人数有0人,弃权9票,1名选民没有进行投票。

授权立法的议案通过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在那个历史性的时刻说过,深圳的立法来之不易,因为我们的国家太大,人数也多,需要在立法方面创设一个“试验田”。

自然而然,深圳的船小好调头,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一下国家想做一时又不好做的,成功了可以带动全国各城市间进行推广,试验不过关的话及时改正即可。

如果成功,通过先行带向全国,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科技发展。

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起初的基本特征都是“先试先行”,但是“先试先行”的力量又不足以去区别经济特区与一般立法的特别之处。

所以说,经济特区区别于一般立法的地区最本质的特征还是立法变通的权利。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经济特区的立法具有系统性,中央是有一套完整的立法系统,所以说为了发展,强调特区政策的自然优势,并在本市的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深圳市中,社会发展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可以通过及时总结并且提供及时的法律调整也可为其他地区的发展提供参考。

这些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的立法活动,也有可能成为国家法律修改和完善的重要指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现阶段,经济特区中对“够用并要充分利用”的要求之间还是存在一些些的差距。

(二)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的详细情况

在本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指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国家相关机构,他们有变通以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第二类是经济特区,这是指称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特区立法机关的所有立法权的概念的总称。

除了自然含义范围内记录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也包括经济特区的宪法和宪法有关主要城市的立法机构。

为了更好地比较两个立法权,所以接下来指的是经济特区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作为一个特殊的立法机关的经济特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权力:

(1)第一类:

性质方面的区别

经济特区是一个被授予立法权的一个特别区域。

所以其实经济特区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源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为一个常设机构,并且是立法的一部分特别许可。

其次,参照立法授权的立法机构,授予立法权到其他组织,可以负担法律责任,由组织按照授权要求进行的立法活动。

(2)第二类:

权限方面的区别

据我所知,关于全国人大和常设委员会,依照宪法的准则及法律和行政规则的基本原则,经济特区可制定的在特定条件下经济特区和实际需要的规则,并在该区域实现它的特别。

一般情况下,当地法律必须遵守不冲突的准则,没有管辖权的地区由特区合理灵便的享受立法。

(三)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在行使中所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的原因

在经济特区的发展中,立法变通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也给经济特区带来很多的便利,但由于历史的发展、相关不成熟的立法技术等原因,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理论和实践都存在许多问题。

(1)与法律的冲突

在2010年,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后,吸引了各方人士的关注,自然而然的就是因为加重惩罚条款。

例如:

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机动车处罚不超过200元。

但是修改过后的条例对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深圳道路安全规则”处罚高达300元。

(2)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于1994年,由深圳贤成大厦引发了一场历时10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被法律界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比较复杂,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位于特殊经济区的深圳申请使用清算规则,其为请外国专业的清算团队来清算,或者是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前者是深圳由41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后者是1996年由国务院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

所以在与相关的行政法规的冲突下,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的陈述一致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1992年7月1日,第26次会议和相关中国的法律规定,授权决议在经济特区具有优先申请的权利使用适应自己的特区发展的权利。

三、分析深圳市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的变通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立法变通权所涉及基本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监督,所以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极其容易失范。

第二,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变通权破坏了法制统一原则,有损于法律的安定和权威。

第三,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与宪法规定有所冲突,没有存在的宪法依据。

(一)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实际情况

通过资料搜集整合,2017年,在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并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发布引起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未按规定启动停车缴费程序的,处罚500元。

”这就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创设了一个App,让每一个车主停在路边规划的格子内停车前就要支付预缴费用,格子内并没有明确的二维码或者是明显的提示。

所以导致我以及很多车主误入被处罚高额罚金。

很多车主在网上发出申诉和抱怨,身为本市的市民都无法避免这样的处罚更何况是外地人?

(二)深圳市经济特区制定的变通类立法例

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产生的,在实际中,经济特区运用立法变通权是要明确上位法的依据的,但是另外因为要考虑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者说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去创设一些条例。

所以,我们对变通性立法例的状况是不太清晰的。

总结起来说,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变通的分析与了解,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第一类的立法例是根据深圳市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的法规。

第二类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法规。

第三类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国家的政策从而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法规。

第四类就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某项决定从而制定的一些条例。

因此,变通性立法的运用存在不规范性和复杂性。

所以说解决变通性立法背后的问题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人力等。

(三)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变通范围

1、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各个领域;2、政治、文化类变通类立法并不活跃;3、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立法变通。

(四)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变通程度

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变通程度的强弱,对56部变通类法规中每部法规及能够从北大法宝中检索到的每部法规的上位法数据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以下三类变通:

一是整部法规的变通,二是原则的变通,三是法律规范条文的变通。

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基本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行人法例的最高刑罚为五十元,而深圳的新规例则提高至一百元。

机动车最高罚款额仅为2000元,而深圳则增至5万元。

所以说,深圳市经济特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变通程度还是相对来说比较大的,处罚力度高,相对应对市民的约束能力更强。

但是处罚力度过高会给其他外市的普通市民初来深圳市违反法规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因为深圳市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城市同样对应法律法规也随着政策的转变的高速的更新中,高科技城市,高收入城市,纳税人确实为这个城市奉献很多,享受着这座城市带来的高回报,相对比外市市民无法跟上这高速运转的城市的脚步,普及更新的新法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深圳市制定的条例之后,法不外乎人情,希望这一方面会有一个救济制度。

使之法可公平对于全国人民。

四、如何正确运用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

(一)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处罚力度的分析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处罚力度强,体现在变造车牌、醉酒驾驶、对婚车在车牌贴纸。

(二)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特殊之处

1.处罚力度强:

法律的发展自然是要与经济特区的高速发展相适应,随着经济特区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上升,所以处罚的力度需要加强才能制约到高生活水平的市内公民,相对来说,深圳市的处罚力度会比其他普通的城市更强一些。

2.处罚的范围广:

首先处罚面向所有人,而非仅仅本市市民。

其次,在交通的方面还有其他的一些法规也进行了变通修改,使得这些法规更加的符合大众。

3.比较有效地规制市民的一系列近乎违法的行为:

比如说原有很多市民横冲直撞的在市内开车,或者乱停乱放以及闯红灯等等,这些行为也因为条例的出台而逐渐减少。

对行人的某些行为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规制了市民的某些违法的行为,使得整个社会更加安定,更加和谐一些。

4.有效地提高了市民的素质:

深圳市曾有一条条例出台,说明机动车在遇到行人在未设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正常通过路段,需主动停车礼让行人,未主动停车礼让行人处罚500元扣3分。

在本条条例出台之后,确实在深圳市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机动车很自觉的礼让行人。

所以一方面减少车不让人,一方面也提高了公民的素质,让其有一定意识驾驶机动车需要礼让行人。

(三)分析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所带给经济特区的优缺点

经济特区替代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国经济特区地方权力机关,经济特区地方权力机关应当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经济特区单行法律法规..其优点在于:

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受“不冲突”原则的严格限制,就可以突破/超越法律的规定。

通过超越或突破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一些条例和制度与自己本市的经济以及文化相适应,使得法律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更顺利,另外,高速运转的城市相对来说法的完善更加成熟,深圳市有着自己的立法变通权,制定出更加适应本市的社会和谐以及约束着本市的市民。

其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是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回答特区授权立法发展的社会融合性和大众接受适应性。

制定这些适合本市的条例有制定相对应外市的一些条例,并没有对外市到深时的有利性条例。

所以变通起来不够大众所能接受。

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衡问题。

中央制定了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我国所有问题的大纲,所以深圳市在制定变通类的条例时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创新。

但是突破创新制定的条例是也是需要与中央相适应和平衡。

(四)分析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制定的优缺点

优点:

1,更加适应本市发展的经济所需。

2,更好的约束本市市民,处罚力度的加强使得深圳市的违法行为减少,尽可能地使市民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生活。

3,提升本市的市民之素质,通过约束礼让行人,若无礼让,则要处罚法金等,这一条例规定提升室内的开车市民的素质,让社会和人与人之间更加和谐。

缺点:

1、处罚力度相对来说更严格,严格的处罚力度很可能对一些工薪阶层的打工者带来更大的压力,有情况存在无心违法也被处罚得很严重,这样很可能会让工薪阶层产生抵触情绪。

2、只有高薪收入者敢违法,低薪阶层收入者不敢违法。

(五)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曾出台的条例中有一条“未按规定启动停车缴费程序”,非本地市民第一次去深圳市经济特区时都会遇到停车的问题,在非立法变通权的地区道路停车和在有立法变通权的深圳经济特区停车是不一样的,就算停在了路边格子内,不及时上报车辆信息将收到罚款500元现金交通处罚单,且部分停车区域没有告示牌或上报流程指示。

更滥用职权的是,未按规定启动停车缴费程序的,不仅罚款,而且记入个人征信诚信系统。

这样对于我们这些不知情的外地市民带来多大的麻烦。

(六)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救济制度的启发

我认为,在显眼的地方建设告示牌来警惕第一次来深圳的人是一项非常有必要得举措,深圳市很多地方停车只有道路得前端和后端以及中间有提示,但是提示牌做得非常不明显,并且可以建议开设一款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App或者是在停车格子内印上属于本格子二维码,让驾驶者能一眼就能看到这个二维码,并且进行扫码得知缴费内容,让规范设置得更加合理一些。

开启停车缴费程序后自然公布一些修改过的条例,让更多的人学习处罚条例。

另外,如果这些设置在没有实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一定的救济制度去呼应首次来深的外地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错,可以立即下载App进行缴费并提供资料实名认证之后进行首次减免,这样子,不仅起到警醒作用,还可以让大众被罚的心服口服。

五、比较法视野下国内外对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立法变通权的法律规制

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法与法律制定的关系中,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发展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在判例的适用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可以反过来修正发展法,如果这种解释过于偏离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将以发展法的形式加以改变。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立法变通权的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判例法。

他们已经开发代码为重要的部门法,有单独的法规,这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补充。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想法的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编纂之一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在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能通过书面法律确定。

在法国大革命所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表现在法律开展大规模编纂运动。

立法和司法之间的严格区分要求代码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谨。

一旦代码被颁布,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它,就类似问题的旧法将失去其有效性。

编纂法规体系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三)对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的启示

我国的法律发展是系统性的,是具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定。

自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极尽规定了社会所涉及的任何问题。

通过对国外的法律的学习,我国出现的立法变通权是对上位法的变通,也是一种突破但是不会规制我们的上位法。

它只能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修改,并且是为了适用于经济特区的各方面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所以,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民族间的问题,还有沿海地区设置的经济特区得更好的发展,还有就是法律能得到更好的执行,所以出现了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它也是不能规制与反制约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的实行。

六、总结

所以,相比来说,深圳市的立法变通权给深圳市的交通层面来说作用是相当的大的,正确的运用是会给深圳市带来社会更加和谐,提高了深圳市的市民素质,开车时懂得礼让行人,很少人乱停乱放,社会的秩序更加有序地进行。

但是相对于一些外地的车,也就是对于我们来说,仍然是存在一定的不和谐性,初来深圳自然不知深圳有新交规,所谓不知者无罪。

但是我初初踏入深圳时就被一张罚单曳止住了,为什么呢?

依惯例,我在路边规划的方格子里停车,一没有超线,二没有方向不对,为什么我的车就被贴上了一条罚单?

原因是我未按规定启动缴费程序,这个是需要下载App去提前缴费后停车的,这是一个陌生的操作,而非一个常人去提前想到的事情。

所以我自然不知有这个App,所以,这个问题当时让我几天不能眠,就是因为深圳市自己出台的条例限制了我来深的欲望也是我离开深圳的一个遗憾和失望,因为我也是一个学法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处罚方式,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我认为,对于轻微的错误,一来就直接贴罚单,处罚较高的金额是对我们这些外地市民的一种不公平。

高额的处罚金让我由心而惧,很多深圳市市民都说这项设置虽然是趋于发展,跟上科技时代的潮流,慢慢地变成无人收费,但是无人收费却有人贴罚单吗?

所以说这项设置还能更加优化一些,可以设置明显的地下二维码进行预交费,或者有贴单小分队巡逻告知提醒义务,充分的告知驾驶者该路段划分格子需要付费使用。

如果这些设置在没有实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一定的救济制度去呼应首次来深的外地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错,可以立即下载App进行停车缴费并提供资料实名认证之后进行首次减免,这样子,不仅起到警醒作用,还可以让大众被罚的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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