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坡道开拓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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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道开拓安全检查表

1 安全管理检查表

年月日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论

依法

生产

经营

条件

具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安全

管理

机构

及人员

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七条。

安全

生产

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矿山还应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安全管理检查表(续)

年月日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论

安全

生产

台帐

(1)企业基本情况台帐;

(2)安全生产技术资料与规章制度台帐;

(3)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台帐;

(4)职业卫生健康台帐;

(5)危险性较大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6)安全技措经费提取和使用台帐;

(7)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8)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9)生产安全事故台帐;

(10)安全生产大检查台帐;

(11)安全生产管理日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七条;

《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

教育

培训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

作业

培训

取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七条。

工伤

保险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技术

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须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实测图。

地下矿山应配备或聘用2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风等)技术人员。

1安全管理检查表(续)

年月日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论

安全

技术

措施

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七条。

检测

检验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测检验,并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事故

应急

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劳动

防护

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2 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1

开拓

方式

设计采用平硐-斜坡道开拓方式。

《开采方案》

2

安全

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

3

湿式

凿岩

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采掘设计进行。

必须采用湿式钻眼、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6.4.5.1条

4

采矿

方法

设计采用浅孔留矿法回采矿体。

要求矿块沿走向布置,长度50m左右,高为阶段高,宽为矿体宽度。

间柱宽8m,顶柱高5m,底柱高5m,采用漏斗放矿。

《开采方案》

5

采矿要求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2、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4、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4条

2 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6

采场管理

1、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2、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3、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4、6.2.1.7、6.2.1.8条。

7

防坠

天井、溜井、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在天井、溜井和漏斗上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2、6.1.7.3条。

8

支护和封闭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沙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定期检查;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

封闭前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1、6.1.6.5条。

2 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9

爆破作业一般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有《爆破设计方案》,并按方案进行施工;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要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

井下爆破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井下爆破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5.3.1条中的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条。

10

地下采场爆破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爆破安全规程》第5.3.2条

11

爆破器材地面运输

车辆必须经过检查,并设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和信号灯;

炸药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运输不得在人员密集地和房室建筑群停留或通过;

运输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得超出车缘。

雷管箱不得倒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地面运输爆破器材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7.3.1、7.3.4条有关其它的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第7.3.1、7.3.4条。

2 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12

爆破器材井下人力运送

在井下或夜间,应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1人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

《爆破安全规程》第7.3.6.4条

 

3 通风防尘安全检查表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采场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投产回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1、6.4.3.2条

2

人员配备

矿山应指定专职防尘管理人员,加强防尘工作的管理;

3

主扇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3条

4

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条

5

防尘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

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

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条

4运输和提升安全检查表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运输和提升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2)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

(4)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5)不应熄火下滑;

(6)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7)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2

矿山运输巷道

(1)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2)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3)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

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

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9条。

3

出矿装运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2)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3)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4)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5)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6)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7)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3.2条。

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4

平巷运输要求

运输巷道应有良好的照明,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通过弯道、道岔及巷道口时应及时发出信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5

5

车挡设施

卸料处必须设置挡车设施,其高度应不小于车轮直径的五分之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12

 

5 供电、压风、通讯系统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1

供电系统

1、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发生故障,其余线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2、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3、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4、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3、6.5.1.4、6.5.1.5、6.5.1.8条;

2

电气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2、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2.1、6.5.2.6条;

3

照明

1、井下所以作业地点、安全通道的通往作业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1、6.5.5.2条;

4

通讯

1、井口应有外线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2、各中段与井口应安装直通电话。

《开采方案》

5

压气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压力的1.1倍;压缩机的风包必须设在室外阴凉处,风包上必须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 防灭火、防排水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1

地面防水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3条

2

井下防水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1条

3

井下排水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1条

6 防灭火、防排水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4

地面防灭火

1、矿山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通道上不堆放杂物。

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灭火器材。

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

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3、易燃易爆器材,不应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

4、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5、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6、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氢和乙炔瓶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5.9.2条

5

井下防灭火

1、应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

2、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

3、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取暖。

4、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5、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

6、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

7、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8、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

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2、6.7.1.4、6.7.1.6、6.7.1.8、6.7.1.10、6.7.1.11、6.3.7.1、6.3.7.2、6.3.7.3条

7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用人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3、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

2

健康

检查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井下作业的不得录用;

2、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7.2.1、7.2.2条

3

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应按照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

4

防尘

1、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

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2、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1、6.4.5.5条

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符合相应规定。

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

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7.1.9条

8 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矿山设置要求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2

进风、排风口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2、6.4.2.4条

3

废石场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及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5.2.1条

4

地表塌陷区管理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9条

5

井口

要求

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矿井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3.1条;第6.6.2.3条

9 地下矿山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

结果

1

检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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