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期末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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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期末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法律渊源、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其不仅含有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

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籍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

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也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如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决议、有关国内立法以及其他铺助性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I、国家经济主权原则;II、公平互利原则;III、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合同成立、买卖双方义务、违约救济、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其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I、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II、电力的买卖;III、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IV、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适用的货物买卖;V、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VI、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卖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包括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

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

I、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II、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保证提交的货物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质量的保证与所有权的保证。

其担保义务包括瑕疵担保、追夺担保与权源担保。

买方的义务:

买方有支付价金与收取货物的义务,买方不履行义务则卖方可依法得到救济。

I、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款。

II、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

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②接收货物。

(不等于接受,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有权退货或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违约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给买方提供的救济方法: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宣告合同无效,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卖方可选择的救济方法:

I、实际履行:

卖方可要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II、损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

III、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情况:

①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得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③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对于为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

①停止交货权②停运权③再出售权④留置权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到来前,出现一方明确拒绝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

(二)合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的情形: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

(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表明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按照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风险转移: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合同中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2、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3、运输中的销售货物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4、在买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5、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风险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3、Incoterms2000/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交货地点、买卖双方义务、货物风险转移。

Incoterms2000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陆上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Incoterms2010(此表运输、保险栏不可靠)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运输终端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卖方工厂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各种方式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4、提单定义、作用、种类

提单

(一)提单的含义(BillofLading,B/L):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二)提单的作用(法律特征):

1.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承运人从托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为标准:

(1)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为标准:

(1)清洁提单:

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外表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

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的提单。

3.以收货人抬头为标准:

(1)记名提单

(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

4.以运费支付时间为标准:

(1)运费预付提单

(2)运费到付提单

5.以运输方式为标准:

(1)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3)多式联运提单

5、承运人责任与免除: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1、《海牙规则》:

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即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

疏忽、意外等18项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海难;

(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5)战争;(6)公敌行为;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8)检疫限制;(9)罢工;(10)暴乱和骚乱;

(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4)货物包装不良;(15)唛头不清、不当;

(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18)合理绕航。

D.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

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

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

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

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关于提单运输的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缩小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推定完全过失:

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延长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接到交”:

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

(3)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金额:

每件或每一单位835计帐单位;毛重每公斤2.5计帐单位

(4)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汉堡规则所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

(5)货物:

舱面物:

一般不可在舱面载货,但是,若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有法规规定时,则可以在舱面载货。

活动物:

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货物的灭失、损害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

(6)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

若承运人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承运人必须就此在提单上作出保留;若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视为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7)增加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

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8)明确了保函的法律地位:

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任何第三方无效。

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均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跟单信用证机制中保函的使用情况:

A.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恶意:

承运人赔偿收货人且不能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B.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均为无效保函

倒签提单: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预借提单:

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C.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区别善意与恶意

恶意:

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全部损失,且保函无效

善意:

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9)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

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的次一工作日,将损失书面通知承运人;货物损失非显而易见,则在收货后连续15天内;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应在收货后连续60天内书面通知承运人。

诉讼时效:

2年,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10)《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

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6、运输保险:

风险和损失、类别、含义以及主要的险别、范畴、含义,保险的除外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并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2.补偿性合同;3.最大诚信合同;4.射悻合同。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海上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单独海损不赔”对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

a.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d.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碰责任”条款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单独海损负责”(WithParticularAverage)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Risks)水渍险+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1)一般附加险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2)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卖方利益险。

(3)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如包装不当)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因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因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引起的损失;

(5)因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引起的损失;

(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投保特殊附加险的除外)

承保风险与损失:

1.风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2.损失:

(1)全部损失: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2)部分损失

a.共同海损:

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依其获救后的价值大小按比例进行分摊(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分摊)

b.单独海损:

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定的。

c.单独费用:

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单独费用通常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7、国际贸易支付:

汇付、托收(含义种类英文缩写)与信用证(流转程序、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独立抽象原则、UCP600)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支付工具的种类:

货币和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性: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

汇付,是指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国际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的付款方式。

其分为三种方式:

一、信汇,有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申请银行开出付款委托书,通过邮递交给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再委托应向卖方付款。

风险小,汇款安全。

二、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采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给出口地的往来银行,委托该银行向卖方付款。

费用比信汇高。

三、票汇,买方从进口地银行购买汇票,自行寄给卖方,由卖方持该汇票从出口地银行取款。

托收,是由卖方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具体分为两种方式:

一、光票托收,由卖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

汇票单独发出,不附提单或装船单据,较少人采用。

二、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根据《统一托收规则》,国际贸易货款的托收分为两种形式:

一、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

卖方在向买方发货后,将汇票和其他有关单据交给银行托收。

按照付款与交单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三种方式: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3、后期付款交单,D/PAFTERDATE。

二、承兑交单。

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前提。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承兑

信用证:

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申请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一种凭证,只要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2.买方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证并通知卖方;4.卖方审核信用证,确认后发货;5.卖方交单议付;

6.议付行寄单索偿;7.开证行审单,确认后付款8.开证行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交易的原则:

抽象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抽象独立原则:

抽象性:

指在信用证的有关业务中,信用证的各方处置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与行为。

独立性:

表现为信用证不仅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而且信用证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订立的开证的协议。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首先要证明欺诈事实存在不仅仅是买卖双方对货物质量不符的争议;其次此原则不适用于正当持票人。

信用证欺诈种类:

A.开立假信用证

B.软条款信用证:

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所谓软条款指完全受控于买方的条款。

C.伪造单据

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

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

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

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

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D.通知行与开证行:

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

无合同关系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包括:

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释义;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第6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第二部分信用证的权责部分;第三部分规定了与信用证使用的其他相关内容。

主要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无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由受理诉讼的法院决定法律适用。

管辖权问题,最好由当事人在和约中事先选择,

当事人不能选定,法院有两种做法: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择地诉讼。

8、政府管理服务贸易:

我国外贸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前提、具体措施)

对外贸易经营者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反侵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侵销具体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价格承诺;三、征收反侵销税。

反补贴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补贴具体措施:

一、临时反补贴措施:

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二、价格承诺;三、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4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保障措施具体措施:

一、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二、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9、世界贸易组织:

WTO基本原则;乌拉圭新扩展:

GATS中涵盖的服务贸易、TRIMS禁止的措施、TRIPS保护的知识产权范畴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2.互惠原则:

指两成员方爱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3.最惠国待遇: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和豁免,都必须给予缔约国的任何第三方。

4.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5.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成都。

6.关税减让原则:

指各成员在世贸组织的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

7.取消数量限制原则;8.公平贸易原则;9.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1.争议主体仅限于WTO的成员,即各缔约方。

这些缔约方多数为主权国家,另有一些地区。

各缔约方所属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成为该争议解决的主体。

2.适用于由于执行WTO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该争议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WTO各项协议的实施,废除各国与WTO各项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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