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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乔中学章程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

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甲秀社区。

第三条  思南县唐乔初级中学是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结合学校“竹”文化的校园文化主题,发扬“咬定青山不放松”乔中精神,努力做到“让学生做成长的主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训:

咬定青山不放松

校风:

开拓创新顶天立地

教风:

高风亮节乐于奉献

学风:

自强不息勇往直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办学理念:

全面发展,追求卓越

学校的育人目标:

为使学生成长为“基础牢、素质高、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奠定基础。

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目标:

使教师发展成为“师德高尚、责任心强、教育理念新、业务水平高、能与时俱进”的研究型教师。

第六条  校歌:

《唐乔中学校歌》;校徽:

《唐乔中学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思南县教育局和思南县人事局任免。

第九条  校长享有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权。

按县教育有关规定招生。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强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教科室、安全办等职能处室。

设副校长三名,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或提任,由教育局任命、聘任。

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是: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领导,充分调动群众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坚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教研组长、及其它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校长、副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主要是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原则上每周星期日晚召开,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三个年级组,每个年级组设年级组长各一名、组员各若干,负责年级师生管理和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设教研组,每个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负责教研日常教学和教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教育工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四)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依照《工会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学校少先队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做好少先队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符合上级有关要求。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

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意见。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体艺大课间、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学校政教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班每日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坚定不移走“课改”之路,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网络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执行校财局管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舍进行隐患排查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教职工提出修改建议,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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