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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计划

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

一、安全监理的工作准备

1.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

(1)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监理单位应派出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进驻现场。

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

在编制监理规划中确定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2)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学习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熟悉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监理计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前的自身安全教育。

(3)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了解设计对保证结构安全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注意事项。

(4)监理工程师根据安全监理方案以及工程特点和高危作业施工,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组织网络,确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各级监理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监理责任分解到各监理岗位,纳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6)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需附专家论证意见),在项目开工前,报现场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7)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分包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人员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8)核查进场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

核查施工单位进场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测)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报请安全监理核查,安全监理核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现场使用。

2.安全监理计划及其实施细则

(1)编制安全监理计划

监理工程师在编制项目监理计划中,应将安全监理计划单独列为一个章节,且应具有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

安全监理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合同中安全监理约定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安全计划包括的内容有: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初步认定须经监理复核验收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初步确定须专门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一览表;初步选定的对拟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所采取的防止安全事故的监督控制措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

(2)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开始前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包括内容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安全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格式和资料目录。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证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机构,安全员配备的数量。

(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

(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监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

(7)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施工单位书面告知。

(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要求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按预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1.安全设施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设施未进入工地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1)施工单位应提供当地或外购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证书;

(2)监理工程师可在施工初期,根据需要对这些厂家的生产工艺等进行调查了解。

(3)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取样试验,确保安全设施满足要求。

2.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进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对施工单位申报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进行审查。

当发现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和报审表不一致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正。

3.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查

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爆破作业、电工、预应力张拉、大中型机械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的相符性和有效性。

四、审查施工现场的平面位置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从安全的角度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审查时,主要控制好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3)生产、生活房屋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

(4)工地上较高的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房、油库、塔架、龙门吊架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措施。

因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业的防护;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九项分部分项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如:

不良地质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及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等。

同时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特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另外,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也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构,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后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包括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专家论证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3)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办理监理报审。

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三点:

一是程序性审查即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经专家论证、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是符合性审查即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有紧急救护措施、应急预案等;三是针对性审查即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六、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各自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单位、社区的重大危险源类别、周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施工的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相应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要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监理工程师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尽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

安全监理人员对应急救援体系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管理思想。

监理工程师首先在开工准备阶段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辨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补充调整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

第三节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总监办将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办将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隐患消除后,总监办将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总监办将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阶段总监办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如下图。

 

一、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日常安全监理

(1)加强监督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监督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总监办。

监督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2)巡视检查

总监办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在巡视中,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监理会议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时,要在监理例会上指出,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2.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开具整改通知单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总监办要及时向施工方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要注意文件的时效性。

书面通知要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联系单”的形式。

(2)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要求责任方说明未及时整改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续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3)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监办将依据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等。

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

总监办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监办将依据审核批准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管理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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