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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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包括哪些
目录
其他应收款的概念
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其他应收款的审查
其他应收款的概念
其他应收款(otherreceivables)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购买股票后应收的包括在股票价格中的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在“投资收益”中计入)
8.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一、账户设置
“其他应收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下,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二、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
达森公司对备用金采取定额预付制。
本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5日,设立管理部门定额备用金,由李红负责管理。
管理部门的定额备用金核定定额为300元,财务科开出现金支票。
应作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李红)300
贷:
银行存款300
(2)16日,李红交来普通发票120元,报销管理部门购买办公用品的支出,财务科以现金补足该定额备用金。
借:
管理费用120
贷:
库存现金120
(3)22日,经批准减少管理部门定额备用金的核定定额100元,李红将100元交回财务科。
借:
库存现金100
贷: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李红)100
(4)30日,由于机构变动,经批准撤销管理部门定额备用金,李红交回购买办公用品支出的普通发票30元及现金170元。
借:
管理费用30
库存现金170
贷: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李红)200
其他应收款的审查
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单位的资产交换,或者以其他资产换入其他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等,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作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一、审查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对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时,应注意:
1.被查单位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
“其他应收款”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的登记应由不同的职员分别登记;现金收款员不得从事其他应收款的记账工作。
2.是否建立了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备用金限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实际执行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控制。
3.是否建立了包装物的收受、领发、回收、退回等制度,是否设专人保管,是否有单独的账簿记录。
4.是否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工作是否及时等。
二、运用审阅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全面审阅“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通过审阅摘要说明及业务内容,看其是否记有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范围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是否有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有将其他应收款违规转销的情况等。
三、运用核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在审阅明细账的基础上,再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的内容,往往通过查看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就一目了然了。
通过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垫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和垫付款作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从而判断其账务处理正确与否;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借款部门(单位)、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情况以及长期拖欠的金额等;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清企业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是否合规。
四、运用调查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向对方单位调查)
在核对法的基础上,对于情况不符的其他应收款,应调查对方单位,是否已将租金或押金等退回,而企业没有入账,转作“小金库”或被有关人员贪污;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应收回款项长年挂账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搞清可能舞弊的全过程。
其他应付款
2009-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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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⑶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案例:
[例1]甲公司出租给某企业机器设备一台,收到租用押金6000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6000
贷:
其他应付款6000
[例2]接上例,某企业租赁期结束退还该机器设备,甲公司退还押金,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其他应付款6000
贷:
银行存款6000
方法/步骤
1.其他应付款是个大杂烩
某县招待所2000年新建“会议中心”,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贴收入。
本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业务不熟,糊里糊涂将这笔款项悉数倒入“其他应付款”这个筐,结果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象这样一些纯粹是由于财务人员的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偷税不在少数,查出后会计人员大多后悔莫及:
“原以为其他应付款是个大杂烩,搞不清的都可以往里装,没想到会被补税、罚款。
”原来在他们眼中“其他应付款”只是杂货铺。
2. 不该转入的全进来
“预提费用”每个月都在涨,“其他应付款”大额款项长期挂帐。
这是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某铸造有限公司每月预提销售人员业务费,1998年实际发放额小于应付额,余额7.9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一直未付。
2000年工资总额中却又包含了这笔款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只能是企业当年的实发数,而不是应发数。
该企业将长期挂帐并未发放的销售人员工资并入了计税工资,多列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现象不在少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企业出于管理的需要,自行制定了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如销售人员工资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而并不是按月定额支付,这往往造成预提的费用总是大于实际支付数,其余额则计入
“其他应付款”。
3.挂帐只是一个幌子
某金属物资公司将预提的上交管理费挂帐达3年之久,经调查,这笔所谓的“上交管理费”已经没有了“婆家”,显然是企业的一笔不需支付的收入。
然而该公司依旧不屈不挠地将这4.7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
经调查,“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挂帐的款项竟占了五成,有的企业找不到支付的对象不转收入而挂帐;有的企业购物时享受折扣,而企业仍将这笔不需支付的折扣挂了帐;甚至有的企业变卖边角料取得的收入也计入“其他应付款”,其实这笔钱已经进入了企业的“小金库”。
其他应付款
编辑本段概念
定义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
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核算范围
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而企业经常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则是在“应付帐款”和“应付票据”科目中核算。
编辑本段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
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
本账户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编辑本段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编辑本段例题核算
【例1】大华公司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厂房一幢,按租赁合同规定,每月租金于次月底支付,本月计提应付租金2500元。
应记录:
借:
制造费用 2500
贷:
其他应付款──应付租金 2500
次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应付租金,应记录:
借:
其他应付款──应付租金 2500
贷:
银行存款 2500
【例2】大华公司实行退休金统筹,本月按规定标准计提统筹退休金3000元。
则应记录:
借: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3000
贷:
其他应付款──应付统筹退休金 3000
【例3】甲公司出租给某企业机器设备一台,收到租用押金6000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6000
贷:
其他应付款6000
【例4】接上例,某企业租赁期结束退还该机器设备,甲公司退还押金,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其他应付款6000
贷:
银行存款6000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帐长期或者大额挂帐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
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帐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帐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帐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帐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帐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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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帐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
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帐款(暂收款)”帐户。
此帐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
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
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帐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
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
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
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
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
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帐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例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齐洪涛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
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的发生,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以达到推迟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是其主要目的。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
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08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
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72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
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
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查实,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已构成偷税2830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了该规定,所以,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
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涉嫌偷税”2.43万元(9.72x25%)论处。
1.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
如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个点”之类的问题。
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货物验收入库后,由于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入库单”和“领款单”,甚至以“估价”方式记账和结转成本,这也是造成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忽视。
2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随意性。
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各自为政,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再取得发票。
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
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也易造成销货方“销售滞后”或偷逃税等涉税违法问题。
3.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对“往来款项”及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
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情况较为普遍。
有些借贷款项长达一年以上或不定期。
无论是何种形式和时间长短,其中很多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问题。
案例1:
某竹制品企业于2007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850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
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451.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57568.90元(174451.20×33%)。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57568.90元,并处50%罚款,计28784.45元。
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向金融及非金融部门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和个人向企业借款等问题,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得更具原则性,企业“自主权”也更大,所以,此类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仍值得高度关注。
案例2:
某企业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在“其他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51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
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用,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2007年支出费用108200元,2008年支出费用112300元。
经进一步查证,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
显然,该企业与李某已达成某种默契,“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
对此,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63781元(108200×33%=35706元:
112300×25%=28075元),并处50%罚款,计31890.5元。
事实上,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李某也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从表面上看,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但其中隐藏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
一些企业借入款项长期挂账,在账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工借入款项,且长期挂账;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项,并长期挂账。
无论哪种情况,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情况。
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将“小金库”中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一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而企业账面却很少出现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业务。
实际上,这往往也只是表面现象。
据一些涉税案例揭示,有些企业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有些企业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向个人支付“利息”。
上述问题,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外,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
1.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
目前,一些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以“无息”或“低息(指利息低于金融部门,下同)”出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情况具有普遍性。
事实上,对企业此类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如有些向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是否可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无息”或“低息”款项,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款项时,其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或不可在税前扣除等等,都不是很明确。
上述“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的案例虽然被查处,就现行税法及政策法规而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引用税收政策之间,“紧密度”并不高,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处。
所以,查处此类案件,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日常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
一些企业通过往来账户借入或借出资金,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的案例并不少见。
由于企业借入和借出款项情况十分复杂。
要搞清楚资金来源、用途、利息结算等问题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往往只是掌握企业向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时。
是否有合法凭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就很难进行深层次的征管。
三、加强对企业往来款项监管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发票管理办法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中,虽已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