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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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

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

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

│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

│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

│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

电梯、电视│

│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公用部位损坏│

│,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

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

│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

│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

本合同中止时,双方│

│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

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

│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签订合同者│

││

│甲方:

乙方: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

│附记:

││

││

││

││

│年月日│

││

└──────────────────────────────────┘

┌──────────────────────────────────┐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

│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

│门窗玻璃│块│││

├───────┼───┼───┼──────────────────┤

│水表│块│││

├───────┼───┼───┼──────────────────┤

│纱窗│扇│││

├───────┼───┼───┼──────────────────┤

│玻璃窗│扇│││

├───────┼───┼───┼──────────────────┤

│纸窗│扇│││

├───────┼───┼───┼──────────────────┤

│玻璃门│扇│││

├───────┼───┼───┼──────────────────┤

│包箱门(板门)│扇│││

├───────┼───┼───┼──────────────────┤

│壁(吊)橱门│扇│││

├───────┼───┼───┼──────────────────┤

│白炽灯│个│││

├───────┼───┼───┼──────────────────┤

│日光灯│个│││

├───────┼───┼───┼──────────────────┤

│水龙头│个│││

├───────┼───┼───┼──────────────────┤

│洗菜池│个│││

├───────┼───┼───┼──────────────────┤

│墩布池│个│││

├───────┼───┼───┼──────────────────┤

│大便器(坐、蹲)│个│││

├───────┼───┼───┼──────────────────┤

│水箱(背、吊)│个│││

├───────┼───┼───┼──────────────────┤

│漏电保护器│个│││

├───────┼───┼───┼──────────────────┤

│澡盆(坐、卧)│个│││

├───────┼───┼───┼──────────────────┤

│脸盆│个│││

├───────┼───┼───┼──────────────────┤

│洗手盆│个│││

├───────┼───┼───┼──────────────────┤

│电视天线插端│个│││

├───────┼───┼───┼──────────────────┤

│门锁│把│││

├───────┼───┼───┼──────────────────┤

│暖气片│组│││

├───────┼───┼───┼──────────────────┤

│煤气灶具│套│││

├───────┼───┼───┼──────────────────┤

│││││

├───────┼───┼───┼──────────────────┤

│││││

└───────┴───┴───┴──────────────────┘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

“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

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

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

签订协议。

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

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

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

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

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

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

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

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

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

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

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

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

存档备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

如东城区房

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

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

号中间不得空号。

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

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

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

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

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

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

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

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

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

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

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

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

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

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

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

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

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

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

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

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

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此次合同截止日期可按1998年4月40日填写。

1995年5月1日以后

签订的合同,期限可少于三年。

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

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

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

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

相一致。

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

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

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同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

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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