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企业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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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企业版).ppt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引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体现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主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40号,第一部分改革内容综述,核心内容管理流程制度框架权利义务,改革内容综述,核心内容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

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1、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2、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3、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

4、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

6,7,8,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9,改革内容综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规性: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币项下外债登记。

第二部分政策法规内容,名录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罚则,名录管理,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名录注销,名录管理,名录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名录管理,名录变更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名录管理,名录注销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名录管理,名录注销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直接其从名录中注销:

1、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名录管理,签署确认书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时需要签订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进一步明确企业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12月1日试点开始前已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的,可不重新签署确认书。

名录管理,辅导期管理外汇局对2012年12月1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注意事项:

1)在2011年12月1日前有进出口或贸易收支业务发生的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3)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范围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保险理赔款、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收入等进出口贸易项下境内收付)。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的填写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三)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填写的重要事项,交易编码根据实际收付款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

一笔收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的,按照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即交易编码第一项填写最大金额贸易收付款的交易编码,第二项填写次大金额贸易收付汇的交易编码或其他性质交易编码。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支出单证主要要素填写,预计到货日期1、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按合同约定填写预计到货日期;2、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填写实际到货日期;3、如分阶段到货的,按最迟一笔货物的实际或预计到货日期填写;4、转口贸易支付,预计到货日期为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或预计收汇日期填写。

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汇”正确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他”;,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贸易外汇收入的审核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A类企业:

银行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企业:

银行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可收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超过出口可收汇额度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收结汇。

C类企业:

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收结汇。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存放境外回款)。

待核查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注意:

1)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2)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贸易外汇支出的审核企业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方式结算按国际结算惯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

1.进口合同;2.开证申请书;3.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1.进口合同;2.形式发票。

三、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商业发票。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支出:

1、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2、先支后收项下:

提交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

提交出口合同和收汇凭证收入:

1、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企业待核查账户;2、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划转或结汇时,向银行提交:

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时,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收结汇。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代理业务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退汇业务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退汇业务,贸易收汇的退汇:

1、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汇凭证;2、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贸易付汇的退汇:

1、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2、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注意: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币现钞结汇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时提交:

1、出口合同;2、出口货物报关单;3、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

为什么需要报告,为什么要重视报告非现场总量核查的需要时间差:

外汇局在总量核查中将按照权责发生制将不匹配的资金流、货物流调整到同一核查期。

金额差:

外汇局在总量核查中将剔除有关差额交易的数据,不纳入核查。

贸易信贷比例管理的需要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贸易信贷实施比例管理。

(一)报告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报告类型按业务性质分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差额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存放境外其他,报告类型按法规约束力分义务性主动性按报告方式分网上报告现场报告报告时限要求报告违规处理,贸易信贷报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3,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报告内容,34,企业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

35,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重要提示:

贸易信贷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中的新增、修改、调整、删除四项操作具有限制。

新增:

仅能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数据做网上报告新增。

修改:

仅能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已报告数据信息的修改。

删除:

对实现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进出口或收付汇已报告信息的删除。

调整:

仅能对30天前的数据已报告信息进行调整。

即对尚未到期的相关报告数据进行调整。

超过期限仍然需要操作的,到外汇局办理。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举例:

某企业5月7日有一笔预收货款100万美元,初步预计出口日期为8月10日,则该企业:

仅能在6月6日前做预收货款“新增”操作,比如在新增操作模块中,预计出口日期栏填写成8月10日,报告金额填写成100万美元;仅能在6月6日前对该笔已报告预收数据做“修改”操作,比如修改预计出口日期为10月1日,修改报告金额为90万美元;仅能在6月6日前对该笔已报告预收数据做“删除”操作;在6月6日后,能对该笔已报告预收数据做“调整”操作,比如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为10月1日,调整报告金额为90万美元;,企业网上报告管理,5月7日,6月6日,8月10日,新增、修改、删除,调整,10月1日,调整,30天内,30天以后,差额报告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38,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特别提示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9,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或因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40,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企业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41,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辅导期业务报告辅导期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内容包括: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42,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分交易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其他)、分账号(币种)如实报告上月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

注意:

1)按月报告。

2)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当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

4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

(二)登记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登记管理,登记管理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2)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3)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5,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登记管理,登记管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1)书面申请(具体说明退汇原因)2)原收汇凭证(错误汇入)因错误汇入以3)原收入申报单证、4)原出口合同;5)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发生货物退运),46,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外汇局根据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

非现场核查,总量核查指标含义1、总量差额:

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2、总量差额比率:

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3、资金货物比率:

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根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点击【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看企业当前各项业务指标情况。

如指标被红色或绿色填充,则说明指标存在异常!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企业范围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4、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7、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方式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流程1.接收并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2.准备并报送相关材料(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3.现场核查结果查询。

分类管理,什么是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

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

分类管理,B类企业:

1、经外汇局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管理,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管理,企业申述外汇局在“B类企业”和“C类企业”最终确定前,将以书面形式(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

企业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措施B类企业: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银行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扣减可收、付汇额度;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措施C类企业:

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措施期限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罚则,细则第五十五条:

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则,细则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理结汇;

(二)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

罚则,细则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二)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罚则,细则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手续;(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第三部分系统功能操作,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是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配套的系统,是外汇局与进出口企业实现数据交互的平台。

系统功能操作,监测系统登录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即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网址:

http:

/输入用户名(ba)和密码,进入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系统功能操作,企业网上报告管理企业信息管理,67,企业网上报告管理,点击【贸易信贷报告】【预付货款报告】,进行预付货款报告的新增、修改、删除和调整。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点击【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进行延期付款报告的新增、修改、删除和调整。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点击【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进行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报告的新增、修改、删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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