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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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村改居社区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联社)。

第三条  经联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股东集体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联社应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按财务预算计划提供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对全区经联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联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

第五条  经联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五会”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经社区党组织批准,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经联社按上一届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级财政补贴(助)资金的余额的年平均值作为参考,每年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资金作为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街道、社区根据本地实际审定。

经联社应当将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列入下年度经联社财务预算计划,并依据财务预算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拨到社区银行账户。

年度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需增加时,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增拨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议定后,提交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经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停止划拨给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

经联社集体资产收益提取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并按照组织章程约定比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后,实行股份分红。

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经联社章程约定。

第七条 经联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社组织章程,报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 经联社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服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制订本社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集体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和股东收益的增长。

(三)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保护本社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自行按程序规定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确定方案。

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自觉接受社区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社区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本社股份分配和福利,为本社股东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经联社的权利:

(一)拥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经联社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依法发展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股东和社会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经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二条  经联社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决定或授权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经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具有本社区经联社或经济社股东资格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本社区各经济社的正副理事长和监事长组成。

第十四条  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

股东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股东代表会议(受托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

(二)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减免、集体资产出售和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

(七)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八)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股东代表会议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十分之一的股东代表提出异议,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具有联系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联社开展工作的义务。

股东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股东代表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有关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经联社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联社理事会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落实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主持由社区党组织批准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牵头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四)按预算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划拨给社区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经费。

(五)定期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审查本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

(八)执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经联社设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各一名,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经联社理事长。

社区内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为本经联社的当然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和社区党组织的决策,主持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

(三)组织拟订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方案,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合约、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

(四)协助搞好本社区建设。

(五)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社区党组织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职责。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开股东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

理事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

社区党组织督促指导理事会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经联社设置3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应符合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有关规定。

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成员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

每月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

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

(三)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物业出租、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及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经联社民主决策会议全流程和会议记录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每年年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上年度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八)提出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九)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本社全体股东对经联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股东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

监事长须参与经联社(社区)的日常工作,监事按章程约定参与经联社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理事会正常运作,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

在监事会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必要时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监事会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原因而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报经本社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监事会集体审核签字(盖章),由财务人员入账。

未经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监事会对当月的财务事项,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监事会对当月的财务事项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予审核的,视为审核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民主审议有异议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当年度超6次(含6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提议股东代表会议撤换。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章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经联社民主议事决策应当严格执行提事(理事会成员、本社股东或股东代表、党组织)、议事(理事会、联席会议、党员大会)、定事(理事会、联席会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事(理事会)、告事(党组织、联席会议、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和本社公布栏)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社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组织股东资格、征地拆迁方案及征地款分配方案、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方案、涉及集体资金预决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集体资产出售和转让、合同标的底价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集体资产交易、固定资产增减数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等重大事项,须按“四议两公开”有关规定,由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集体讨论制订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全体委员、属下各党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审议,再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日无异议后,送社区党组织审核确认并备案,由理事会具体执行实施。

合同标的底价总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出租租期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资产交易,按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出租租期3年以下,合同标的总额1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增减数量50万元以下等一般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制订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党组织审核确认并备案,理事会具体执行落实。

第三十三条  涉及日常办公费用、误工补助、节日慰问等年初经预算通过的常规性开支,由理事会按预算执行。

严禁超预算开支,如确有需要,按章程规定额度,经股东代表会议或联席会议通过后才能开支。

第三十四条 各街道要指导各经联社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民主议事权限标准。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都必须做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参会人员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意见(按自己的表决意愿在同意栏、弃权栏、反对栏中的任一栏签名为准),一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进行涂改,确须涂改的须签名人加盖指模确认。

理事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及签名、讨论内容、表决结果、表决人员签名、会议时间、会议级别、会议相片等)的收集归档工作。

监事会要对会议全流程和会议记录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各街道应派员列席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对会议全流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和股东大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股东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如有违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联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将属于集体的资源性和经营性等资产登记在经联社名下。

经联社必须建立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录入指定的系统软件,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清产核资中清晰完整地将每笔资产权属纳入账内核算,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实行区、社区分级交易。

符合进入区级交易标准的资产必须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公开交易,低于进入区级交易标准的资产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社区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集体资产交易审批立项流程须按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区级平台交易。

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经联社集体耕地、林地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物业出租的期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集体资产出租时须明确资产使用范围、用途,预防和遏制新增集体资产涉土地违法使用、违法建设等行为。

集体资产的承包金或者租金单价不得明显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

租金价格原则上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递增。

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签定补充协议增加租赁年限、修改租金及使用面积等条款。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需变更合同事项的,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解决。

经联社应按时收缴承包金和租金。

如承包方或租赁方拖欠承包金和租金,理事会必须全力追缴欠款,街道三资中心要及时提醒并配合。

未全力追缴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街道须参照政府集体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经联社须按照街道制定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要求,在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经联社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对在对外投资中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联社实行以收定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联社加强应收应付款项和债权债务的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设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摸清债权债务来源和属性,积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追讨方案并实施。

财务公开时应将债权债务情况向股东公开。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以及按照相关政策可以给予减免的应收款等,须按“四议两公开”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核销减免,相关核销决议须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经联社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

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或EMS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存根,确保诉讼有效。

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经联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六章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联社必须单独设立经济账,与社区行政账分开,所有的财务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管理。

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核算,统一使用指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联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定期核对货币资金。

经联社及属下经济单位以法定名称在银行只准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及相关的专用账户。

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经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严禁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

严禁集体账户开设网银业务。

每月5日前开展民主理财,每月10日前公布财务状况,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相应延后。

第四十六条  经联社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先预算通过后开支的原则,严禁超预算计划开支。

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批额度由本社章程规定。

具体支出审批:

(一)人员经费:

经股东代表会议核定的工作人员和按核定标准的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由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

未经核定的工作人员及其经费,须按规定经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并追加经费计划后方能发放。

(二)办公业务费用:

本社章程规定额度内的由理事长审批;规定额度以上的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

(三)设备购置:

本社章程规定额度内的由理事长审批;规定额度以上的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

(四)维修和工程建设:

本社章程规定额度内的由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规定额度以上的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

超出原预算计划的,必须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追加预算计划后,由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

(五)专项业务:

包括各项社会性、公益性等相关活动,必须先制定支出计划,经联席会议讨论、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规定额度内的由理事长审批;规定额度以上的由理事会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

(六)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拨款部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要求,由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理事长和分管财经的理事会成员双签审批,并随时接受拨款部门和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检查、监督。

各街道、各经联社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联社的开支审批办法,明确各个职务的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资金支出额度,经联席会议和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报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项开支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属于物资采购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方可报销。

除零星开支外,一切非正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第四十八条 经联社必须建立内部资金监控制度,实行账、钱、章、证分离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联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量力而行地合理制订年度收支计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控制在60%以下。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并及时在公布栏中张榜公布。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五十条  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发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财务专用收据,其他自印、自购的收据均属无效票据。

第五十一条  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

财务专用收据(统一套打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各级财政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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