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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征求意见)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2019年5月

 

 

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南编制单位

1、石油炼制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起草单位:

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主要参与人员:

张利钧刘燕郝曼徐祥功

2、金矿和煤炭采选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起草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主要参与人员:

王建春李小彩王榕岳宗蕊王文然

3、造纸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起草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山东省造纸行业协会

主要参与人员:

王勃王榕赵振东高兴杰

4、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起草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主要参与人员:

韩言柱苏恩萍岳宗蕊刘蔚郑显鹏

5、印染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起草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主要参与人员:

王宇王文然刘蔚

6、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起草单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主要参与人员:

杨慧春吴德华鞠甜甜

石油炼制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Environmentalaccessguidelinesforthe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为规范我省石油炼制行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生态环境部“三线一单”要求及“环境优先、合理布局、环保示范、源头控制、风险可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环境准入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装备、污染防治措施、资源能源消耗控制、总量分配与控制、环境风险及环境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一次加工和二次加工过程。

鉴于山东省地方炼化企业数量众多,占省内炼化产能比例较大,根据国家对炼化的产能控制、从严要求,对地方炼化企业提出了更为细化的准入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

加工每吨原料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为标油的量。

3.3炼油单位能量因数能耗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ofrefineryforunitcrudeandpurchasedmaterialsbasedonenergyfactorforrefinery

炼油(单位)综合能耗与炼油能量因数的比值。

炼油能量因数由炼油装置能量因数和辅助系统能耗因数两部分构成。

3.4取水量quantityofwaterintake

用于石油炼制生产,从各种水源中提取的水量。

取水量以所有进入石油炼制的水及水的产品的一级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3.5原料加工损失率rawmaterialprocessinglossrate

生产装置在加工过程中的原料损失量占原料加工总量的百分比。

3.6净化水回用率purifiedwaterreuserate

含硫污水汽提净化水回用于生产装置的量占含硫污水总量的百分比。

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主要引用下列文件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30251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8916.3取水定额第3部分:

石油炼制

GB/T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HJ/T125-2003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

DB37/66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3416.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DB37/3416.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

沂沭河流域

DB37/3416.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

小清河流域

DB37/3416.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

海河流域

DB37/3416.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

半岛流域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北高端石化产业基地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5选址原则和总体布局

5.1结合《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推进石化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退城进园和向沿海布局。

新建、扩建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要求。

原料及大宗产品要采用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或船舶运输。

5.2新(改、扩)建项目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市或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和城市建成区。

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6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6.1新建炼油项目应按照装置大型化、产品清洁化的要求建设,一、二次加工设施配套齐全。

6.2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二次加工能力。

2022年,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和炼油能力在300万吨及以下的地炼企业炼油产能进行整合转移;到2025年,将500万吨及以下地炼企业的炼油产能分批分步进行整合转移。

6.3对500万吨以上的地炼企业,在符合产业园区布局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按照转型升级目标确定的产能压减比例,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参与产能置换和整合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能力。

6.4推广重油高效转化技术和清洁燃料生产关键技术,提高轻质油收率,鼓励炼油企业建设加氢裂化、连续重整、异构化和烷基化等清洁油品装置。

6.5应符合环境保护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符合山东省“四减四增”相关要求。

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7污染防治措施

7.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7.1.1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原则设计废水处理处置方案,选用经工业化应用或中试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

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排放的污染物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表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类型

治理技术

工艺废水

含硫酸性水

经装置预处理后,经物化、生化、深度处理组合工艺处理达标后,回用或达标外排。

含油废水

含盐废水

含碱废水

其他工艺废水

污水雨水

经物化、生化、深度处理组合工艺处理达标后,回用或达标外排。

生活污水

循环冷却水排污水

化学水制水排污水

装置预处理后,达标外排。

蒸汽发生器排污水

余热锅炉排污水

脱硫废水

7.1.2必须配套合适的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除常规指标外,还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

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提高污水回用率。

废水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

企业生产废水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

7.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7.2.1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氨氮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

企业应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

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或《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2+26城市中的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2.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泄漏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循环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同时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不允许使用常压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

运输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制定开停工、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并完善污染控制措施。

表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源解析

污染源管控

工艺有组织排放

重整装置再生排气

清洁物料、清洁工艺、尾气循环、回收、溶剂回收

燃烧烟气排放(如锅炉、加热炉等设施燃烧烟气)

清洁燃料:

使用低挥发分的煤、无烟煤代替烟煤、天然气或燃料气代替燃料油;设备选型:

煤粉炉或旋风炉比小型炉排放小;雾化效果好的烧嘴(烧燃料油)可提高燃烧效率;保证加热炉、锅炉的正常和稳定操作:

适当的过量空气系数、燃烧温度,定期对燃烧器进行维护保养

火炬排放

设置火炬气回收设施;避免火炬超负荷;设计合理的蒸汽/气体比;限制火炬出口流速;设计可靠的点火系统;对于热值低的气体设置补充燃料气或天然气;对火炬气流量、组成、热值、火焰温度、出口流速等进行监测

无组织排放

工艺无组织排放如焦化装置切焦过程

优先选密闭的生产工艺,避免敞开操作的环节。

无法达到密闭工艺的,设置局部或整体的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变无组织为有组织排放,并保证尽可能高的收集效率;无组织变有组织排放后应优先选择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时再采取洗涤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设备改进,泄漏检测与修复

有机液体储存调和装卸过程损耗

合理选择罐型,提升附件选型标准;控制蒸气压,罐车选型,连接件选型;装载方式,装卸设施的日常检测与维护;增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

废水收集、处理和处置过程散逸

控制废水流量和VOCS含量;闪蒸废气收集处理;特殊废水单独收集,进行预处理;合理选择罐型,设备采用密闭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设置末端处理设施。

冷却水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

优化设备选型,减少循环水的泄漏量、使用量;在安全及工艺允许的前提下,将开式循环水系统变成闭式;控制工艺运行参数,确保稳定运行;适当投用黏泥、腐蚀等监测设备,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加强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措施,及时发现泄露源;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非正常工况(开停工及检维修)排放

优化全厂生产组织管理,降低开停车和检维修频率;制定开停车、检维修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密闭吹扫(去火炬)、密闭排放废液(中间罐、收集罐)

事故排放

制定操作规程,平稳操作、确保操作在正常范围内;设备机械完整性评估;对各类事故进行记录、统计

7.3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7.3.1强化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企业应设置固体废物贮存临时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其他地方标准要求。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园区和石化产业基地等,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7.4噪声

7.4.1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消音、吸声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7.5地下水

7.5.1根据地下水水文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8资源能源消耗控制

8.1对国家已发布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技术指南的项目及生产装置,应按所发布的规定内容和指标进行生产。

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指标至少应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8.2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进绿色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升行业能效水平。

8.3开展节能、节水改造,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

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表3资源能源消耗控制准入指标要求一览表

指标名称

单位

数值

资源能源消耗

指标

综合能耗

kgce/t

≤63

炼油单位能量因数能耗

kgce/t.因数

≤7

吨油取水

m3/t

≤0.5

原料加工损失率

%

参照《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125-2003)

资源综合利用

指标

净化水回用率

%

≥65

9总量控制

9.1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还应关注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相关特征污染物。

9.2新(改、扩)建项目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明确被置换企业排污许可证编码及污染物替代量。

10环境风险

10.1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事故池宜采取重力流进水方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

设立事故废水导排系统,明确事故消防水三级防控体系及配套控制措施。

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外环境。

10.2根据大气风险影响预测范围以及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风险防范区域,明确风险防范区域的控制要求,及居民的应急疏散措施。

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检查、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10.3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风险管理制度,增加必需的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与所在化工园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11环境管理

11.1石油炼制企业、化工园区建立、实施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专职责任人,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等。

环保设施应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管理台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环保设施运行等)应完善。

石油炼制企业、化工园区应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监测计划等,制定、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及在线监测要求,并关注重金属累积污染等环境问题。

11.2石油炼制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环境排污信息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在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存在批建不一、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挂牌督办、环境污染事件等问题的,在纠正其违法行为前,不得新(改、扩)建石油炼制项目。

11.3化工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跟踪评价的,未在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在纠正其违法行为前,不得新(改、扩)建石油炼制项目。

11.4新(改、扩)建石油炼制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减量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倍量替代等确认文件,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附则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入指南与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从严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自2019年×月×日实施。

金矿采选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EnvironmentalAccessGuidelines

ForGold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为规范金矿采选行业采选秩序,提高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山东省金矿采选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金矿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绿色矿山greenmine

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mineecologicalenvironmentprotection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和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主要引用下列文件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正)》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DZ/T0314《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HJ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国家发改委公告2016年第21号《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环境保护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8号)

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鲁政字〔2016〕1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10号)

《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鲁国土资规〔2017〕3号)

5选址原则与空间布局

5.1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山东省和各地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5.2项目选址应符合《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及《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

禁止在“三区两线”(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5.3尾矿库选址应依据《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的相关要求。

5.4尾矿的场地选址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正)》(GB18599)的标准,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依法进行管理,其贮存设施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正)》(GB18597)要求。

对于特殊选矿工艺(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和含氰废水处理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氰化尾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应要求。

鼓励将危废氰渣无害化处理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6.1项目应配套建设矿井(坑)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应立足综合利用。

选矿用水循环利用,做到选矿废水零排放。

矿井(坑)水的排放应满足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系列地方标准要求。

6.2采选活动矿石转运、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工序,应配备抑尘、除尘设备,有效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

采选矿粉尘有组织排放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中规定的颗粒物的限值要求。

对粉尘无组织排放采取治理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6.3优化工业场地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6.4地下开采矿山废石综合回用率达到80%以上,属于一般固废的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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