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份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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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份复习重点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Ø合同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责任G、解决争议的方式)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

类型有三种:

A、由法律直接规定B、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C、由当事人约定3、默示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类型有三种:

A、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B、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C、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Ø合同的主要条款

1.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²概念:

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

(1)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2)合同权利是受领权(3)合同权利是相对权(4)合同权利是平等权(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Ø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的订立:

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合同的成立:

它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

!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Ø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

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关系: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Ø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概念:

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原因: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Ø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

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原因:

1、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

Ø效力待定合同

²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不同之于在于,行为人并没有违法违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理能力造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Ø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Ø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Ø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2、履行标的:

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3、履行期限: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4、履行地点: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5、履行方式:

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

6、履行费用:

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Ø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Ø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概念与特征

概念:

合同担保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

1、从属性:

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2、补充性:

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担保义务的内容3、保障性:

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Ø保证

保证的概念特征

概念:

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特征:

1、从属性:

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2、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3、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Ø抵押

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类型:

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

范围:

1、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2、应当是特定物3、应当是非消耗物。

Ø质押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仅限于动产2、具有可转让性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种类:

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区别:

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动产,但这些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本身就有不动产性;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2、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3.抵押和质押的生效条件不同。

Ø留置权

留置权概念、特征、成立条件

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权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3、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成立条件:

1、积极条件:

(1)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

(2)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

(3)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又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

2、消极要件:

(1)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

(2)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

(3)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Ø定金

定金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效力

概念: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当债务人按合同履行债务之后,该笔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予以收回。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定金;而当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特征:

1、惩罚性2、从属性3、实践性4定金的支付具有实效性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种类:

1、立约定金2、解约定金3、成约定金4、证约定金5、违约定金

效力:

1、担保上的效力2、预先付款的效力3、证约的效力

第七节合同概述

Ø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Ø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概念: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Ø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目的的给付行为。

2、合同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3、提存:

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无法清偿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

4、混同:

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5、抵消:

二人互付给付债务时,格子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充抵,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

6、免除:

合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付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7、其他情形。

第二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Ø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Ø买卖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约定履行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大忌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和调解不是法律程序仲裁和诉讼是法律途径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Ø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

(2)交付有关辅助单证;(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不被第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也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

Ø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合同价款;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价款;(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种类履行付款义务,但国内买卖合同只能以人民币支付。

2、受领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应负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受领义务的条件:

(1)标的物须要买受人受领。

(2)须以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

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2,同际货物买卖合同确定进行买卖的货物必须越过国境;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约各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5,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6,货物的交付一般并非由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多由承运人转交;7,买卖双方由于多处于不同国家,信任不够,因此直接付款的情况少,通过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多;8,国际货物买卖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9,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10,当事人可以较为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地点。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一节政府采购总述

Ø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是国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建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内产业保护,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实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一基本法律。

Ø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异同

相似之处:

基本目标、动作程序和步骤、所遵循的一般市场法则是基本一致的;

不同之处:

政府采购所支以出的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业主或公司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开支,要实施严格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采购机关或部门之用。

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从事和管理采购职能的人没有公司雇员需要的赢利的动机;采购过程完全全公开下进行。

私营领域,采购者没有必要透露采购相关细节;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政府采购相对影响力较大,私营较小。

Ø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的范围,即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也就是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哪些。

中国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具体可分为六类:

一是通用大设备类,二是专用设备类,三是办公家具类,四是现代化设备类,五是日常办公用品类,六是药品类。

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以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房屋、修那家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一是工程投资与房屋维修类,二是设备安装类,三是锅炉购置改造工程类,四是市政建设类。

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

Ø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二、公平竞争原则又称非歧视原则,可分解为公平原则和竞争原则。

1,公平原则;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2,竞争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3,公正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三公”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

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政府采购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公正原则主要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来执行。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第二节政府采购模式采购方式

Ø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织方式,按照集权与分权性质的不同,政府采购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将国家政府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的一种采购模式。

2,分散采购模式;即采购活动在财政的监督下,由需求单位和部门自主进行采购的模式。

3,半集中半分散模式;这种方式又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模式,即重要的、通用的物品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而另外一部分个性化的、零碎的物品则由使用主体自行采购。

Ø政府采购方式

在采购的分类方法上有很多,通常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以将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一、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等。

二、非招标采购是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

1,竞争性谈判采购:

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一家

2,单一来源采购:

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购买

3,询价采购:

货比三家,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选择报价较低的供应商。

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六章其他重要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价值取向从这点出发,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

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安全价值(安全权最基本绝对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公平交易价值(交易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福利价值(购买消费品的基本目的)

Ø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人身财产安全要受到保障

知悉真情权:

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

公平交易权:

交易条件公平;不得强制交易

获取赔偿权:

受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结社权:

消协

获得相关知识产权:

消费知识和权益保护知识

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民俗习惯

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国家机关、权益工作²

经营者的义务

²经营者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凭证或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Ø法律责任

经营者因为违法行为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一、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量、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法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特殊规定;1,“三包”责任;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由拒绝。

三、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法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Ø争议的解决

1,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

5,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Ø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与经营者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中介机构与经营者、消费者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Ø产品质量与责任

一、产品、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

1,不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3,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形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

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以公开方式所作的说明

3,产品存在缺陷:

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Ø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的要求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伪造产地,厂名厂址;3,冒用质量标志;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Ø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Ø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责任

一、检验机构及证机构的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认证资格。

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Ø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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