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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人劳字137号优高

厅人劳字[2006]137号

关于印发交通部成绩优异

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需要,加强交通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他们在交通工程技术领域所作出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部对1996年制订的《交通部评定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实施(暂行)办法》(人劳技干字[1996]36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交通部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

1.申报“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答辩情况登记表

     2.推荐评审“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人员综合情况表

     3.推荐评审“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交通部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他们在交通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定的专业技术称号。

  第三条 评审对象为交通运输领域(主要指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运输、水上交通、海上救助打捞和船舶检验)从事下列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

  

(一)电子信息科学类中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二)电气信息类,包括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三)土建类中的土木工程专业;

  (四)水利类中的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

  (五)环境与安全类,包括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

  (六)交通运输类,包括交通运输、交通工程、轮机工程等专业;

  (七)海洋工程类中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

  第四条 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现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数(含在职已被评定为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的10%,科研、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5%。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经部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由部统一颁发证书,并可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进行择优聘任和按教授、研究员同等级别兑现工资待遇;京外直属单位在落实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时,应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从事相应的工程技术工作。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评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受聘从事高级工程师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非工程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跨系列晋升。

  (三)评转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必须在取得并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1年以上工程技术专业工作。

  (四)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经单位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的专业理论水平,可以按照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报。

  (五)所取得学历或学位必须为正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不含党校学历)或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或学位。

  第八条 外语要求

  申报人员均应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理工类A级,有效期为4年),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总分数的60%。

对于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合格标准可放宽至考试总成绩的50%。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申报人员除符合下列免试条件外,均应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下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4.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按规定参加计算机考试并取得规定要求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只需取得1个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四)申报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条 考核要求

  

(一)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不得推荐评审。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任职时间不能计算为任职资历,应予扣除。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和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经历之一:

  

(一)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并被证明是正确的。

  (三)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四)具有多年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1项或为主承担过2项国家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过2项或为主承担过3项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主要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五)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的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六)主持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八)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济、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4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一)在海事、救助、打捞、船舶检验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四条 论文和论著要求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1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为独著,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或工程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均为独著,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

  (三)独著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以上。

  (四)在国际行业学术年会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交流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以上。

  (五)在全国性工程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4篇(其中3篇为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以上,须有1篇具有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主持撰写由本人承担省(部)级下达(备案)的重点科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或未达到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但成绩显著、业绩突出,任高级工程师职期间内有2次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答辩委员会答辩,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四项申报条件的限制,破格参加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高级工程师期间,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任高级职务期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第一、二层次人选或交通部“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四)除按上述三个条件掌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四项申报条件均不符合的,满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五项工作业绩要求。

  2.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有三项申报条件不符合的,满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四项工作业绩要求。

  3.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有二项申报条件不符合的,满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三项工作业绩要求。

  4.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有一项申报条件不符合的,满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二项工作业绩要求。

  

第五章 答 辩

  第十六条 答辩对象

  

(一)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三)跨系列评转的人员。

  (四)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

  第十七条 答辩程序及要求

  对于需要答辩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专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指定,人数必须在3人及以上,并确定负责人。

答辩时由专家根据答辩人所从事的工程技术工作,提出3个及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问题,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人的答辩情况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写《申报“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答辩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并由负责人签字。

答辩时,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有人在场。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评审“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人员综合情况表》(表样见附件二,一式35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5.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

  6.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著)、工程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研究报告等复印件(最多不超过8篇、册,以此为破格依据者,应提供原件);

  7.如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8.破格申报者,应有推荐单位出具的破格评审报告(1份);

  9.需答辩者,应有《申报“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答辩登记表》(1份);

  10.非部属单位委托评审,需有省部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11.申报人近期免冠2寸相片1张。

  

(二)推荐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报告(1份);

  2.《推荐评审“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三,1份)。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应按顺序填写材料清单,并贴在个人申报材料袋封面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应由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2.送审材料,包括申报者工程技术成就、贡献的介绍和评价等,必须准确、真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故意虚报谎报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3.各推荐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材料寄送评审委员会的承办机构。

第七章  委托评审

  第十九条 非部属单位委托评审的,需有其所在省(部)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方能受理(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可由一级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因自2000年起,交通部取消了“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2002年以来评审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可参照为部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主要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鲁班奖、茅以升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等奖项。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获得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凡本办法相悖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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