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0980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阅读Word格式.docx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三)考试开头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连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训练考试机构制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施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分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背考场规章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那么,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供应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代替参与考试的;

(六)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的行为。

第七条 训练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完毕后发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果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帮助施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回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逼、羞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果。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果无效;

参与高等训练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果无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赐予暂停参与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殊严峻的,可以同时赐予暂停参与各种国家训练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用法相关设备接收信息施行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与考试的。

参与高等训练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峻作弊行为的,也可以赐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连续参与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与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

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用或者入学的,由录用学校取消录用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同学、在职老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训练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厉 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与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供应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加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停顿其参与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训练考试工作,并由训练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支配的;

(三)提示或示意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别人的;

(五)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峻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峻渎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过失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那么或者不按评分细那么进展评卷的;

(八)因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十)其他违背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顿其参与国家训练考试工作,由训练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与国家训练考试条件的人员供应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患病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供应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供应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别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果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训练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峻;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训练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训练考试的资格;

高等训练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峻,由高等训练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赐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背保密规定,造成国家训练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丧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训练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训练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峻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与国家训练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别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逼等手段侵害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有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峻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训练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觉考生施行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准时予以订正并照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根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察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训练考试机构发觉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展事实调查,搜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根底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展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觉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马上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训练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展认定。

其次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状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训练考试机构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展处理。

其次十一条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训练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训练考试机构或者市级训练考试机构做出处理打算,由市级训练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打算应报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备案;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训练考试机构签署看法,报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处理,省级训练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训练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挺直进展处理;

出现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训练考试机构签署看法,报省级训练考试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别人员违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卷过程中发觉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做出处理打算,并通知市级训练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与全国硕士讨论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训练考试机构或者受其托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打算。

在国家训练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训练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打算。

参与其他国家训练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训练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详细确定。

其次十二条 训练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状况或者需要对训练考试机构施行监视的状况下,应当挺直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峻的,由省级训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准时报告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

必要时,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参加或者挺直进展处理。

其次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背本方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训练考试机构处理。

其次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背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训练考试机构或者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做出处理打算;

市级训练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打算应报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背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市级训练考试机构或者省级训练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看法,进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训练考试机构通报。

其次十五条 训练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打算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打算的理由和根据;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赐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时机。

赐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展审查、核实。

其次十六条 训练考试机构做出处理打算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打算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处理打算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打算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打算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打算书应当准时送达被处理人。

其次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训练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处处理打算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训练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省级训练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训练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打算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训练行政部门或者受权担当国家训练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其次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训练考试机构、训练行政部门应对处理打算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根据等进展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根据以下规定作出复核打算:

(一)处理打算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打算维持;

(二)处理打算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打算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的;

2.适用根据错误的;

3.违背本方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打算的训练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打算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其次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打算或者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训练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训练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存在国家训练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训练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训练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承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准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供应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训练考试机构应当准时汇总本地区违背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状况,并向国家训练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所称考场是指施行考试的封闭空间;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假设干考场独立进展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训练考试机构设置,由假设干考点组成,进展国家训练考试施行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训练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训练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训练部公布的各有关国家训练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

训练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