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8101000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供销经联字3号DOC.docx

供销经联字3号DOC

 

供销经联字〔2013〕3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有效衔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一县一特”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

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加工、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

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项目。

重点扶持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有利于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

3.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③农民成员达到100户以上,且不低于成员总数的80%;

④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经营收入西部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2011年、2012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2012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⑤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国家或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合作社优先扶持。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1年、2012年均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11年、2012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2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⑤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好,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⑥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⑦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⑧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示范作用突出,优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打造供销合作社品牌特色的项目。

(4)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设施项目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③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④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⑤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⑥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⑦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预期效益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多个合作社,结成利益联合体,以促进产业链的有机联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助农增收、稳供保价为目标,共同组织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1.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

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1年、2012年连续盈利,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1年、2012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2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2012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⑦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2012年与合作社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承担建设任务的合作社应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⑧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2年不亏损,2012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2012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④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承担建设任务的成员社需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⑤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⑦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③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县;

④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有效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⑥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先进可行;

⑦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预期效益好,助农增收、稳价保供效果明显,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一)鼓励的项目:

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建设项目;农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应用项目;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二)限制的产业和项目:

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4年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扶持方式。

(一)资金规模

1.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600万元,其中:

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同时,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

(二)配套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

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

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少量用于示范及培训等。

3.加工设施项目:

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少量用于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

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

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用于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网点、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设施建设。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需从各省项目库中遴选,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

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此前申报准备工作基础上,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初步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总社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

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附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承诺函各2份。

其中:

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均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应由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涉农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申报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应由乙级以上农业、轻工专业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参照《〈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大纲》(见附件3)。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word电子版(不加图片)1份。

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项目材料因印刷模糊、残缺不全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承担。

六、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

1.龙头企业或联合社负责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2.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及开支主体。

3.涉及多个县的项目,在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财政资金由龙头企业或联合社、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编写格式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文本印刷装订等请参照《〈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文本〉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管理工作责任制

1.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上报时间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下载附件

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总社网站()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不明事项请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咨询。

附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

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省(区、市)项目初步评估意见表

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文本》编写大纲

4.《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文本》编写格式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本社领导,办公厅、经济发展与改革部、有关部局,

存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