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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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五章

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六章

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校验

第七章

服务费用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九章

协议管理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保密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生效及有效期

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乙方(支付机构):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作为从事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

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指定中国建设银行为其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

第四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

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出

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按期提交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承诺所提交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函与本协议一并签署,在协议期内有效。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八条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

(二)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账户:

(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二)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三)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五)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承办行开立的,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

(六)自有资金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承办行开立的,指定用于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用途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甲方分支机构:

(一)主办行:

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授权代为履行备付金存管职责的一级分行;

(二)承办行:

由主办行指定或认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开户机构;

(三)协办行:

除承办行外,支付机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开户机构。

第十一条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以下简称“存管系统”)是根据人民银行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甲方为满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而开发的系统。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

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实施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存管要求的备付金存管业务方案。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满足乙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

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未按照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四)甲方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本行系统内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甲方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

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规性;

2.甲方拒绝执行乙方支付指令划转资金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拒绝理由;

3.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接收乙方提交的监管信息,对每个交易日本行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未按约定提交交易指令的;

5.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备付金信息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

第十三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在甲方承办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

(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将头寸调拨、手续费及利息转移等特殊划转交易指令发送至甲方。

乙方因违反本项约定,造成甲方无法履行存管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若因乙方此项违约致相关各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通过甲方柜面办理出金业务的,原则上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

如需要开办跨机构柜面出金业务的,应事先征得甲方承办行的同意。

乙方因违反本项约定,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频度、内容和格式等,通过“存管系统”将客户备付金信息提交甲方,以供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使用。

(五)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

乙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的

善后工作,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出

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复印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备付金存管协议及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乙方应在甲方承办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

账户。

乙方在甲方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划转至甲方备付金收付账户,确保备付金汇缴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七条乙方拟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

乙方凭甲方复核材料及开户材料到相应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拟撤销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撤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乙方申请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且甲方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完毕后,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方予撤销。

乙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的账户、销户的时间、承接的账户等信息,由甲方承办行依书面申请将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全额划拨至乙方指定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撤销证明等材料到相应协办行撤销原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乙方在甲方协办行开立、变更及撤销客户备付金账户的,应在办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承办行。

第二十条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与甲方变更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次变更甲方各分支机构中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乙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应当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并独立于乙方自有财产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乙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

乙方承诺仅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提前办理。

乙方保证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取、划转、查询等符合监管要求和甲乙双方约定,对提交给甲方的支付指令、备付金信息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乙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汇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汇出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特殊划转交易时,均应需通过“存管系统”提出申请。

甲方复核同意后,划转至乙方存管银行及其所授权分支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七条乙方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向甲方“存管系统”提交其特约商户账户信息,并通过“存管系统”批量定向代发办理商户出金交易。

“存管系统”逐笔校验乙方支付指令中收款人是否在事前提交的特约商户账户名单中。

不在名单中的,甲方拒绝支付。

乙方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时,对于单笔出金交易金额超过双方约定金额的,需参照预付卡特约商户出金校验规则,向甲方“存管系统”提交收款人账户信息,并通过“存管系统”批量定向代发办理出金交易。

第二十八条甲方在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

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甲方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

行划转至乙方存管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条乙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

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备付金存

管的其它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备案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甲方如发现乙方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

其他异常情况时,有权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章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检验

第三十三条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涉及以下第

类账户:

(一)客户资金账户。

即乙方在自身业务系统中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资金收付结算信息的账户。

包括但不

限于支付账户、待清算资金账户、预付卡交易与余额记录等。

(二)备付金银行账户。

即乙方按规定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各种银行账户,分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和非活期

存款账户(包括定期、通知存款等账户)。

(三)管理账户。

即甲方为乙方客户建立的、与乙方的客户资金账户一一对应并同步变动的影子账户。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

息核对校验机制》(银发〔2013〕256号)等监管要求完成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

第三十五条为满足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需要,

乙方应按照甲方数据标准,通过“存管系统”逐日向甲方提交以下第

项备付金信息:

(一)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

(二)备付金账户资金明细信息;

(三)客户交易明细信息(指乙方业务系统中的交易明细信息);

(四)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指乙方业务系统中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发生额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于在T+1工作日内,通过“存管系统”向甲方提交第三十五条约定的T日的备付金信息,并在在T+2工作日内与甲方完成T日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校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根据《支

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银发〔2013〕256号)

的填报要求,与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信息表1-1至1-3、1-6、1-9、1-10、1-13)的核对校验工作;甲方应完成本行客户备付金信息表2-1及

《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的填制工作。

甲乙双方应分别向乙方所在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人民银行规定的报告材料。

乙方应向甲方同步报送全部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章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照/年的标准

从乙方以下账户中扣收第三方存管服务费: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如有疑问,咨询(投诉)联系方式为95533。

第三十九条乙方因使用和划转备付金所产生的汇划

费等,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另行商定并收取。

第八章合作承诺

第四十条乙方同意指定甲方作为其备付金合作银行,

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

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一条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其重要客户,在中

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甲方现有的及未来所具备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

第九章协议管理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

相关监管要求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双方可围绕备付金存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相关补充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

处,应以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乙方的实际直接损失,对于乙方的利润的损失、生意的丢失、营业额的减少、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及任何其他间接性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因乙方未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本协议约定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接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

(2)保密信息接收

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

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

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30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二条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以变更或解除。

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

违反本协议条款。

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同意,才可以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备付金账户撤销,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乙方:

盖章)

甲方: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按照《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丨第6号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银发〔2013〕

256号)等监管要求,以本协议双方约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贵单位提交我公司全部客户备付金业务统计信息。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贵公司可依据我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特殊划转交易审核、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等。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函与协议书一并签署,在协议期内有效。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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