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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提升运输管理规定

机电提升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 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电部要严格执行机电提升运输隐患排查制度。

定期研究、检查和解决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中的问题,不断完善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和规定,强化机电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和钢丝绳的检查、验收和管理。

第二条:

安全部是全矿机电提升运输现场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消除现场不安全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第三条:

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部门,机电提升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突发事故处理应为主要调度内容之一,与机电、安监配合共同抓好机电提升运输动态管理和应急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企管部负责对全矿机电提升运输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和签发证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工区管理干部,要抓好本单位的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所使用的机电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的检查、维修和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本单位的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等时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各工区维修队长是本单位的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维修、检查、保养的直接责任者,要对本单位机电提升运输设备,做到预防为主、科学检修、精心维护、日常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七条:

机电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措施和规章制度,做到正规操作、按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

第二节矿井检修制度

第八条:

每日两小时检修:

1、每日9点—10点为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间,采、掘、运设备;大型固定设备;井上、下电气设备;生产流程设备;维修人员要按时对自己所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进行检修。

2、任何人员不得取消或占用检修时间,不得漏检缺项,如不认真执行两小时检修制度,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检修前,检修单位要对停电范围进行通知,井下停风、地面停水要汇报调度室征得同意;

4、检修记录由维修组长负责填写并签名,组长不在时可委派他人填写。

5、机电部工程技术人员要不定期抽查检修情况,重要检修项目,要在现场监督指导。

6、工区管理人员要对每天的检修项目进行检查,重要检修项目要在现场负责组织施工及安全监督检查,时刻掌握施工的安全和进度,对现场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月停产检修:

1、月停产检修由各相关工区提出本工区的检修项目计划,报机电部汇总后由矿研究决定具体检修项目。

各工区根据矿批准的检修项目编制检修措施。

措施的审批、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2、检修开始、施工中、检修完毕,检修负责人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检修完毕后,一般项目由机电部经理负责组织验收,重要项目由机电部经理组织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机电副总参加。

 

第二章 设备综合管理

第十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购置,及时安排,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和提高设备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使投资效益最大化,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以提高我矿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坚持日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认真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

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

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

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实行班组长制。

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

主要管路、缆线装置,应设置专职机电维修工负责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

正确处理好生产与设备检修的关系,做好设备配件储备。

在生产中严禁设备超性能和带故障运行,确实做好设备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包括运转、操作人员,以下同)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由有资质单位发证(国家有统一规定者,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司机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对强令司机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情况,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司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汇报,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运输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第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大修、改造、化学水清洗之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报机电部,由机电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生产场所需用的设备,应按照生产接续计划提前申请,由机电部进行安排和调拨。

使用单位到机电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凭手续领用或交接。

第十八条:

由于生产中需要新增加设备,由所用单位向机电部提出申请,机电部给予安排和调拨,矿内无所需设备或设备需要更新时,由机电部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报企管部。

煤矿设备及五小电气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并且为国家规定的非淘汰产品。

第十九条:

仓库新设备出库时,机电部设备管理员要对设备的各种资证、资料和设备性能进行检查。

资证和资料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要求时,方可办理设备出库手续,使用单位凭领用手续领用。

无领用手续严禁发放。

设备的资证和资料由机电部设备管理员保存,并对设备进行建帐立卡。

第二十条:

新设备领出库后,使用单位要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安装使用。

设备使用后,使用单位要按使用说明书加强维护、检查,及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运行纪录,在质保期内出现异常或问题时,及时向机电部和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生产厂家进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整套设备严禁拆卸,随机配件和工具随设备同时发放,对于私自拆卸设备的对其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对其责任者按其损失价值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锅炉用压力表每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基础管理必须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

各类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机电部建立设备台帐。

各单位建立设备保管手册,每月于机电部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

所有设备升井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交机电部,由机电部办理设备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机电部留底、一份交机运工区、一份本单位留底。

升井设备有损伤、损坏的,由机电部及时通知机运工区和使用单位人员验查,机电部月底,机运工区将当月所有损坏设备的情况书面报机电部、企管部,汇总材料中应纪录设备名称、编号、交库单位、升井时间及设备损坏程度等。

设备入库后,机运工区维修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维修处理,达到原设备的性能标准,保证设备维修完好后备用。

维修后的电气设备及“五小电气”需经机电部兼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方可下井。

第三章 大型机电管理

第一节 大型设备通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型固定设备主要包括主提升绞车(滚筒直径2米以上的)、主排水泵、主扇风机、主运输皮带、锅炉、空气压缩机等。

第二十六条:

大型固定设备和主供电系统的安装、检修、检测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按设备检查周期表的内容和周期,实行强制性检修。

大型检修项目计划应提前报机电副总经理、机电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关健部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探伤,探伤报告存档备查,对探伤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井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可靠的双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二节 大型固定设备和主供电系统技术测定

第二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和井上下提升物料的主提升机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技术测试。

提物主提升机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3年进行1次技术测试。

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检测报告要存档备查。

发现系统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每年对提升机主轴装置及悬挂装置进行一次探伤,对减速机及联轴节进行一次解体检查清洗换油。

第三十条:

主通风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试。

5年内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也要进行1次性能测试。

第三十一条:

主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要进行1次性能测试。

并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中的主空压机应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

第三十三条:

要强化大型固定设备的油脂管理,合理使用,其型号、牌号和更换周期要符合技术要求。

第三节 绞车检查、维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绞车司机检查项目:

1、绞车司机接班后,要认真对各部件进行检查,紧固螺丝不得松动,连接件应齐全完好;

2、检查各保护装置和电气闭锁是否齐全可靠;

3、制动系统:

闸瓦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液压站油质、油量、运转正常,各电磁阀动作正确;

4、信号系统正常。

5、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五条:

维修人员检查项目:

1、维修人员每天必须对连接装置、阻车器、钢丝绳、绞车滚筒、制动装置、传动装置、电机、供电控制设备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2、绞车在全速运行时突然断电,发生紧急制动时,应马上对钢丝绳的伸长、断丝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运行。

3、检查提升设备所有零部件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固。

设备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4、电气维修工每天必须对高低压供电设备和电气控制设备和信号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车处理。

第四节 主通风机检查维修制度

第三十六条:

每小时司机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各转动部位无异响和异常振动,轴承温度不超限,电动机温升不超规定,各仪表指示正常,电机电流不超规定值,严禁超负荷运行,电压符合规定,随时注意检查负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

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巡检的罚款10元。

第三十七条:

维修工每15天检查一次,各部螺丝、机壳各部联接及高、低压开关运行情况。

发现不完好的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八条:

备用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每2个月进行一次轮换运行,最长不超过3个月。

新运行的主通风机运转48小时后,方可对停运的通风机要进行检查检修,并要求在24小时内全部检修完毕,检修后的主通风机必须空载试车,达到良好备用状态(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修时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报矿及机电部批准)。

停运超过一个月的备用通风机,应每月试运转1次,每次试运转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不能达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1)每年的4—5月份对主通风机进行一次中修。

(2)维修工必须每旬对风机风门及反风设施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请示处理。

(3)维修工必须每旬对风井的高低压供电线路和和风机的电气控制设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请示处理。

第五节 主排水泵检查检修制度

第四十条:

司机检查规定:

1、对正常运转的水泵要按巡检周期进行巡回检查。

巡检内容包括电流、电压、压力表和真空表的指示情况,电动机、电缆和各部轴承的温度情况,设备有无异响,水泵密封松紧要达到滴水不成线。

吸水井水面深度指示器工作必须正常,吸水井积泥面距笼头底面距离应不小于0.5米。

认真观察吸水井水位变化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2、紧固件齐全无松动。

盘根无老化和磨损后,不能保证正常密封时应及时更换。

3、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各台水泵要轮流运行。

避免电气设备受潮,防止绝缘值下降起不到备用作用。

4、司机应参加设备的检修和设备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维修工巡检和检修规定:

1、每五天对泵房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紧固各部螺丝,手测各部温度,探听各部声音。

保持水泵、管路、阀门完好,轴承润滑良好,并试验射流和真空泵。

电缆头、配电、启动设备的操作机构检查,并对电机滑环进行清扫调整其压紧程度。

2、对水泵平衡盘的间隙及时进行调整。

3、每年1—3月份对水泵进行有针对性的解体检修,5月底完成吸水笼头清刷,以及吸水井杂物、积泥。

4、检修后要对全部水泵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5、雨季以前由机电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主排水泵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

6、每月末由机电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水泵及附属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正常使用的水泵每台不完好,对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各罚款30元。

不按时进行巡检每次罚款20元。

第六节 锅炉检查检修制度

第四十二条:

锅炉工检查规定:

1、锅炉工要对锅炉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计进行不间断的巡查。

发现水位呆滞不动或没有水位标志,就必须立即冲洗

2、燃烧输送系统、引风机、挡板位置、水泵运转情况和给水调节阀、逆止阀的工作状态每1小时巡查一次。

3、每班必须对炉水化验两次,根据炉水悬浮物浓度的情况进行排污,并确保锅炉给水质量。

4、锅炉工交接班后,冲洗水位计一次。

每周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排汽实验,确保锅炉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十三条:

锅炉维修工巡检和检修规定:

1、锅炉维修工按检修周期对锅炉、安全附件和辅助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每天对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设备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中的声音是否正常。

每年对锅炉进行小修一次,主要内容包括修补炉墙、烟风道、修理辅机、修理或更换阀门及附件,修理炉排、水处理器等设备。

3、对仪表设备,应每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按检验周期进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每天应检查所有阀门,发现漏水、漏气现象及时处理。

第七节大型皮带机和给煤机的完好标准和检查检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大型皮带机的检查和维修制度

过流保护和欠电压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3、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温度、烟雾保护每月试验一次,自动洒水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4、防撕裂保护装置,每天检查试验一次,自动洒水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5、断带保护,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6、紧急停车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的停机检修。

8、滚筒、硫化接头、托辊要编号,每天对钢丝绳芯胶带的硫化接头、各部轴承、托辊、逆止器、机械防跑偏装置、胶带带身撕裂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

9、减速机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齿轮油,使用中的油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

10、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严禁超载运行。

第四十五条:

皮带机完好标准

1、滚筒:

(1)、滚筒无裂纹,无开焊,无异常声响;

      

(2)、滚筒两边直径差不超过1mm。

2、托辊:

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

3、皮带:

(1)、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5%;

      

(2)、保护层脱皮不超过0.3m2;

      (3)、中间纤维层破损面宽度不超过带宽的5%。

4、皮带跑偏的判断标准:

上皮带不超过托辊边缘;下皮带不磨架。

5、拉紧装置:

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小于调节全行的1/5,伸缩牵引小车行程不小于17m。

6、架子:

架子无变形,无开焊。

7、硫化接头无裂口、鼓泡或碎边。

8、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各传动杆件灵活可靠,各销轴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9、保护装置:

 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有检查试验记录。

10、信号装置:

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

11、多台运行:

多台运行时应设联锁装置。

12、制动闸:

松闸时,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制动可靠。

13、仪表:

各种仪表必须齐全、指示准确,每年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

给煤机的检查和维修制度

给煤机必须保证每天1小时的停机检修。

给煤机各润滑点的润滑情况必须每班检查一次。

3、给煤机的减速机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齿轮油,使用中的油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不合格的齿轮油必须立即更换。

4、给煤机的电机和变速箱必须保持清洁干净无灰尘无杂物。

第四十七条:

给煤机的考核标准:

1、给煤机必须保证每天1小时的停机检修,一次不检修罚款20元。

2、给煤机各润滑点的润滑情况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一次不检查罚款20元。

3、给煤机的减速机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齿轮油,使用中的油每半年取样化验一次,不合格的齿轮油必须立即更换不使用合格的润滑油每次罚款50元。

4、给煤机必须清洁完好,不清洁、不完好,每次罚10元。

5、给煤机的使用运行记录,无记录和记录不标准每次罚款10元。

第四十八条:

大型胶带输送机考核标准:

1、机运工区使用的大型皮带机和皮带机的综合保护必须保证清洁完好,不清洁、不完好,每次罚20元,皮带的综保甩掉不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皮带综保试验、各分管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违犯一次罚款30元。

2、皮带机跑偏每处罚款20元,托辊不转每个罚款10元,皮带底浮煤磨皮带每处罚款20元,

3、各个润滑处缺油的每台次罚30元。

4、设备的变速箱损坏吊挂眼每个罚50元,损坏固定眼每个罚100元。

5、因操作失误、维修不及时造皮带损坏、撕裂,根据皮带的新旧程度折价罚款。

第四章井下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节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规定及失爆

判别标准

第四十九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井下在用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

尤其对于高瓦斯矿井,必须坚决杜绝电器失爆现象。

结合公司机电管理现状和国家最新防爆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防爆管理小组

1.组长:

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长经理

成员:

机电部技术员以及各生产单位行政主管、技术主管、机运区长和各工区电工队长。

2.各生产单位机电防爆管理人员统计表

二、管理规定

1.机电部是防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负责组织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安监处、调度室、企管部、生产技术部和通防部等部门是协管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的防爆电器设备和电缆的管理工作。

2.防爆检查人员的资格:

必须是电器专业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

3.要求每月组织一次防爆知识培训班,每月组织1次全面检查。

4.每发现一处失爆,罚单位100元,罚区长30元,罚行政主管、技术主管和防爆管理员各20元,扣月度绩效0.5分。

回风顺槽、采掘工作面等危险区域的失爆加倍处罚。

要求各单位按照包机制将罚款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5.对防爆设备实行“四把关”。

一是入井前的把关,各类防爆电器下井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的防爆检查员(专职电工)进行验收。

检验合格后,机电部发放人员、机厂检修人员和领用人员共同签字,发放“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

第二关,送电前,全面检查一次设备性能。

第三关,正式使用前提出申请由机电部组织验收。

第四关,把握好预防性检修工作,包括班前检查,检修班日检和每月的停产检修工作。

6.严禁使用没有“MA”标志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产品。

通讯、检测、监控、人员定位、考勤等系统电器和电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对这类设备管理,必须提升到对隔爆型电器设备的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将严格按照本规定统一进行考核。

7.防爆设备的搬运、安装:

装车时要轻装轻放,设备重心尽量降低并靠近车辆中心,为避免运输中设备在车内滚动磕碰,要用木板等物垫好挤实,连接部位要紧固好;井下卸车严禁乱扔乱摔,防止碰撞;设备临时存放地点不能有积水;设备运到安装地点后要先对其外观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性能符合要求后才准安装使用。

8.严格按规定安装施工,设备送电前,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不用的喇叭口也要拆检。

确认符合防爆、完好标准后方可送电试运行。

9.新安装设备正式使用前,向机电部提出验收申请,不经验收的设备不允许擅自使用,一经发现,每台设备罚100元。

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机电管理细则考核,逾期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10.防爆设备的交接、回撤必须完好,发现设备性能严重损害,将按照机电管理细则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隔爆设备防爆要求

一、隔爆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认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

2、隔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

3、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

4、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

5、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

二、隔爆设备的隔爆结合面要求

1、隔爆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不准涂油漆。

2、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必须齐全紧固,其紧固程度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3、防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三、电缆引入装置开关接线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

2、单孔密封圈内穿进多根电缆。

3、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4、密封圈部分破损,而未破损部分已不符合防爆规定。

5、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6、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7、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

8、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

9、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

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mm以上的。

挡板绝对厚度小于1.82㎜的。

10、挡板放在密封圈里侧。

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垫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

11、进线嘴压紧密封圈后没有余量、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

12、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压紧。

13、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

压盘式进线嘴用手能晃动。

14、使用的压紧螺母式进线嘴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

15、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

16、开关的小接线嘴引入引出动力线。

四、供电线路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失爆;

1、鸡爪子:

(1)电缆(包括照明、通讯、监测、信号、控制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与硫化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接头;

(2)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未采用接线盒、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3)电缆连接用的冷补胶未使用与线路电压等级相符的冷补接头。

2、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未安装隔爆电气设备元件者,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m内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

(1)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2)电缆伤痕达电缆护套厚度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1/3以上者。

(3)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小喇叭嘴不准进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

五、电气插接装置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否则即为失爆。

1、插接装置的机械或电气联锁必须可靠,以保证在带电时插接装置不能分开,插接装置分开时不能带电。

2、采用未设置联锁的插接装置时,“断电源插拔”字样的警告牌必须清晰可见。

3、插头拔脱扣,插座内不允许有裸露带电部分;插座入口处的防护盖应封堵严密、开启灵活。

六、照明灯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失爆: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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