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授课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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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授课课件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授课课件)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授课课件)

开头:

讲人民调解工作深感五怕:

一怕缺乏理性知识,讲不深、讲不透、讲不好。

二怕讲不出,收不牢。

不准备文字材料怕讲不出,准备后怕照本宣科大家不愿听;如增加些法律或案例内容,一是素材不多二是怕收不牢。

三怕不联系实际空对空,如讲案例涉及本街道有关单位、有关当事人,讲得不好怕有负面反映。

四怕在座各位学历比较高,相当一部分同志有相当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人民调解工作业务能力和较长的的经历,工作技巧和方法比我还强,怕讲错或讲外行话。

五怕同志们对我授课要求太高,达不到同志们对我的要求。

上次区局来讲,有些同志不配味口。

为此深感压力相当大。

尽管如此,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纠纷和法制宣传三大功能在维稳战线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好本地区社会稳定。

愿和各位借此机会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下面我谈五个方面内容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三、当前街道调解工作的特点

四、调委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类型、分工、方式和条件

五、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1、什么是调解。

调解就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它有三个特征。

一是第三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主持协商,而不是无人从中主持,完全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二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裁决。

三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调解分为:

司法调解(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调解成功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

行政调解(劳动仲裁:

调解不成进行裁决,裁决不服可诉讼解决。

司法行政主持调解:

如不服调解也可裁决,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反悔仍可以以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

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不愿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民间调解(亲朋好友、娘舅、等中间调解)。

2、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已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自我监督)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民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通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形式。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也有三个特征(三性)。

(1)人民性。

A人民调解是在社会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B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

C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

D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民主性。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3)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的自发活动,它是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A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B联合调解委员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解委员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

C专门调解组织,即针对专门的人群设立的调解组织,如集市贸易调委会、物业管理等调委会。

除了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三种形式外,随着形势的发展,根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调解组织形式,这就是社区矛盾调解中心。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7个)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9条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对人民委员会制度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除了上述制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可以建立其他组织、工作制度,以保障人民调解活动的顺利开展。

(不讲)

(1)岗位责任制度。

街道司法科今年已制订了《永丰街道2021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评细则》规定:

工作内容及要求、组织落实、活动情况上报、调处成功率和防激化、制度落实、法制宣传、安置帮教、遵纪守法、资料齐全等9项内容。

并经3月份的调解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2)纠纷登记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都要应当进行纠纷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令、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联系电话,记录人签名____或盖章,注明登记日期。

经登记后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

(3)统计制度。

A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B设立统计表;C统一统计标准;D及时汇总上报。

(今年个别单位的数据上报始终延迟)。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有:

设立保管人员(未归档之前调解主任,年终交居委会档案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调解主任负责检查资料是否齐全),保密管理办法(特别是涉及个人稳私,商业秘密,国家保密一不涉及)。

调解文书包括:

当事人调解申请书(书面、口头笔录)、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笔录、调查材料或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等。

(5)回访制度。

回访可使调解组织清楚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的效果,发现调解工作的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排除妨碍协议正常履行的的各种隐患。

回访的内容是:

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书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响、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p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定人负责、定时上门做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定具体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6)纠纷排查制度。

调委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排摸的目的和意议;2、掌握排摸的时间(每季一次或逢年过节和重大活动)、范围、方法;3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4填写排摸工作统计表;对应当由调委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7)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主要内容:

1、建立息信传递与反馈组织(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

2、组织信息的传递;一种是纵向传递,是指调委会将信息传递给上一级调解组织。

另一种是横向传递,是指调解组织将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或共同调解的各调解组织。

传递方式:

口头传递、书面传递和电话传递。

3、做好信息加工处理。

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如易激化实行“三定”打架伤害赔偿待康复后)。

4、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了解上一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意见,便于有效疏导、调解。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随着我街道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

种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涉及到一些群众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撤村建社区中和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问题逐渐增多,且呈现出多样性特点,若不能正确、及时地化解和处理,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群众不断上访、集访甚至发展为民转刑、民转非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为此,各居委会及调委会已引起了高度重视,认真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群众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积极调处发生在身边的一些纠纷,同时深入调查,了解分析^p社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六个):

1、人民调解在加强社会法制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纠纷和法制宣传三大功能,始终处在维稳工作的第一线,具有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人民调解是推动公民守法的一条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针对性地帮教劣迹人员,督促他们遵纪守法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所以说它在加强社会法制体系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精神文明建设息息相关。

一是为群众排忧解难,增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友爱。

二是通过向群众法制宣传和社会道德教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新型劳动者。

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包括组织发动群众制订“居民公约”、开展评选五好家庭、创建文明法制小区活动。

并通过这些活动,表扬那些讲文明、懂礼貌、和睦相处、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批评那种歧视虐待妇女、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3、人民调解在维稳工作中在所起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的目标是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争取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作为人民调解,它的基本目标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总的目标相一致,但又有自已的特点,这就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转刑、民转非事件以及集访事件的发生;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发生,促进整个街道的安定团结,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4、人民调解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

一是通过调解大量矛盾纠纷,

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解除其精神负担,增进了团结,使其心情舒畅地工作;

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生活在群众之中,易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发现和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三是人民调解组织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使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忙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搞好其他各项工作;四是人民调解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5、人民调解对促进社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用。

6、人民调解对预防犯罪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等等。

三、当前街道调解工作的特点

2021年以来,全街道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件,调结件,成功率达。

其中:

婚姻103件(占12.4)、恋爱3件、继承5件、三养(赡养、扶养、抚养)35件(占4.2)、住房17件(占2.1)、宅基地5件、租赁12件(占1.4)、改扩建4件、产权3件、公用部位74件(占8.9)、邻里360件(占72)、合同纠纷5件、损害赔偿72件(占8.7)、劳动纠纷2件、其他纠纷66件。

防止激化转化为刑案和非正常死亡3件、集访10件。

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调解的纠纷,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纠纷,群体性上访纠纷、连续调解不满3次的纠纷、法律服务所处理的纠纷等。

而今年以来全街道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262件,调结262件,成功率达100。

其中:

婚姻37件(占14.1)、恋爱2件、三养(赡养、扶养、抚养)13件(占5)、住房5件、租赁7件、产权2件、公用部位5件、邻里143件(占54.。

6)、合同纠纷1件、损害赔偿12件(占4.6)、劳动纠纷1件、其他纠纷15件。

随着街道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开放也已30周年,本街道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归结起来有两点:

(一)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民生问题上,即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民生问题上,老百姓之间的恋爱家庭和邻里纠纷及房屋宅基地共212件,主要涉及家庭邻里矛盾、动拆迁安置后家庭住房分配、环卫环保以及拆违中遇到的新问题,占总量的80.9。

(二)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特点1、传统类型的纠纷依然突出。

涉及邻里、婚姻家庭等的纠纷仍占绝大多数,而家庭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继承、三养、住房等领域。

同时在街道撤村撤镇过程中,传统的纠纷类型也出现了涉法因素多、隐患根除难、纠纷易复发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化解,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引发侵权赔偿纠纷甚至刑事案件。

2、新类型的纠纷时有发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和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拆违工作、企业用工不规范、环境污染、居务公开、部分涉农居委会的土地承包等纠纷也不断增多。

同时根据节能减排等政策、措施的施行,许多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面临着关停并转的问题,由劳动争议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街道办事处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房屋租赁、装璜)、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与企业的纠纷、劳动合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城市建设噪音扰民纠纷、动拆迁纠纷(动迁安置宅基地纠纷、动迁安置房分配纠纷)、_撤村建社区中纠纷(1、仓吉印海队个别村民认为集体资产处置不公;2、戴家浜部分老年居民要求办理大病医疗保险;3、城镇居民在乡办企业退休职工要求增加退休金;4、地毯厂几百名职工认为企业保险交纳存在问题等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主体日趋多元化,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体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导致民间纠纷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些纠纷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对社会稳定所产生的影响较之以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纠纷更为严重。

(如花园浜居委会部分居民与东钛厂问题、业主丢失助车与物业矛盾等)_个别居民认为不批不斗不怕你,解决工作不求你,有了因难碰到问题矛盾寻着你,解决得不满意骂杀你,弄得不巧要通过上访诉讼来告你。

所以调解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我深感调解工作既烦又难。

这些矛盾纠纷对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传统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调委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类型、分工、方式和条件。

1、调委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类型。

根据有关规定调委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根据纠纷所指的对象,大体可划分为如下范围和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

主要包括:

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产改嫁,借婚姻索取财产的(特别是外地人),以及父子、婆

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主要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

还包括:

地界(自留地)争夺农机具等等。

(3)财产性纠纷。

主要包括:

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所有权指对物质财富的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争议。

使用权纠纷,如租赁、宅基地等争议。

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而发生纠纷,如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

(4)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如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给受害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2、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艰制。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有二类: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有关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违章建筑处理、非法转让房屋引起的纠纷)等等。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具体分为:

(1)法律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如仓吉(解除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确认合同效力);

(2)已构成刑事案件,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4)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5)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6)城市公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确认及公有房屋改建影响结构,或者抢占强住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引起的纠纷(秀南)。

因上述原因导致斗欧、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应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调委会协助,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7)在集市贸易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的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

但可配合调解。

(8)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地、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于调委会调解的职权范围。

但可配合有关部门调解(玉树)。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分工。

(1)纠纷当事人户口在同一居委会辖区内的,由该调委会管辖;

(2)纠纷当事人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发生了纠纷,由纠纷发生地调委会主动联合另一方调委会调解;(3)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调委会管辖;(4)

双方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在其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受理调解;(5)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应以其家长或监护护人所在地确定等。

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一是由街道调委会受理,二是共同受理或一个受理共同调解。

4、受理纠纷的方式和条件。

(1)受理纠纷的方式:

根据当事人申请(书面或口头)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不论通过哪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

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要说明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二是有具体的调解请求。

如给付债务、赡养费,返还财产、确认继承权、损害赔偿等等。

三是事实依据。

即纠纷的事实,包括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有些是当事人提供,有些是调委会调查)。

四是申请调解必须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已讲纠纷受理范围)。

五、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上个世纪司法行政工作相对单一,依据《司法助理员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是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协助基层调处疑难复杂、易激化、民转刑案件和防止民转非。

现在的司法行政工作:

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开展法律服务等工作。

可以讲现在的司行政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量越来越大。

虽然工作量大要求高,但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脚地在社区各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各居委会干部的配合和支持分不开的。

此培训班有相当一部份同志是新的居委干部,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未担任过调解工作,对此工作不要怕。

只要弄清事实、认真学习对照相关法律,虚心向有关部门请教,对纠纷当事人耐心进行疏导,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工作技巧,调解纠纷一定能够成功。

为此提出如下想法,仅供同志们参考:

1、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

(1)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宪法》、《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司法部规章依据是《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及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上海市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民间纠纷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婚姻”纠纷的几点意见》。

(2)在调处纠纷中常用法律学习建议: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条例等。

因纠纷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故要求碰到什么纠纷,有针对性地学习寻找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调解。

2、坚持调解工作十六字方针。

即“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与“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两个主面,“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强调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要及时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及时送交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运用多种手段加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矛盾激化。

3、调委会调解民间应当遵守的原则。

A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

注:

调解不是湖稀泥、是有原则的,必须是依法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订的机关不同,效力也就不同,解决纠纷依据有上述明文规定的,适用的法律必须对号入座。

在没有上述规定情况下才能用社会公德,不得以违背法律习惯如:

嫁出的女儿无继承权、嫁出的女儿对父母无赡养义务、解除亲子女与父母关系等等。

B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注:

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就不能调解;不愿意调解的不是不管,但也要做好当事的思想疏导情绪稳定工作,同时要为当事人寻找出解决途径,通过行政有关部门、上级、法院等,如有关机关、部门需协助的应予以配合;当事人平等地位,不能有地位高低,个人与企业、事业、等。

C遵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

有些虽当事人自愿调解,但始终远距大而达不成协议,如有一村有一意外事件造成一孩死,一方要赔偿26万元,另一方只同意20_元,告知向法院起诉;或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申请时愿调解,后在调解中不要求继续调解的。

在做好当时人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要求其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4、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要具备如下条件。

A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公民的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通过自已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行为能力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

(1)已达法定成年年令即已满18周岁;

(2)精神状态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

二项必须同时具备。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对象和条件:

(1)16周岁以不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即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

如发现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催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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