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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心得体会

法庭案例心得体会

法庭可分为,部门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某事的临时法庭、基层法庭(县级法院的乡镇级基层单位),以及特殊法庭(tribunal)。

其中,特殊法庭是指为某类事情特殊设立的裁判机构,可以是某法院的子属级单元,也可以是独立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

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法庭案例心得体会,盼望大家喜爱

法庭案例心得体会1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甚于十次犯罪”。

公正是司法工作永恒的真理,是司法工作恒久的主题,更是社会对司法最大的期盼和需求。

“公生廉、廉生威”。

公正最基础的保证是法官业务的清正与廉洁。

在集中警示教化专项活动中,必需突出务实性,将警示活动与司法实务有机结合,实践司法公正,提升法官形象,维护法律权威。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警示教化活动后,我们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需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

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需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

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留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需牢牢抓住这个根本。

遗忘了这一点,就遗忘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丢失正确的权力观。

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真正做到司法廉洁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民法官作为公允与正义的化身,应当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足,让群众信任。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

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肃穆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三)真正做到司法高效

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行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肯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养,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

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需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退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四)真正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精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

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需做到:

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

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假如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

我们在认定事实时,肯定要依据证据推断规则,结合详细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

2、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推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

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

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推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

作为审判人员肯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

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总之,在队伍廉洁性上我们迈出了一大步,但警示教化活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我们将以此次活动为推动力,仔细学习和借鉴他人的阅历与做法,在“找差距、练内功、树形象、上台阶”上下足工夫,实现以教化促廉洁,以廉洁保公正,以公正服务、保障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法庭案例心得体会2

最近,我仔细学习了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共同编辑的《人民法院警示教化案例选编》,感受颇深。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有关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提高扶植,并收受他人贿赂400余万元,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为法律工作者介绍案源,以案谋私,以权谋私,并插手基建,贪污公款;湖南湘潭中院原院长罗凯元滥用组织人事权,大发卖官财,先后索要和收受他人贿赂231万余元;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将在高墙电网中度过那漫长的岁月。

诸如吉林高院刑一庭原庭长宋祥贪财护黑、湖南彬州中院刑一庭原副庭长黄孝光从优秀法官沦为阶下囚……纵观以上案件可以发觉,他们大多出身于农夫家庭,后来经过自己的刻苦努力,辛勤工作,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做出了不菲的成果,才得以步步攀升,最终都身居要职,有的是学者型法官,有的是专家型法官,有的是优秀法官,他们原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们本应当以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可他们贪欲膨胀,利用手中的权力与当事人做起了权钱交易,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有的没有与律师保持必要的距离,没有保持必要的警惕,从而被拉下水;有的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说情、打关照,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从中捞好处;他们遗忘了法官的职业操守,有的热衷于傍老板、交挚友、痴迷于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

他们之所以成为人民的罪人,就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迁,面对以前的荣誉和成果,他们的学习观、世界观、价值观出现了偏差,平常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总认为理论学习是种负担,平常的专项学习和理论学习,都是走过场,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丢失了理智、丢失了操守;片面追求金钱和财宝,个人利益至上,思想上不思进取,工作中不讲追求,生活上不愿简朴,法制观念淡薄,最终滑向了犯罪的泥潭,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从一名人民法官堕落为人民的罪人。

当他们被关押在看管所和劳改场所失去人身自由,失去组织和领导、同志们的信任的时候,方知自由的珍贵;当他们众叛亲离的时候,他们才知道亲情的珍贵;当他们对将来感到迷茫、苦恼的时候,他们才知道当时的行为是多么的可耻、可恨;当他们深刻反省并有所醒悟的时候,已为时太晚。

今后,我肯定以他们为镜,严格遵守省高院的“五个严禁”、“六条禁令”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时刻牢筑反腐防线,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要正确对待和运用党和人民给予的审判权,绝不与当事人做权钱交易,与律师保持必要的距离,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约束自己业内外行为,要做到耐得住孤独,守得住清贫,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自觉抵挡权利、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大力弘扬“崇法尚德守廉,亲民求实争先”淮安法院精神,坚固树立宗旨意识、法治意识、责随意识和廉洁意识,严格遵遵守法律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遵守法律律底线,切实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融入到每一个案件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允正义。

法庭案例心得体会3

在阅读了《人民法院警示教化案例》之后,我感受颇深。

在这本书中,我看到了很多法院领导干部一步步走向堕落,最终陷入犯罪深渊的案例。

很多领导干部由于放松了自己的道德修养,淡漠法制观念,在个人私欲的驱使下,在权力、金钱、美色面前丢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育教化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最终身败名裂。

这些案例就像一声声警钟,时刻提示我们要把握自己,守住道德的底线。

为什么这些原本党的好干部会被渐渐腐蚀进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呢?

在这些案例中,有许多领导干部写了忏悔录,在他们的自我反省中,都提到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不够,在权力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改造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没有抵抗住金钱的诱惑,走向了腐败。

这些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可鉴,后世之师,我们肯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注意自己志向信念的建立和完善。

一、吸取深刻教训,加强廉政建设

1.忽视志向、信念教化,放松世界观改造是犯罪的根本缘由。

“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是周恩来同志的座右铭,作为一个宏大的无产阶段革命家尚且如此,更何况我们的各级干部。

尤其是面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艰难任务和更加困难的国内外环境,一刻也不能放松个人世界观的改造,要不断加强修养,进一步坚决志向信念。

2.要有做人、做事的准则,建立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胡锦涛同志提出牢记“两个务必”的讲话特别重要。

我们要保持虚心、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接着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否则就不能正确对待权力、金钱、美色,就会私欲膨胀,滑入犯罪泥潭。

3.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治理腐败。

一个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定是一个腐败的权力,这是历史和现实的阅历都告知我们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殊是要形成权力制衡的机制和用人上的民主、公正,以德用人,以绩用人,不能任人唯亲。

二、找寻差距,努力提高自身素养

1.提高政治素养。

一是不断坚决志向信念,要做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二是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面对困难的环境,时刻以党员标准比照要求自己;三是加强对党的路途、方针、政策的相识,增加贯彻党的基本路途的自觉性。

2.提高思想素养。

一是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筑牢思想防线;二是接着提升人格修养,要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3.提高作风素养。

一是坚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亲密联系群众,始终成为人民的公仆;二是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一切从实际动身养成艰苦朴实、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三是要不断开拓创新,与是俱进,探讨新状况,解决新问题。

4.提高廉政意识。

一是要进一步严于律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二是要树立廉政的楷模,以孔繁森、郑培民为榜样做勤廉兼优的公务员。

法庭案例心得体会4

根据我们的培育安排,教研室老师组织我们在本学期末进行了刑事模拟庭审,两个法学班共同组成了模拟庭审小组。

包括审判组的合议庭、书记员、证人、法警,公诉人员,两个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共15名同学。

我在这次模拟实践中没有成为”演员”,仅作为后勤人员供应必要服务,开庭时的角色是旁听人员。

然而对于整个庭审的演练和正规的程序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相识。

进入高校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肯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

根据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的形式是我们法学本科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必要途径。

所以大家的参加都表现主动,看法仔细。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和盗窃摩托车一案(虚构)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学问详细的制定了法庭实施安排,仔细做了庭审前的打算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

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合法顺当的进行,同学们进行了多次合练和修改,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过程。

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有一些感受,详细包括对于模拟法庭本身的相识和对于案件的理解。

首先,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满堂灌输式教学缺陷、填补纯理论学习的不足,培育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实力。

详细来说:

1、参加同学成为学习的主体。

这次模拟法庭,实质参加主体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形式参加者为书记员、法警、证人以及旁听人员。

在前期打算阶段实质参加者针对案情收集资料,分别制作了相关文书,并且提前查阅资料熟知庭审程序,形式参加者也对案情有了具体的了解,与大家进行了多次探讨。

从这个方面来讲,参加者学到的学问是较丰富的。

但是,因为实质参加者的人数有限,以致于许多的同学不能参加进来。

2、控辨双方在庭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看法,在开庭时从容的进行陈述和辩论。

案件是大家虚拟的,被告人和地点也并不存在,所以大家并没有受到太多束缚,可以依据案情进行控诉和辩护,这是老师在最起先的时候给我们的指导,让控辩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发挥自己。

双方都做了充分的打算,开庭时的陈述与辩论做的很好,然而过于注意案件的法理分析,所以我们忽视了对各种相关学科和学问的了解和应用。

以至于老师在我们演练过程中提出了许多与现实状况不符的地方。

时候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可笑。

可见模拟法庭训练是一种综合素养的训练,它不仅包括了对法律学问的学习,还包括了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详细现实的了解。

3、从模拟法庭的打算来看,我们分工很明确,节约了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做到”术业有专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角色,无法全面的体会各个人物的职责和作用。

其次,就案件而言,出现在了共同犯罪,虽然原本设想的案件很简洁,但是共同犯罪和随之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是量刑上出现了一些改变。

我经过查看发条认为共同犯罪中王刚对于盗窃案得逞的作用至关重要,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

两个都其主要作用,也就是两个都是主犯,这种状况合法可行。

自首方面,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说明规定,确已属于自首状况。

不管二者处于何种目的,主动交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议庭同学的判决我认为合法合理。

经过了近两周的排练,打算,我们的模拟法庭已经基本成熟,虽然最初我们因为之前民事模拟法庭的经验想当然的犯不少程序上的错误,但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大家的努力基本上已经改正了。

这次实践活动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让我们从理论学习的空壳中脱离出来,距离现实的法律越来越近,信任大家都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在以后我们真的投身法律事业的时候,这次经验必定会让大家记忆犹新的。

法庭案例心得体会5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化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化活动。

这是党中心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动身,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需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必需坚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仔细领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事实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相识和信念,或价值观。

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

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详细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

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

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护的程度可以干脆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遵守法律、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

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

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的党中心,在仔细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阅历,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记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相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白方向。

人民法院只有坚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实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加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养、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完成党和人民给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阔人民群众利益和须要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深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化,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恒久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允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允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广阔法官要全面精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固树立公允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允正义的实力;坚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坚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肯定领导。

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二、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在客观上应当相识到它存在的意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

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简单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行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公允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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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需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

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需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

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留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需牢牢抓住这个根本。

遗忘了这一点,就遗忘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丢失正确的权力观。

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民法官作为公允与正义的化身,应当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足,让群众信任。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

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肃穆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行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肯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养,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

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

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需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退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二)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精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

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

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确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

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

党的_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允与正义”,给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难的历史使命。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允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需做到:

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

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假如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

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肯定要依据证据推断规则,结合详细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

2、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推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

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

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

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推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

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

因而,审判人员肯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

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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