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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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

(试行)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导则。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审查办理制度,即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科室审查办理的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初步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部分较为重要的项目,科室可征询局总工办意见,分管领导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局总工办出具意见。

第五条局审查办理项目,由科室签署初审意见,报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由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或提请局务会议审查。

局总工办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总工办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和组织技术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等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对于部分情况复杂且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总工办可以要求召开技术审查扩大会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局总工办根据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签署意见,交由科室呈局长批准。

第七条规划审批流程图:

注明:

窗口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八条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技术审查鉴定或者规划委员会讨论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局总工办,同时通过办事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局要求完善技术审查程序后重新报请行政审批。

第九条科室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主办科长负责;局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总规划师负责;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由局长负责。

第十条为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开,各司其责,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设立技术审查小组,对审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小组由总规划师负责,技术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城市测量标准和数据格式的现势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比例不小于1:

1000,建筑方案和施工图的比例不小于1:

500,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我局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严格遵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必须遵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明显不符合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调整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凡属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的事项,均由窗口统一接件并根据类别交由相关科室办理,科室处理完毕后,必须交回窗口统一发件。

窗口不能判断是否接件的项目,可以征询科室意见,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二编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规定履行审核或初审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属于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如下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般性项目且用地规模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由科室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2、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或者对城市发展和城市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均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3、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均按照局审查办理方式处理。

第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韶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2-1)及相关材料,窗口核对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并将有关材料转局用地规划科。

2、审查:

局用地规划科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审查办理的要求予以办理。

3、核发:

对于审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窗口取件并发给申请人,审查不符合选址要求的,由窗口退件并告之原因。

第三条在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论证,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1、对城市规划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用地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或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

3、对城市环境、生态、卫生、公共安全或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需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且调整审批权在本级市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项目;

5、需调整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紫线和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选址定点的建设项目,且调整审批权在本级市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

6、其它与城市规划用地功能布局有重大冲突的项目,需调整和占用重大城市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用地或可能对周边用地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属需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预审,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选址意见初审(预审)申请书1份;

2﹑填报的《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份数按审批部门的要求);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各1份(相关批准文件包括:

项目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批准文件,属划拨用地的提交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4﹑项目涉及其它行业管理要求的需提交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份(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军事部门及其它特殊行业等);

5﹑拟建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包括项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1份(针对项目不在市规划区的);

6﹑属需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应连同《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符合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一并报送;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需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

8﹑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部门意见(对需进行环评的项目);

9﹑拟选址位置最新测绘地形图(1:

500~1:

2000,属线位走廊的比例可按1:

5000~1:

1万),附对周边环境、设施、规划要求等情况的必要说明;

10﹑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或属行政划拨新征用地的项目选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书面申请1份;

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相关批准文件,或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批准文件(属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依据);

4、对环境有特殊要求或对周边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工业项目,应提交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项目建成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的资料;

5、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军事部门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建议(此项视项目性质、所涉及行业管理要求而定);

6、需进行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的,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7、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

8、符合要求的最新测绘地形图,附对周边环境和选址要求等必要说明;

9、规划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接件当日)。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各项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新建、迁建项目需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扩建项目需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

4、新增国有储备土地;

5、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更名或主体变更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换证并登记的:

①单位更名的;

②依法转让的;

③通过司法程序变更权利人的;

④其它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6、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7、出让地块中标换证更名的、遗失补办、延期和续办、许可证分解或合并等事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8、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第二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

1、申请:

申报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韶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2)及相关材料,窗口核对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并将有关材料转局用地规划科。

2、审查:

局用地规划科根据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审查办理的要求对申报项目予以办理。

3、核发:

对于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窗口取件并发给申请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窗口退件并告之原因。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因素,分为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和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韶关市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依据》(附件2-3)。

改变用地性质的,一般由局审查办理,其中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的,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申请用地规划许可,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历史原因尚未成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由用地规划科出具编制通知,方可委托编制规划,编制通知同时送总工办备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要点由总工办负责组织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条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改变后用地性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划拨用地的,按划拨用地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和受理。

2、改变后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招牌挂用地的,一律不再受理。

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条政府储备用地。

政府储备用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国土资源局公函;

2、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

3、标注储备用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原土地权属证明及收购储备批文等相关资料;

4、属土地储备计划之外的土地储备,提供市政府有关决定﹑批文或其他批准文件;

5、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6、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政府出让土地。

政府出让土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国土资源局公函;

2、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

3、标注出让土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原土地权属证明及收购出让批文等相关资料;

4、属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之外的供地,提供市政府有关决定,批文或其他批准、核准、登记备案文件;

5、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6、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3、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

4、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5、项目立项批准相关文件;

6、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提交用地预审意见;

7、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审批意见;

8、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9、申请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标注用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1:

500~1:

1000)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10、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可能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或城市重要公共设施﹑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等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提交城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11、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土地依法转让

已出让的土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

4、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5、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

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和变更。

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仍属划拨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按既有用地性质和功能,可以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4)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

(5)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6)国土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材料;

(7)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8)其它需报送的相关资料;

2、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招拍挂用地的,一律不再受理补办。

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3、凡申请要求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申请改变用地性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核定规划设计条件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划拨用地,需要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选址阶段确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提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并说明项目性质﹑基本情况﹑选址要求,及对周边环境﹑设施等的控制要求。

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补充申报选址所需材料要求,已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附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资料。

2、因重大项目建设使规划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提交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告、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证明材料;调整规划设计条件需进行规划论证的,应提交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评估报告,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且用地性质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建项目对水﹑电﹑气﹑能源﹑交通﹑排污及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的要求、原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要求的地形图等资料及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现属招拍挂范围的历史用地,不再单独核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审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按韶关市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依据(附件2-3)进行分级审批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属于行政划拨用地,因机构变化等原因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原件)和地块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市编委及相关部门关于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4、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土地。

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人相关资料;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原件)等资料;

4、出让土地招拍挂资料、图件及相关开发协议、合同、说明材料等;

5、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公证书;

6、已载入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要求补办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规划条件等相关资料;

3、附登载已公告遗失的声明报纸及其它证明材料(发布遗失声明须在地级市以上每日发行的报纸上,自声明公告后一个月后受理);

4、城乡规划局认为其它需报送的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和续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和续办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规定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说明需延期原因申请报告一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条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确因特殊原因和不可克服的因素,使原证超过有效时限且又超过办延期时间,在其它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可申请续办。

续办项目应补充特殊原因和不可克服因素的证明材料。

4、城乡规划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解或合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分解或合并,除按照土地出让方式提交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位意见;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块规划条件等相关资料

3、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解或合并的规划意见;

4、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材料;

5、符合城市测量规范且精度不小于1:

1000的地形图及拟申请发证用地范围;

6、城乡规划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农村住宅安置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农村住宅安置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根据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一份;

2、国土部门获准征地的的有关批文、经核准征用土地的数量、动迁村民户数和需留置经济发展用地、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数量的证明函、以及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的征地协议及征地范围地形图(1:

500-1:

2000)等相关资料;

3、拆迁部门核准的征地范围内需搬迁村民户数及核准文件(除去不合安置规定的拆迁户);

4、安置部门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好的经济发展用地、村民安置用地选址方案(通常三个以上,选址方案应在规划拟选用地范围内),附拟选址位置范围地形图(1:

500-1:

1000)及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

5、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地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证明(由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安置方案的不需此项);

6、符合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7、城乡规划局认为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1、有效期内应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国土批准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又不申请延期或续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申请延期和续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次,且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土地使用权发证范围原则上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接件当日)。

第四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类)

第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分别就居住、公建类建设项目、工业类建设项目和临时类建设项目,按其项目的兴建规模、体量、各类技术指标、建筑类型、建筑物重要性和区位等,分为科室审查办理项目、局审查办理项目和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

分级审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表一:

居住、公建类建设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

科室审查办理项目

局审查办理项目

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

一般居住、公共建设工程项目(非重点控制区域、地段、节点)

项目所临城市道路宽度

路幅宽≤24m

24m<路幅宽≤40m

路幅宽>40m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50m

50m<建筑高度≤100m

建筑高度>100m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45%

45%<建筑密度≤60%

建筑密度>60%

容积率

容积率≤4.5

4.5<容积率≤6.0

容积率>6.0

单体建筑基底面积

单体建筑基底面积≤1500m2

1500m2<单体建筑基底面积≤5000m2

单体建筑基底面积>5000m2

单栋建筑面积

单栋建筑面积≤15000m2

15000m2<单栋建筑面积≤30000m2

单栋建筑面积>30000m2

单体建筑单面边长

单体建筑单面边长≤80m

80m<单体建筑单面边长≤200m

单体建筑单面边长>200m

位于公共绿地、保护山体、景观控制地带、城市广场或城市重要节点附近

对城市功能或景观产生一定影响

对城市功能或景观产生重大影响

临城市道路

城市次干道交叉路口附近

城市重要节点、主干道交叉路口附近

表二:

工业建设类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

科室审查办理

局审查办理

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

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用地项目

二类工业用地项目

三类工业用地项目且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

位于公共绿地、保护山体、景观控制地带、城市广场或城市重要节点附近

对城市功能或景观产生一定影响

对城市功能或景观产生重大影响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30m

30m<建筑高度≤60m

建筑高度>60m且影响较大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40%

40%<建筑密度≤60%

建筑密度>60%

单体建筑基底面积

单体建筑基底面积≤1000m2

1000m2<单体建筑基底面积≤2000m2

单体建筑基底面积>2000m2

单栋建筑面积

单栋建筑面积≤2000m2

2000m2<单栋建筑面积≤4000m2

单栋建筑面积>4000m2

表三:

临时建设类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

科办项目

局办项目

规委会办项目

项目性质

一般项目

涉及公众利益

涉及重要公众利益

建筑总面积

面积≤300m2

300m2<面积≤1000m2

面积>1000m2

建筑层数

一层

二层以下

二层(不含)以上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4.5m

4.5m<建筑高度≤7m

建筑高度>7m

单面边长

单面边长≤20m

20m<单面边长≤50m

单面边长>50m

表一、二、三说明:

只一项指标达到此类标准,此项目就归为此类。

下层次项目可指定为上层次项目。

第二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必须提交经具备合法资质的审图公司审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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