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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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培训之
统计实务
第一章 统计报表制度综述
第一节 统计报表制度基本框架
一、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周期性普查制度、经常性调查制定和非经常性调查制定三大类别。
(一)周期性普查制度
周期性普查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个类型,是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国务院组织,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普查的统计调查制度。
调整后的普查项目包括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
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二)经常性调查制度
经常性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个类型,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进行年度和定期(半年、季度、月度等)经常性统计的统计调查制度。
(三)非经常性调查制度
非经常性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个类型,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实施或一次性实施的专项调查、试点调查等临时性统计调查制度。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以外的其他部门制定,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
三、地方统计报表制度
地方统计报表制度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为满足地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需要而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方案。
第二节 统计报表制度的管理
一、统计报表制度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
三、管理原则与事后监督
1、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是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二是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经济效益;三是内容要简明扼要,防重复、烦琐、矛盾;四是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合理分工,部门统计范围与职能一致;五是重大项目要论证和试点;六是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2、统计调查报表的法定标识。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
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3、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在实施中是否案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调查,一律视为非法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节 统计报表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国务院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普查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
地方普查机构要聘用具有相关专业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基层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形成普查单位名录。
基层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省、地、县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数据处理结束后,地方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普查数据库。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统计分类与统计分类标准
第一节 概述
一、统计分类、统计分类标准、统计分类标准化的概念
统计分类就是根据事物的内在特点,按照一定标志将重复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规定,一般是以国家标准或统计标准形式发布的。
二、统计分类标准化的特点
科学性与系统性;
统一性与强制性;
通用性与稳定性。
第二节 常用统计标准分类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单位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并颁发由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行政区划代码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行业分类最理想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
但由于统计目的和核算对象的不同,行业分类的单位也可以采用法人单位。
行业分类标准共分20个门类、95个大类、306个中类、913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
四、《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五、《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制定的,该项规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将全部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6个中类,部分中类下又设若干小类。
六、《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为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七、《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八、《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依据。
第三章 基本单位统计
第一节 基本单位的概念
一、基本单位的概念
基本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我国的基本单位按作用和性质不同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人单位,另一种是产业活动单位。
二、法人单位的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它有三个条件: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四、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第二节 基本单位统计的主要内容
基本单位统计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各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况和其他主要数据等。
第四章 生产活动统计
第一节 概述
一、生产活动统计概念
生产活动统计是人们对生产活动全过程各个方面的测量和计算。
二、生产活动统计范围
目前我国生产活动统计范围主要包括:
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生产活动统计。
三、生产活动统计单位和对象
农业生产活动统计单位是指从事植物的栽培、动物饲养,野生动植物采集、捕捞以及与其他相关的服务活动法人企业、事业组织,产业活动单位和住户。
工业生产活动统计单位是指从事天然矿物的采掘、工业品的制造、电水气的生产与供应,以及直接对主要工业品(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服务活动的法人企业组织、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业户。
建筑业生产活动统计单位是指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以及直接为工程准备和提供施工设备服务等活动的法人企业组织、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业户。
交通运输业生产活动统计单位是指从事客货运输以及直接为运输提供搬运、装卸及其他服务的法人企业组织、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运输户。
批发和零售业生产活动统计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活动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商户。
第二节 生产活动价值量统计
(一)概念:
增加值也称追加价值,是所有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之和。
即追加到中间投入上的价值。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增加值之和就是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标。
(二)增加值计算方法
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
1、生产法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总产出:
是一定时期内所有常住生产单位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反映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总产出等于中间投入价值与增加值之和,一般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工业总产出
工业总产出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总产出一般按“生产法”计算。
建筑业总产出(自行完成施工产出)
建筑业总产出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出包括建筑工程产出、安装工程产出和其他产出三部分。
运输业总产出
运输业总产出指各类运输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货物堆存、外轮代理、通用航空、地面服务、管道输油气等方式完成的运输总量的货币表现,反映运输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
运输业总产出是营运收入和服务收入的总和。
邮电通信总产出
邮电通信总产出指邮电通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邮政和电信业务总量的价值表现,反映邮电业服务活动的总成果。
邮电业总产出是按电报、电话、传递邮件等邮电业务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计算的。
批发和零售业总产出
批发和零售业总产出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一定时期内从事商品的购进、保管、整理、包装及销售等服务活动总量的价值,反映批发零售贸易活动的总成果。
它表现为通过商品购销活动追加到商品上的价值,也就是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进价所得的差额。
即毛利。
盈利性服务业单位产出
盈利性单位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抵付生产经营活动支出后一般还有盈余的单位。
餐饮业总产出
餐饮业总产出是指餐饮业的营业收入。
盈利性服务业单位产出
非盈利性服务业是指单位一般没有营业收入,虽有收入也抵补不了支出。
中间投入:
是一定时期内所有常住单位在生产或提供货物与服务活动工程中,消耗和转换的所有非固定资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2、收入法增加值
收入法(也叫分配法)是从生产要素收入的角度计算的增加值。
即根据生产要素经过生产过程所应得到的收入额计算的增加值。
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组成。
收入法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
是一定时期内为补偿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固定资产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价值。
劳动者报酬:
是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
生产税净额:
是各生产单位应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生产单位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营业盈余:
是企事业单位从生产经营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剩余。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与库存价值量统计
工业生产、销售与价值量统计
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全部生产工程,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成品及供销售的半成品的价值。
销售成品价值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销售成品价值的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计算价格与生产成品价值一致。
库存成品价值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期初(期末)时点上尚未实现销售的全部成品(含预定销售的半成品)库存的价值。
第四节 批发零售业购进、销售与库存价值统计
商品购进总额:
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一定时期内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购进)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价值,反映贸易企业(单位)为销售而购进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
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一定时期内对其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出口)的商品总额(含增值税)。
其中零售额包括:
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金额。
批发额包括;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和出口商品的金额。
商品库存统计:
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在期末已取得所有权但尚未销售的全部商品总额。
生产活动成果的实物量统计
一、农业产品产量
二、工业产品产量、销售量、库存量
三、运输业运输量、周转量
第六节 生产活动成果统计分析指标
一、增加值率
增加值率就是一定时期内增加值占总产出的比重。
增加值率越高,中间投入就低。
增加值率=(增加值/总产出)X100%
二、工业产品销售率
工业产品销售率是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出的比率,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
工业产品销售率=(现价工业销售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出)X100%
第五章 能源统计
第一节 概述
一、能源消费量的概念
能源消费量是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二、能源统计研究的对象
1、研究经济系统运动的全过程以及相互联系的数量表现及其关系,揭示能源内部运行规律。
2、研究能源利用状况、挖掘节能潜力,促使合理有效地使用能源。
3、研究能源综合平衡状况及其规律,反映能源资源的形成及能源使用方向,揭示能源供需之间的矛盾。
4、研究如何搜集、整理和分析能源系统数量关系的方法论。
第二节 能源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能源购进量统计
购进量的概念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
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二)能源购进量的统计原则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2、“谁购进,谁统计”。
3、下列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或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经验收发现的亏吨;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来料加工的。
二、能源消费量统计
(一)能源消费量;是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二)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谁消费、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
三、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源、非生产用能源。
具体包括:
1——6项。
不包括:
1——3项。
四、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
五、能源加工、转换投入
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六、能源库存量统计
(一)能源库存量的概念
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二)能源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时点性原则。
实际数量原则。
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和能源使用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
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三)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
(四)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是指批发、零售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
(五)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是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
第六章 财务统计
第一节 概述
财务统计的概念
财务统计是通过搜集和整理不同类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资料,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资料,为宏观、微观两个领域的经济分析提供重要依据的统计活动。
财务统计是连接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桥梁。
第二节 企业财务统计的主要内容
企业财务统计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统计。
第二部分,企业损益财务统计。
第三部分,工资、福利、增值税财务统计。
一、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统计
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统计反映了企业在月末、年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方面的状况。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一)资产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和递延资产。
2、流动资产:
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3、短期投资:
指企业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4、应收账款:
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单位收取的款项。
5、存货: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6、产成品: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7、在建工程:
指建筑企业在报告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8、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1至12各月月初、月末流动资产余额之和/24
9、长期投资:
指企业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和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10、固定资产:
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11、固定资产原价:
指企业在建筑、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或通过固定资产重估价所确定的固定资产重置价值总额。
12折旧:
指对固定置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
13、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4、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5、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固定资产净值的平均余额。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1至12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余额之和/24
(二)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偿还期长短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流动负债:
指企业债务偿还期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短期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等。
3、长期负债:
指企业债务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2、实收资本:
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二、企业损益财务统计
企业损益财务统计反映了企业在本年度内收入、费用、利润形成及分配的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是:
收入-费用=利润(亏损)。
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企业为营业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指企业除主营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二)成本及费用
1、成本的概念: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2、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成本,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成本,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业务成本,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成本,餐饮企业为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按规定应由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业务税金及附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餐饮企业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4、营业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费用,建筑企业为工程结算费用,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业务费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费用,餐饮企业为营业费用。
5、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
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姿和福利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还包括工会经费、各类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为了满足计算增加值的需要,在管理费中分别列出税金、财产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