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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法律pdf

第14条

(residentefronteiriço边境居民/边境驻扎官的入境)

residentefronteiriço边境居民/边境驻扎官的入境规定遵守安哥拉共和国所签署的协定中对于人员往来限制和时段的规定。

第15条

(入境禁止)

被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的外国人禁止入境,由于以下原因:

a)被安哥拉驱逐出境者在5年之内不得入境;

b)被处以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并且判决生效者;

c)表现出对国内秩序和国家安全有威胁者。

第16条

(未成年人入境)

1.外国未成年人,若没有父母陪同,则必须持有书面授权证明,该证明应由其父母或是对其行使父母权力者签字,并由相关部门公正,方可入境。

2.对未成年人负责的人,若是被拒绝入境,则该未成年人同样被拒绝入境。

反之亦然。

3.在未成年人是安哥拉居民或是持有学习签证或临时滞留签证的情况下,前述条款不适用。

第17条

(证件管制)

1.在边境检查站对所有出境和入境的外国人进行证件管制。

2.在移民局工作人员进行记录之前,来自境外的外国人都不应离开旅行证件和离港到港卡的检查管制地点。

第18条

(入境签证)

1.入境签证赋予其持有人在边境检查站出示签证并申请入境的权力。

2.签证只是单纯的权力预期,当违反了本法律第13条中规定时,可以被拒绝入境和滞留。

3.入境签证将附于护照或是其它类似的旅行证件上,其上应规定签证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其持有人在境内的滞留时间。

第19条

(生活资料保障)

1.入境和境内滞留的外国人,应支付每人每天200美金或是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2.在下列情况下,本条上一款中规定的金额可以免于支付:

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证明有食宿的来源保证。

3.在本条第二款中所说的证明,应由作为邀请方的安哥拉公民或是外国居民或是公司或是机构签字的声明,来对其在安哥拉的逗留负责。

第20条

(例外)

1.在例外情况下,由内务部部长或是由移民局局长代表授权没有满足本法律第13条所要求内容的外国人入境。

2.如果是安哥拉没有与之建立外交或是领事关系的国家的外国人,应请示外交部,来按照前款中的规定执行。

第21条

(拒绝入境)

1.外国人所出示的护照或是类似的旅行证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拒绝其入境:

a)对于安哥拉共和国无效的证件;

b)超过了证件有效期;

c)有刀刮或是做假的痕迹;

d)有入境签证但是没有遵守其上的条款;

e)入境签证与当事人滞留境内的目的不符;

f)使用其他人的护照。

2.曾被罚款但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付罚金就离开安哥拉的外国人,可以拒绝其入境。

3.以下情况下的非居民外国人也可以被拒绝入境:

a)没有出示返回原属国的机票;

b)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

c)未成年人但是没有监护人陪同或是该监护权的授权,在本法律第16条第3款中的情况除外。

4.由卫生部门确认的健康问题也可以作为拒绝入境的理由。

5.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在离开边境之前被安排在临时安置中心。

6.临时安置中心的建设属于建设机场的公司的责任范围,其功能应在由内务部和交通部审批的章程中来规定。

7.拒绝入境属于移民局局长的职权,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由省长执行。

8.当拒绝入境被确认为是因为所递交的证件是假证,仿造的或是类似的问题,当事人应被扣押并通过外交渠道交给所属国家当局。

第22条

(运输公司责任)

1.在不违反本法律第107条规定的前提下,运输没有证件的旅客或是机组人员的运输公司应负责将其运返所属国家或是返回其开始使用该公司运输方式的地方。

2.运输无证件旅客的个人也负有同样责任。

3.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的食物、医护或是医疗和其它方面的费用,由运输公司支付。

4.如果条件适合,外国人可以在移民局人员的陪同下再次登机,相应费用由运输公司承担。

5.如果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提出要求,则可以允许无票旅客转乘,运输公司或其代理应承担相应操作中的一切费用。

6.运输公司同样要负责联程旅客或是因为运输工具要离开而无法出现的机组人员的维持生存的以及其它的费用,还包括将该人员送出国境的费用。

第23条

(要求禁入的权限)

1.以下机关有权要求禁止外国人入境:

a)法院;

b)司法部长;

c)内务部通过犯罪调查局、经济活动检察局和移民局。

2.执行本法律第15条和第32条第2款的禁入指令,和采取24小时预防措施来控制有明显犯罪行为嫌疑的外国人的出境的权力归属于移民局。

第24条

(禁入的登记和重新判定)

1.由移民局进行禁入人员在不受欢迎人员列表上的登记,以及提出对其的重新判定。

2.在要求禁入的文件中应说明外国人的身份确认信息、禁入理由和禁入期限。

第二部分

出境规定

第25条

(出境)

1.出示护照或是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后,外国人可以从任何一个合法的边境检查站出境。

2.未成年人出境除了要出示护照或是其它有效旅行证件之外,还要出示公证处公正的有其父母或是监护人签字的书面授权。

3.边境居民出境遵守本法律第14条的规定。

第26条

(出境种类)

1.外国人出境可以是自愿的出境或是驱逐出境。

2.外国人为自身目的想要出境的被认为是自愿出境,为了国内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目的被迫出境的被认为是驱逐出境。

3.驱逐出境可以是:

a)传票通知离开国境;

b)驱逐出境。

第27条

(传票李静)

移民局应该在发现外国人有不正当移民状况的时候通知其在不超过8天的时间内离开国境。

第28条

(驱逐的原因)

1.在不为防安哥拉共和国签订的国际协议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可以被司法驱逐出境:

a)曾使用欺骗的手段入境并滞留境内;

b)侵犯国家安全或国内秩序;

c)违反本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第9条的规定;

d)一再藐视安哥拉法律或情节严重者;

e)曾被判大牢者。

(大牢一般指终生监禁或是比如2-15年监禁。

2.外国居民,和工作签证持有者在与雇佣方发生劳务纠纷,或是拥有安哥拉配偶并且其子女在经济上有依赖者,只能通过司法判决驱逐。

3.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可以通过行政驱逐出境:

a)被安哥拉当局发现曾从事过一些活动而曾被拒绝入境;

b)没有职业,在安哥拉也没有生存来源;

c)为工作签证持有者但未经相关部门授权而转到其它不同的公司;

d)曾被课以罚款但是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罚金;

e)曾被判有被驱逐附的加刑而以不正当方式再次入境者;

f)没有按照传票自动离开国境。

第29条

(驱逐)

1.执行驱逐是使外国人回到原属国或是居住地。

2.在不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确认其所需的食品的前提下,外国人有安哥拉配偶或其子女对其的经济依赖的事实,不能阻止司法驱逐的执行。

3.对于难民始终根据法律或是安哥拉签署的国际协议采取最有利的处理办法。

4.对于难民不可以向可能因政治、种族或是宗教原因对其加以迫害或是对其生命产生威胁的国家驱逐。

5.驱逐出境不能够免除外国人已经引发的刑事责任。

第30条

(决定驱逐的权力部门)

1.根据第28条第1第2款,以及同一条的第3款规定,司法机关和移民局有权宣布驱逐的决定。

2.被司法驱逐的外国人将被拘留在非法外国人拘留中心,直到离开国境。

第31条

(驱逐文件)

1.一旦被发现有被驱逐的依据,移民局组织文件,包括所有判定驱逐所需要的证据。

2.文件中应有记录,真实记录导致驱逐的事实。

3.完成后,本条中所组织的文件交给相关司法机关,

第I部分

入境签证种类

第40条

(签证种类)

入境签证分为以下种类:

a)外交签证;

b)官方签证;

c)礼节签证;

d)领事签证;

e)领土签证。

第41条

(外交、官方和礼节签证)

1.外交、官方和礼节签证由外交部签发,通过授权的外交或是领事命令执行,发给执行特别或是常规事务的外交护照持有者,便于其进入安哥拉进行官方事务或是官方性质的外交访问。

2.前述的护照应在签发后60天内使用,可以在境内滞留30天,并拥有1次或是2次入境权。

3.在需要的情况下,外交或是礼节护照可以允许有多次入境权并滞留90天。

4.给入境的外国人,符合本条规定的,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特别签发以下条款中的一种签证,除了其第2款的b)项和d)项之外。

第42条

(领事签证)

1.领事签证可以通过外交和领事命令在本法律第59条规定和以下规定的。

2.领事签证有以下分类:

a)过境签证;

b)旅游签证;

c)短期签证;

d)常规签证;

e)学习签证;

f)医疗签证;

g)特许签证;

h)工作签证;

i)临时滞留签证;

j)居住签证。

第43条

(过境签证)

1.过境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为到达目的国,需要在境内转乘的外国人。

2.过境签证应在签发日期后60天内使用,允许滞留5天,1次或2次入境权,但不可延期。

3.过境签证可以在边境检查站特别签发给在旅程中由于交通工具而不得不在境内滞留的外国人。

第44条

(旅行签证)

1.旅行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需要进入安哥拉进行休闲旅行、体育或文化访问的外国人。

2.旅行签证应在签发后60天内使用,允许一次或两次入境,滞留30天,可以延期一次,30天。

3.安哥拉政府可以单方面的或是通过协议,设立国家列表,表上的国家的公民若滞留境内不超过90天则不需要入境签证。

4.旅行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定居,或是进行得到报酬的活动。

第45条

(短期签证)

1.短期签证由安哥拉的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由于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外国人。

2.短期签证应在72小时内使用,允许外国人在境内滞留7日,可以延长相同期限。

3.短期签证不需要移民局的预先批准,只需要签发后告知。

4.短期签证不允许其持有者在境内定居,或是进行得到报酬的活动。

第46条

(常规签证)

1.常规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外国人,因家庭原因或者寻找商业机会。

2.常规签证应在签发日期后60日内使用,持有者可以滞留30天,可以延期2次,每次30天。

3.常规签证不允许其持有者在境内定居,或是进行得到报酬的活动。

第47条

(学习签证)

1.学习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外国人,允许其持有者在公立或是私立学校中进行学业,或是在职业培训中心,为了得到学位或是专业等级,或是为了在公有或是私有企业或机构内进行实习。

2.学习签证应在签发后60天内使用,滞留期一年,可以延期相同时限,直到学习结束。

允许多次入境。

3.学习签证不允许持有者在境内定居,或是进行得到报酬的活动。

与学习相关的实习除外。

第48条

(医疗签证)

1.医疗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外国人,

第51条

(工作签证)

1.工作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允许其持有者入境,为其进行暂时的得到报酬的职业活动,为了国家利益或是其它目的。

2.工作签证应在签发后60日内使用,允许其持有者入境,滞留直至劳务合同结束。

雇佣方应根据本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关于合同期限的改变。

3.工作签证只允许其持有者进行与签发时一致的职业活动,并且只允许为为其申请签证的公司工作。

4.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在出现被认可得公共需求时,内务部可以,在移民局长的提议下,在公共行政、就业和社会安全部长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同意下,批准在当地签发工作签证。

5.工作签证不许其持有者在境内定居。

第52条

(工作签证种类)

工作签证包括以下种类:

a)A类工作签证-允许在公共企业或机构进行职业活动。

b)B类工作签证-允许在体育或者文化方面进行独立的职业活动,提供服务。

c)C类工作签证-允许在石油、矿、土木工程行业进行职业活动。

d)D类工作签证-允许在商贸、工业、渔业、海洋和航天业进行职业活动。

e)E类工作签证-允许在在合作协议下进行活动。

f)F类工作签证-允许在其它前所未涉及的行业进行活动。

第53条

(临时滞留签证)

1.临时滞留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外国人,允许其在以下情况下入境:

a)人道主义原因;

b)为宗教机构服务;

c)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d)家属陪同学习签证、医疗签证、特许签证或工作签证的持有者;

e)获得有效居住权者的家属;

f)安哥拉公民的配偶。

2.临时滞留签证在其签发日后60天内使用,允许其持有人多次入境并滞留365天,可以多次续签直到其签发原由终止。

3.在本条第1款的d)项条件下签发的临时滞留签证有效期不应超过入境签证持有者的滞留时间。

4.临时滞留签证不允许其持有者在境内定居。

第54条

(定居签证)

1.定居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要求在境内定居的外国人。

2.定居签证在其签发日后60天内使用,允许其持有人在境内滞留120天,可以延长相同期限,直到居住权的申请终止。

3.定居签证允许其持有者进行有偿的业务活动。

第55条

(领土签证)

1.当外国人因为正当的理由而无法获得领事签证的时候,领土签证由移民局在边境检查站签发。

2.领土签证有以下分类:

a)边境签证;

b)中转签证。

第56条

(边境签证)

1.边境签证由移民局在边境检查站签发,为了允许由于不可预见的和合理的原因而无法向相应领事单位申请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国境。

2.边境签证仅为一次入境有效,允许受益人境内滞留15天,不可延期。

3.边境签证的签发属于移民局职权,

第101条

(非法滞留)

1.超过所规定的滞留限期的外国人,每天罚款150美金,以宽扎支付。

2.上述罚款在出境检查时于边境柜台支付。

3.违反第44条第4款、46条第3款、47条第3款、48条第4款、53条第4款和56条第4款的,罚款500美金,以宽扎支付。

4.对于符合本条第1款情况的外国人,除了罚款之外,还要依照本法规第27条进行处理。

第102条

(缺少工作签证)

1.没有经过批准,而以无论任何形式进行工作的外国人,不管是替别人还是自己工作,应缴纳罚款1000美金,以宽扎支付。

2.上一款所描述情况中的外国人,如果拥有工作签证,但所进行的是其它工作,或是转到了与其申请工作签证时所不同的单位工作,除了罚款之外,应依照本法规第28条第3款的c)项和d)项被驱逐。

3.前述款项中有问题的外国人一经查处,其老板也将被处以每个外国人5000美金的罚款,以宽扎支付,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承担将外国雇工送出过境所需的费用。

第103条

(缺少地址通知)

1.缺少地址通知的每人(不知是否是每天)罚款50美金,以宽扎支付。

2.在第21条第2款、第93条第3款中的外国人也应缴纳上述罚金。

第104条

(外国人无证件)

1.所有境内无证件(指无法出具证件或是没有携带证件)的外国人应缴纳100美金罚款,以宽扎支付。

2.无证件的外国人被证实为非法者(指后来所出具的证件有问题),应处以1500美金罚款,以宽扎支付。

3.前述情况下的外国人应呆在非法外国人检查中心直到被驱逐出境。

第105条

(居住证未激活)

第106条

(居住证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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