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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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支取业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五)离休、退休;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出境定居;

(九)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提取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提取本人用于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一)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一致。

(二)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

(三)提取人必须为封存状态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三、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付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房屋竣工后,房款未交清的,提供房产开发商出具的欠款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同时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可二次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未付房款,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付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此项说明适用于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买本地集资建房(统建房)支取业务。

(6)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前,房产开发公司须先到中心个人贷款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

2、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付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提供全款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须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确认)。

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也不能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提供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书原件或购房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函原件(要求:

《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二手房

1、购买本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 购买本地二手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

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

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无法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且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可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所购住房近一年内多次交易(含二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购买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

(5)《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6)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二手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

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是指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房屋交易档案或包含出让方、受让方、房屋地址、成交金额、成交日期等信息的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

所需资料: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原件;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购买拍卖类住房以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拍卖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原件、复印件;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2、房改房补差所需资料: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的,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统建房)的,办理提取业务前,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先到中心办理备案审核。

备案审核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集资建房(统建房)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4、《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原件、复印件;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内)集资建房 (统建房)办理提取业务,不需要备案审核。

提取人提供所需资料中1、2、3、4项和《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原件、售房账户证明原件在前台直接办理。

(2)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

地址和房屋总价。

(4)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付房款,所提款项转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售房账户。

(六)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

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不提供此项)

4、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5、《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以《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

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的差额,所提款项转入承建单位售房账户。

(七)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建造自住住房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款。

2、《工程预算报告》中预算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不提供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八)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6、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翻建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九)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维修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十)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需提供提取业务必备资料。

注意事项:

(1)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贷款发放满一年。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结清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受一年限制。

2、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加盖异地中心印章)。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

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须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还款账户证明原件。

3、归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当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注意事项: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是指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

非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

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须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集中还款账户证明原件。

4、归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当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注意事项: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是指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

非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

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须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账户证明原件。

(十一)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1、职工在工作地因无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所需资料:

(1)廉(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转账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支付房屋租赁费以《廉(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房屋租金,所提款项转入房屋租赁部门的账户。

2、职工因无房而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

所需资料: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个人出租住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支付房屋租赁费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2)房租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月租金价格和房屋租赁税月均核税价低者为准。

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是指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

(3)月均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50%,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4)《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期未超过一年的,按合同约定租期提取;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提取。

(5)单身职工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

已婚职工配偶未在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配偶无工作的,须提供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6)缴纳租金正规发票以近两个月开具有效。

(十二)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所需资料: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原件、复印件;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原件、复印件;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以《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颁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改造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墙体保温改造款。

2、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所提款项转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

住房性消费提取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委托除配偶外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

多人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非夫妻关系),按照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离休、退休

所需资料:

1、《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的,须在《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上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公章。

2、铁路系统须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原件、复印件。

3、《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记载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须同职工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所需资料: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须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2、缴存人公积金余额少于壹仟元,法定继承人做出书面承诺,可免于公证。

(三)解除劳动关系

所需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价、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本地户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无业。

2、无法提供“无业证明”的,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为近一年之内发放的有效)或社保缴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证明有效)。

3、外地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市的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无须提供无业证明,不受两年限制。

4、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供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凭证原件、复印件,无须提供无业证明,不受两年限制。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职工、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无须提供无业证明,不受两年限制。

6、被判处刑罚的职工,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无须提供无业证明,不受两年限制。

(四)出境定居

所需资料:

1、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所需资料: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4)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重大疾病包括:

① 心血管病并发症;

② 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③ 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④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⑤ 肝硬化;

⑥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⑦ 糖尿病并发症;

⑧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⑨ 白血病;

⑩ 重性精神病;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打印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付部分。

2、缴存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

所需资料:

(1)直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2)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学费缴纳通知单;

(4)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

(2)离异职工须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已婚职工配偶未在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配偶无工作的,须提供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4)依据收入和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5)首次支付学费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后提取留存复印件。

(6)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学费,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此业务须中心主管领导审核,所需资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非住房性消费提取第

(一)、

(二)、(三)、(四)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销户,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托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转入受托人银行借记卡。

        非住房性消费提取第(五)项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委托他人(除配偶外)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

        以上提取业务所需资料中注明原件、复印件的,验原件,留复印件;未注明复印件的,留原件。

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操作规范同时废止,此规范的最终解释权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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