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及附件文件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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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及附件文件版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文件
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生产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
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二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
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三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7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8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9*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
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
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
(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
(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
(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考核、管理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手签):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产品商标
企业
《公告》序号
新能源汽车产能(辆/年,应明确工作制为单班、双班或三班)
与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
万元)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现值
总资产
(不含土地价值)
净资产
(不含土地价值)
1.申请企业及产品简介
(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关系、企业历史、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情况、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2.申请企业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包括投资主体简介、自有资金规模、融资能力、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特性说明
(包括技术来源、动力系统、车身和底盘结构、主要参数和配置等内容)
4.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生产地址、产品追溯性体系说明
(包括车身/驾驶室、车架、底盘、整车等,如自产电子电器系统部件,也应说明。
产品追溯性体系应重点描述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
5.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运行情况(适用时)
6.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需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7.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说明
(至少包括监测平台介绍、所监测的数据、数据发送频次、企业监测平台与地方和国家监测平台对接情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二、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
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注:
设备原值应与相应的购货发票一致,下同。
(二)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序
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
检定日期或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注:
主要技术参数包含仪器设备的量程、精度等。
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1.车辆基本特征参数
序号
参数名称
1
企业名称
2
产品商标
3
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
4
产品照片(右前45度、左前45度、正后部、侧后下部防护装置照片、选装照片)
5
外形尺寸(mm):
长宽高
6
货箱栏板内尺寸(mm):
长宽高
7
燃料种类
8
排放依据标准
9
转向形式
10
轴数
11
轴荷
12
轴距(mm)
13
钢板弹簧片数(前/后)
14
轮胎规格
15
轮胎数
16
轮距前/后(mm)
17
总质量(kg)
18
额定载质量(kg)
19
整备质量(kg)
20
准拖挂车总质量(kg)
21
载质量利用系数
22
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kg)
23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
24
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25
接近角/离去角(°)
26
前悬/后悬(mm)
27
最高车速(km/h)
28
底盘型号、类别及生产企业
29
发动机型号及生产企业
30
排量/功率(ml/kW)
31
油耗申报值(L/100km)
32
车辆识别代号
33
防抱死制动系统
34
车身反光标识说明(生产企业商标型号)
35
排放水平
40
其它
2.新能源特征参数
序号
参数名称
1
新能源车辆类型
2
电动汽车储能装置种类
3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4
电动汽车储能装置类型
5
储能装置单体外形
6
储能装置单体外形尺寸(mm)
7
储能装置单体的标称电压(V)
8
动力蓄电池单体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
9
动力蓄电池单体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10
超级电容器单体标称静电容量(F)
11
储能装置单体质量(kg)
12
储能装置单体数量
13
储能装置单体生产企业
14
储能装置总成生产企业
15
储能装置最小模块型号
16
储能装置最小模块的标称电压(V)
17
动力蓄电池最小模块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
18
动力蓄电池最小模块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19
超级电容器最小模块标称静电容量(F)
20
储能装置组合方式
21
成箱后的储能装置型号
22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否允许外接充电
23
混合动力汽车混合度
24
混合动力汽车电功率比(%)
25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有强制纯电动模式
26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有强制热机模式
27
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28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类型
29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型号
30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31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转速/转矩(kW/r/min/N.m)
32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转速/转矩(kW/r/min/N.m)
33
驱动电机安装数量
34
驱动电机布置型式/位置
35
驱动电机冷却方式
36
驱动电机工作制
37
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
38
驱动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39
驱动电机控制方式
40
驱动电机控制器冷却方式
41
条件A试验电能消耗量(kW·h/100km)
42
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L/100km)
43
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kW·h/100km)
44
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型号
45
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生产企业
46
储能装置总成标称电压(V)
47
储能装置总成额定输出电流(A)
48
动力蓄电池总成标称容量(Ah)
49
超级电容器总成标称静电容量(F)
50
燃料电池燃料种类
51
燃料电池堆功率密度(kW/L)
52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kW)
53
燃料电池系统峰值功率(kW)
54
燃料电池系统最大净输出功率(kW)
55
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56
储能装置总成质量(kg)
57
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58
电电混合技术条件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59
储能装置总成质量与整备质量的比值(%)
60
动力蓄电池箱是否具有快换装置
61
储能装置正极材料
62
储能装置负极材料
63
储能装置电解质成分
64
储能装置电解质形态
65
燃料电池电催化剂材料
66
燃料电池工作温度范围(℃)
67
燃料电池堆额定压力(MPa)
68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型号
69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生产企业
70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公称水容积(L)
71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公称工作压力(MPa)
72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布置位置及方向
73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数量
74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压力调节器型号
75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压力调节器生产企业
76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型号(包括软件和硬件)
77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生产企业
78
电动汽车发电机型号
79
电动汽车发电机生产企业
80
电动汽车发电机额定输出电压(V)
81
电动汽车发电机额定输出功率/转速(kW/r/min)
82
电动汽车发电机控制器型号
83
电动汽车发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84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型号
85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生产企业
86
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型号
87
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生产企业
88
电动汽车充电方式
89
车载充电机额定输入电压(V)、电流(A)和频率(Hz)
90
车载充电机输出电压(V)、电流(A)和功率(kW)
91
新能源汽车车载实时监控装置型号(包括软件和硬件)
92
新能源汽车车载实时监控装置生产企业
93
电动汽车仪表型号
94
电动汽车仪表生产企业
95
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km)
96
电动汽车续驶里程(等速法,km)
97
电动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km/h)
98
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模式下1km最高车速(km/h)
99
燃油加热器型号
100
燃油加热器生产企业
101
水泵型号
102
水泵生产企业
注:
1.申报企业应按产品类别填报其中适用的参数。
2.根据标准制修订情况,技术参数将适时调整。
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20XX年度)
(企业名称)
编制日期:
年月日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承诺本年度报告所采用的数据、事实的真实性,并未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3.本企业承诺长期保存本年度报告;
4.本企业自愿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新能源汽车相关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法定代表人(手签):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
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
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
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
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
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
(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
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
(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
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
(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
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
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
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
合计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2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3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合计
总产量
总销量
总销售额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
合计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
采购量
采购额
2
采购量
采购额
3
采购量
采购额
合计
总采购量
总采购额
附件2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我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
《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