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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样本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原则专用合同条款

1.普通商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为本合同所商定技术原则和规定,是合同文献构成某些。

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原则和规定”一词具备相似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某些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她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最后工程量清单,涉及工程量清单阐明、投标报价阐明、计日工阐明、其她阐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献之后由招标人向已获得招标文献投标人发出、编号对招标文献所作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

指在建设项目中,依照订立合同,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工程。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

指为实行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一切永久占用土地,涉及公路两侧路权范畴内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暂时占地:

指为实行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一切暂时占用土地,涉及施工所用暂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暂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暂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

指在单位工程中,按构造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

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施工办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若干个过程。

1.1.6其她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竣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竣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备相似含义。

1.1.6.3交工: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备相似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交工验收证书。

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受证书”一词具备相似含义。

1.1.6.5转包:

指承包人违背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所有委托或以专业分包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所有委托给其她施工公司施工行为。

1.1.6.6专业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公司订立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其她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公司订立劳务分包,由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施工行为。

1.1.6.8雇佣民工:

指承包人与具备相应劳动能力自然人订立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行为。

1.4合同文献优先顺序

本款商定为:

构成合同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阐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合同文献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合同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澄清文献和补充资料);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关于人员、设备投入承诺及投标文献中施工组织设计;

(11)其她合同文献。

1.5合同合同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合同书订立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告知书将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献

1.6.1图纸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告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她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准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按第11.3款商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文献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有关某些工程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详细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关于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规定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1.6.4图纸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献或在本合同工程实行过程中,发既关于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她资料中任何差错、漏掉或缺陷后,应及时告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告知后,应及时就此做出决定,并告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禁止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商定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她不合法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过合同规定以外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关于法纪严肃解决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导致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补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结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征用及与之关于拆迁补偿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筹划同步,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顺序所需永久占地筹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筹划后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告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有关拆迁补偿手续,告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可以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合同进度筹划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别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补偿手续,告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可以持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办法不当等因素而导致超筹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征用和补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导致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筹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导致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依照第4.3款,批准分包本工程某些非主体和非核心性工作;

(2)拟定第4.11款下产生费用增长额;

(3)依照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告知、暂停施工批示或复工告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变更;

(6)依照第15.3款发出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合计变更涉及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金额;

(7)拟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关于暂列金额使用;

(9)拟定第15.8款项下暂估价金额;

(10)拟定第23.1款项下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状况,监理人以为将导致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需及时采用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状况下发布解决紧急状况所比需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导致费用增长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拟定。

3.5商定或拟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拟定导致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拟定变更工程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告知前,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4.承包人

4.1承包工普通义务

4.1.9工程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潮流有某些未交工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送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规定。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行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导致对工程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她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暂时占地由承包人向本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关于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暂时占地范畴涉及承包人驻地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暂时道路、暂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应在“暂时占地筹划表”范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顺序,提出详细筹划报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

暂时占地面积和有效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涉及暂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而而发生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拆迁补偿等有关费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暂时占地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暂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暂时占地使用前状态。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规定对暂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原则,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她本地材料等所发生料场使用费及其她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量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关于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浮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筹划支付,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主体,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负责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保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禁止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

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其她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核心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工程其她某些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涉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要遵守如下规定:

(1)容许专业分包工程范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工程,专业分包工程量合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30%。

(2)专业分包人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原则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商定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要明确商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相应办法,保证工程款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解决。

(6)所有专业分包筹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

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任何责任或义务。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要遵守如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要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订立,不得由她人代签。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关于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保、技术方案、实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要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背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本款增长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联合体构成与构造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重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端不到位或被替代;若的确无法到位或需替代,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人员替代。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筹划和(或)质量规定期,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此类人员,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应及时执行监理人上述批示,不得无端迟延,由次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规定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步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批准新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商定支付给承包人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必要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订立《工程资金监管合同》,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监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查询。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她工程。

发包人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结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本合同工程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照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某些,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用适应不利物质条件合理办法继续施工,并及时告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批示,批示构成变更,按第15条商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批示,承包人因采用合理办法而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与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步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也许发生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批示承包人有也许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用有效办法,而导致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献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以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献前,对本合同工程投标文献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对的和完备。

投标单价和总额价应已涉及了合同中规定承包人所有义务(涉及提供货品、材料、设备、服务义务,并涉及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畴内额外工作义务)以及为实行和完毕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须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受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告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告知中指出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受后运送和保管,因承包人因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迟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暂时设施

6.2承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暂时设施

第6.1.2项商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暂时设施费用,需要暂时占地,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

(1)目规定办理。

6.3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施工设备必要准时达到现场,不得迟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筹划和(或)质量规定期,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长或更换,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送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商定为:

承包人应依照合同工程施工需要,负责办理获得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暂时道路通行权,以及获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她有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保

9.2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关于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步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监理人关于安全工作批示。

承包人应依照本工程实际安全施工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办法,并在订立合同合同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该施工安全技术办法涉及(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办法方案,紧急应变办法,安全标记、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成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解决;

(3)桩基本、挡墙基本、深水基本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暂时工程中大型支架、模板、便桥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加固与拆除;

(10)其她危险性较大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既有安全问题或有违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状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规定解决。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1%(若发包人发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1%计)。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办法贯彻、安全生产条件改进,不得挪作她用。

如承包人在此基本上增长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她有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用合同未商定特殊防护办法增长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拟定。

(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安全,采用如下有效办法,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实行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要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

(4)依照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详细规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安全与以便,在确有必要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关于主管部门规定期,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本地主管部门获得联系,设立必要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告示,保证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用施工安全办法,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治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用各种必要办法而导致或发生与此关于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保

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关于环保方面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送车辆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根据《工业公司噪声卫生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工作。

对距噪声源较近施工人员,除采用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办法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同步,要注意对机械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减少到最低水平。

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重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营及运送产生扬尘,应采用有效办法减轻施工现场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泥浆要进行妥善解决,禁止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用可靠办法保证原有交通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用环保办法,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治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用各种必要办法而导致或发生与此关于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洁妥善存储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暂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运用所占耕地地表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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