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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骗保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的增加,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我国汽车消费数量逐步增多,投保汽车保险已成为车主抵御风险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也因此出现了快速增长,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有很大的份额。

但是与此同时车辆数量迅速增长使得车辆出险的次数增加,机动车骗保数目与日俱增。

由于机动车的型号、价值、维修费、第三方界定中千差万别,因此,投保方、维修方、碰撞的受害方共同实施保险欺诈更为普遍。

车险骗保的方法层出不穷,骗保金额数目巨大。

由于金钱的诱惑,车险骗保的数量越来越多,道德底线不断被打破,透支社会的公信力。

而且恶性机动车保险欺诈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保险经营费用和成本的上升,保险公司必定会提高费率,最终保险欺诈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担。

从而产生恶性循环,致使保险公司与客户利益受到极大地损害。

综上所述,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研究及防范已经成为保险行业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研究对车险行业切实可行的欺诈防范方法和反欺诈策略,对改变车险市场低盈利的现状,提高车险在财险行业的盈利水平,维护广大车险保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保险现状;保险欺诈;防范保险欺诈措施;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ourcountry'seconomy,theincreaseofpercapitaincome,cargraduallyintothefamily,ourcountryautomobileconsumptiongraduallyincreasednumber,insurancecarinsurancehasbecomeanimportantguaranteetoownerstoresistrisks.Motorvehicleinsurancepremiumincomeofourcountryalsoappearedarapidgrowth,holdsalargeshareinthepropertyinsurancepremiumincome.Butatthesametimethenumberofvehiclesincreasedquicklyincreasethenumberofvehiclesbeorgetoutofdanger,anincreasingnumberofmotorvehicleinsurancefraud.Duetothemotorvehicletypes,valueandmaintenancecosts,thethirdpartydefinedinthedifferinthousandsways,therefore,theinsured,maintenanceparty,theinjuredpartytoimplementationofcollisioninsurancefraudismorecommon.Carinsuranceinsurancefraudmethodsemergeinendlessly,insurancefraudamountishugenumber.Becauseofthetemptationofmoney,thenumberofautoinsuranceinsurancefraudismoreandmore,themoralbottomlinehasbeenbroken,overdrawthecredibilityofthesociety.Malignantmotorvehicleinsurancefraudanddisruptthenormalsocialorder,theseriousinfluencethenormaloperationofinsurancecompany,insuranceoperatingexpensesandcostsrise,theinsurancecompanyisboundtoraiserates,thefinalconsequencesbornebypolicy-holderinsurancefraud.Toproduceviciouscircle,theinsurancecompanyandthecustomerbenefitgreatlydamage.Tosumup,theresearchandprotectionformotorvehicleinsurancefraudhasbecometheimportantsubjectoftheinsuranceindustryisimminent.Researchofcarinsuranceindustryfeasiblefraudpreventionmethodsandanti-fraudstrategy,tochangethepresentsituationofthecarinsurancemarketislowprofit,improvethelevelofcarinsuranceintheinsuranceindustryprofits,safeguar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generalforcarinsuranceprotectionofthecarinsurancemarkethealthydevelopmentisofgreatsignificance..

Keywords:

Motorvehicleinsurance;Insurancestatusquo;Fraud;Measurestoprevent

目录

第1章绪论1

1.1车险的发展与车险骗保的现状1

1.1.1车险的发展1

1.1.2车险骗保的现状1

1.2研究反车险骗保诈骗措施的意义2

第2章车险骗保形成原因及相关概念界定3

2.1车险骗保形成原因3

2.2保险骗赔概念3

2.2.1保险欺诈概念4

2.2.2保险诈骗概念4

第3章车险骗保的形态及实例分析6

3.1第一种骗保案件类型6

3.2第二种骗保案件类型7

3.3第三种骗保案件类型8

3.4第四种骗保类案件型9

3.5第五种骗保案件类型10

3.6第六种骗保案件类型10

3.7第七种骗保案件类型11

3.8第八种骗保案件类型12

3.9第九种骗保案件类型12

3.10第十种骗保案件类型13

3.11第十一种骗保案件类型14

第4章车险诈骗骗赔的防范措施15

4.1完善政府法律保证和诚信系统的建设15

4.1.1加大对机动车保险欺诈骗赔的惩治力度15

4.1.2加强对保险业界诚信体系的建设16

4.1.3加强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16

4.2构建我国机动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平台17

4.2.1信息平台的组织结构及职能17

4.2.2构建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的现实意义17

4.3完善车险骗保欺诈的内部管控防范机制18

4.3.1加强事前防范,修补承保漏洞18

4.3.2理赔环节弊端,完善措施20

4.3.3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21

第5章结论23

参考文献24

致谢25

附录26

第1章绪论

车险的发展与车险骗保的现状

车险的发展

机动车保险最早诞生于英国,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80年由于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

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 。

在我国,机动车保险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

2006年,中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

2007年中国车险业保费收入为1484.3亿元,同比增长34%,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1.1%,对产险保费增长贡献率为73.9%,财险公司用车险扩张市场份额。

2008年的车险市场在受到一系列新政策以及经济低迷导致汽车消费能力减弱的影响下,行业增速明显放缓。

2008年1-8月,中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84.19亿元,同比增长16.6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8.58%。

其中,交强险实现保费收入385.91亿元,占车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32.59%,机动车保险稳居国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

车险骗保的现状

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保险骗保与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

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稚嫩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为各种不良思想创造了孽生的土壤,出现了传统价值观迷失,诚信基础严重削弱,道德风险频繁发生等问题。

就机动车保险而已,机动车保险骗保严重影响了机动车保险健康快速的发展,较之国外同行业,我国的在机动车保险方面的法规、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共享、企业内部控制力度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方面有着明显的差距。

分析近年来机动车破获骗保诈骗案例不难发现,诈骗的类型主要有多车共用一险、一险多报、内外勾结、故意造案骗取保金、违法驾驶后索赔、出险后投保、改变车辆用途骗取保金等。

实行诈骗的人员复杂,骗赔金额快速上涨,保险诈骗威胁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广大被保险的共同利益。

我国对打击防范机动车保险诈骗的工作开展不是特别出色。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为了竞争,保护公司的声誉不会对诈骗案例进行披露,各家公司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公司内部建设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

此外,国家对于保险诈骗监管力度薄弱,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其惩罚力度小,更加令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研究反车险骗保诈骗措施的意义

研究反机动车保险诈骗措施的意义在于对机动车骗保的形态与应对措施的研究,采用通过统计调查的方式得出机动车骗保案件中的各种欺诈因素,综合分析法来完成论文中所呈现的相关图表数据,找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机动车骗保的动机。

加强法律方面对机动车骗保的制裁力度,成立机动车诈骗监督机构。

优化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修补存在管理漏洞。

通过法律、成立监督机构、优化对保险公司运行状态等方面的研究,争取对机动车骗保的现状得到有效的改善,使我国的机动车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

第2章

车险骗保形成原因及相关概念界定

车险骗保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骗保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1.利益驱动是机动车保险骗保诈骗形成的首要原因首先,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多的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

其次,从参与骗保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2.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

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

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3.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

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

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保险骗赔概念

保险骗赔是保险经营实务中常用的一个概念,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提供虚假证明,谎称保险事故发生等。

保险骗赔的实施主体是有权利获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骗赔并未规定额度,从原则上说,骗赔一元钱和骗赔十万元都属于保险骗赔。

保险欺诈概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蓄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请求的行为。

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金为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但是在这个概念界定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1)保险欺诈实施主体是投保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除了投保方单独的欺诈,也包含投保方单独欺诈,也包括投保方串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欺诈、及投保方串通维修厂共同欺诈的情况,剔除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单独欺诈投保方的情况。

(2)从额度上看,保险欺诈没有设定限额,与保险诈骗有所区别。

保险诈骗概念

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绋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3章

车险骗保的形态及实例分析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实习期间(以下简称人保),我在人保沈阳市分公司档案室实习,在实习期间查阅相关假案文件,通过假案特征把欺诈骗赔案件简单的分成了以下几类:

一险多报、重复索赔;偷梁换柱,非险骗赔;偷梁换柱,非险骗赔;小损大报,夸大损失;亡羊补牢,先险后保;酒后驾驶,出险索赔;内外勾结,狼狈为奸;改变用途,出险索赔;投保谎报,信息不实;移花接木,一险多用等。

每个骗保形式有不同的特征,分析他们的特征,对辨别假案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诈骗形式有的发生在投保时,大多发生在“出险”后。

第一种骗保案件类型

案例简介

 张某系安庆一玻璃经销处的老板,主要从事汽车玻璃生意,同时代办保险理赔和汽车修理业务。

2007年4月,车主徐某到张某经营的玻璃店内更换玻璃,因店里当时缺货,张某在拍了定损照片后,叫徐某等到有货时再来更换。

张某在未更换玻璃的情况下用拍摄的定损照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准。

后在为徐某更换玻璃时重新进行了拍照,并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成功。

两次理赔共获赔偿金7800元。

  第一次顺利得手,助长了张某的贪念。

在其后的几年间,张某和员工葛某采用一次性从不同角度多拍几张玻璃受损的照片,然后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或者与车主串通,将不需要更换的轻微受损车玻璃拍照后夸大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金后与车主平分等手段频频作案,共诈骗保险公司48300元。

案件分析

“一险多报,重复索赔”是机动车诈骗案件中最为常见。

此类诈骗案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投保人向多个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且并不将该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待汽车发生事故后,持各公司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

由于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了信息交流,在保监会的组织下建立起了信息沟通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消灭了此类骗保的藏身之处。

二是一次事故多次索赔;这是最常见的形式。

保户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赔偿后,并没有及时修车,换上其他同类车型车牌,对保险人再次进行索赔,此类案件一般由修理厂进行搭桥作案。

三是一次事故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次事故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骗案数额一般不大,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

出险的原因一般都是投保人被别人追尾或被别人所撞后第三方负事故责任,第三方已给予赔偿,然后投保人再到保险公司谎称事故是倒车造成的,并以此进行骗赔。

对单方事故,尤其是对车辆尾部损坏的单方事故进行现场查勘时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可有效防止此类骗赔案件。

第二种骗保案件类型

案例简介

6月6日凌晨0点40分,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

河东路中段一辆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与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相撞,奥迪车随后撞上一对菜贩夫妇和他们的货车。

面对民警的询问,“司机”郝某称当时他将现代车停在路边,被奥迪撞上。

现代车的车主曲某的讲述跟郝某如出一辙。

而据奥迪车主李某描述,当时现代车是逆行,才导致了事故。

李某说,当时白色轿车还下来一个小伙子与他理论,但他着急送车上受伤朋友上医院,随后离开了。

到底真实情况怎样?

经走访周围目击者,同时勘察现场的痕迹,民警最终确认现代轿车逆向行驶撞到奥迪轿车,现代轿车方负全责。

案件分析

  曲某轿车所投保险公司的勘察员石某提出新疑点——曲某车祸时有更换驾驶员骗保的嫌疑。

原来,当时曲某的车出车祸后,是在清障车开始处理现场后才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告诉勘察员的说辞与交警的一样。

根据现场情况和曲某描述,石某起初认为奥迪轿车应负全责。

然而,交警勘查认定的情况,与曲某的描述完全相反。

虽然曲某解释他是为了逃避责任,但石某怀却开始怀疑内有隐情。

经查询,石某发现郝某与曲某在通知保险公司前,有过四次通话,加上两人跟对过词一样。

保险公司就怀疑情况报了警。

经过民警再次审讯男子吐露真相7月14日到16日,民警多次传讯郝某和曲某,得到了相同的回答。

目击市民及受害人也无法确定真相,调查一下陷入僵局。

经反复分析讯问笔录,民警针对郝某展开攻关。

7月16日晚8点左右,郝某最终主动找到民警,供述了当天在曲某出车祸后,出于哥们义气去顶包的事实,“我很心虚,但是第一次撒了谎,以后几次都不敢说真话,我很后悔。

”在事实面前,曲某也承认了找人顶替的真相。

原来,当天喝完酒后,曲某在送完一名朋友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

他的第一反应就是:

完了!

醉酒驾驶不但要被追究责任,保险公司肯定也会拒赔。

焦急之下,一个想法在他脑中闪现——何不来个偷梁换柱,找人冒充驾驶员?

曲某马上打电话叫自己的铁哥们郝某赶到现场。

两人经多次沟通,统一好了口径,于是便出现了前面的波折。

此类案件属于机动车保险诈骗中的“偷梁换柱,非险骗赔”,是指当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人通过各种手段,将事故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从而获得保险金。

这类招数主要有:

一是换驾驶员,当驾驶员违法合同规定驾车,如无证驾驶、服用违禁药品或酒后驾驶等,发生意外事故时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事故真相,由他人代替报案。

二是换出险事故起因,将不符合保险责任的事故起因的谎称为保险责任,包括非营运车辆进行载运造成乘员受伤,车辆撞伤家庭成员谎称非家庭成员等。

一般能使用此方法进行骗保的欺诈者对保险合同和理赔标准有一定了解,这一类欺诈者比较难以对付。

第三种骗保案件类型

案件简介

现年38岁的被告人潘文浩系上海佐顺针织厂投资人。

2001年底开始,潘文浩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低价购买尼桑、悦达、皇冠、凌志等品牌的二手车辆或克隆车辆,并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后,纠集弟弟潘文宇、妻子马飒英以及陈远影、陈稼影兄弟、胡一志、刘爱萍夫妻、汽车修理厂承包人吴从波等人以“交通事故”实施诈骗。

2004年6月29日深夜,潘文浩及陈稼影在上海佘天昆公路附近,由潘文浩故意将一辆凌志轿车坠河后,指使陈稼影充当肇事驾驶员,并利用吴从波提供虚假的修车单据,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98,746元。

在此前后,该辆凌志轿车先后在武夷路高架处、南车站路附近等数次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

经查,2001年12月至2005年8月间,潘文浩等人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交通事故,开具虚假修车发票和虚假证明的方法,骗取其或冒用他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被告人吴从波身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在明知潘文浩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虚假的修车证明或开具虚假发票,为潘文浩等人保险诈骗提供帮助。

上述被告人分别结伙先后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8次,数额达人民币771,000余元,其中20余万元因案发未得逞。

 在此期间,这伙人中除马飒英之外还多次在驾驶机动车途中,利用对方车辆驾驶员违章而故意驾车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开具虚假发票和证明,采取向对方索赔或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方法,诈骗钱财共16次,数额达39万余元,其中22万余元因案发未得逞。

案件分析

此类案件为机动车保险诈骗中的情节最为恶略,一旦作案往往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主要以投保人以蓄意骗取赔偿金为目的,以虚构标的的价值、制造事故、伪造虚假证明为手段的骗赔行为。

此类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区别在于具有预谋性,意外事故是由精心策划而成,事故发生时必然的。

对于此类案件的前提准备分为;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出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如将临近报废的车辆进行外观粉饰一新后,以近新车的价值进行投保。

二是伪造事故现场,制造的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制造单方事故骗保险公司,二是制造交通事故责任为对方车辆。

第四种骗保案件类型

案例简介

2010年3月邓女士由于不慎将她的蓝鸟轿车前保险杠轻微擦坏,但没有在意,半个月后,邓女士将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保养。

工作人员发现前保险杠有损伤后,便自告奋勇的表达能帮助其理赔,并帮她把车子免费修好。

听到有这样的“好事”,第二天邓小姐便将和保险单一并交到了修理厂人员的手中。

直到警察来电通知邓小姐时,她看到了爱车的这番“惨状”才懊悔不迭。

案发后,汽车修理厂两名“代撞手”交代了“车祸”经过;汽修厂人员拿到邓小姐的车后,便自导自演了一场“车祸”,先将车子径直到电线杆上,然后报警,企图拿到警方的事故处理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谁知,他们的伎俩被警方当场识破。

日前,检察机关以及涉案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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