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暂行管理细则水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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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暂行管理细则水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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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暂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细化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验收程序和要求,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2010〕264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8〕117号)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专项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验收是水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水专项课题、项目及主题目标任务完成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水专项组织管理创新,更好地推进水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水专项验收以任务合同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实施方案、立项批复文件、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水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水专项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主题评估三个层次。

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统一部署、同期实施;项目验收和主题评估只对任务进行验收或评估。

第五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课题验收的组织

第六条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部门负责课题的验收工作,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部门的财务部门会同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

对于技术示范类课题,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可会同或委托课题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课题组织协调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参与下属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任务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技术专家包括水专项综合论证专家、水专项咨询专家组专家、总体专家组专家、主题专家组专家、流域专家组专家和其他业内专家,管理专家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管理单位代表等。

财务验收专家组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验收专家组应优先考虑吸纳参与课题论证、中期评估与年度检查的专家。

验收技术研究类(共性技术和政策)课题,验收专家组中应有技术和政策的应用单位代表;验收技术示范类课题,验收专家组中应有示范地相关管理部门代表;验收技术开发类(产业化)课题,验收专家组中应有用户代表。

验收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的、对项目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重点课题,验收专家组中应有三部门重大专项管理和监督评估组专家。

第八条实行回避制度。

被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该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课题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验收方式主要包括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

第十条原则上对于同属一个项目的课题,可以“课题群”的方式统一组织、同期验收,充分发挥流域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专家的作用,注重评价相关课题之间衔接互动和成果集成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探索建立“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的成果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

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成和运行、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运用等);课题对项目、主题和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主要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凝聚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十三条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

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进行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

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四章课题验收的程序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列入水专项管理的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课题目标任务的,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1个月书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按规定程序上报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经牵头组织部门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情况,结合水专项特点,做好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一);

(二)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二);

(三)技术报告及摘要(技术研究类课题提交研究报告)(格式参见附三);

(四)查新报告;

(五)课题研究期内的现状调查与评价数据;

主要包括:

研究区域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数据、污染源及源强、遥感和卫星动态监测与评价等电子版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六)成果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

主要包括:

形成的政策、规划、规章、标准、规范等文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或权威机构出具的示范工程实施前后效果对比监测数据评估报告、工程技术参数报告及有效证明,原则上应提供连续稳定运行不少于6个月的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与应用示范应由用户出具的不少于6个月应用效果测试数据,并附应用效果评估报告和有效证明;产品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国有化率、产值等有效证明材料;发表的论著、论文等;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等;引进培养的人才和建成的基地等;建成的平台和系统等说明文件。

(七)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四);

(八)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九)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十)任务合同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实施方案、立项批复文件、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等;

(十一)示范工程第三方评估报告、任务(子课题)验收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验收材料须加盖课题承担单位公章,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并汇总后报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和课题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课题组织协调单位,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

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求做好数据的汇交工作,未汇交数据或汇交的数据未通过审核的课题将不予验收。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参与单位应在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课题组织协调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

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任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五),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六);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七),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八)。

第十九条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任务和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九),报牵头组织部门和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验收结论书。

第五章 课题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任务验收专家对任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验收结果由全体专家集体研究确定,分值作为重要参考。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财务验收专家对财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为“不通过验收”,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任务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任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限期整改的课题原则上应在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再次组织验收专家组对课题任务进行验收或财务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最终确定综合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任务和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有“不通过验收”的,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等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课题验收的文件整理归档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光盘)汇总报送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和课题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课题组织协调单位,纳入水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对课题的后评估机制。

在课题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环境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等的支撑作用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在项目下属全部课题完成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主题专家组成员应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工作参照课题验收工作进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

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

验收对主题、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验收专家组中应有三部门重大专项管理和监督评估组专家。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对主题和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主要成果(包括关键技术突破、重大标志性成果等)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课题验收完成后30日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一);

(二)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二;

(三)技术报告及摘要(格式参见附三);

(四)下属课题的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及综合验收结论;

(五)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材料。

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验收材料经主题专家组审查后报送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技术示范类项目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项目组织协调单位,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

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项目组织协调单位(技术示范类项目)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

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采用会议审查方式,验收专家组经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五),讨论形成项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六)。

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验收结论报牵头组织部门和领导小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章 主题评估

第三十二条主题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

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加大评估频次。

技术总师、副总师应全程参与各主题的评估工作。

主题评估工作参照课题、项目验收工作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估专家组由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水专项综合论证专家、水专项咨询专家组专家、总体专家组专家、流域专家组专家、管理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

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

充分发挥流域专家组专家的作用,在流域层面对涉及各主题的流域内相关项目、课题进行技术把关。

第三十四条主题评估主要内容:

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题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主要成果(包括关键技术突破、重大标志性成果等)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主题专家组接到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评估通知30日内,提交以下评估材料:

(一)主题评估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一);

(二)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二);

(三)下属项目的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实施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主题专家组对提交的评估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估材料须由主题专家组组长签字并报技术总师审核同意后报送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纸质版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条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评估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具备评估条件的,提出主题评估方案,同时抄送三部门。

对于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及时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主题评估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评估专家组经认真审查和质询,讨论形成主题的任务评估专家组意见。

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主题任务评估专家组意见,形成评估结论,报牵头组织部门和领导小组。

第八章 验收总结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主题、项目(课题)实施周期,开展滚动验收或评估工作,并在年度验收结束后30日内提出阶段验收总结报告报三部门。

第三十九条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不良信用计入两牵头组织部门科技信用档案系统,同时抄送三部门;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水专项项目(课题);限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申报水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四十条对在水专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取消或限制其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继续承担水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水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水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加水专项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水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课题下设子课题的验收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参照本细则进行。

子课题验收计划和验收结论报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课题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课题组织协调单位备案。

第四十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2010〕264号)执行。

有关示范工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商所在地省级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或课题组组织协调单位提出后续处理方案,报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总体专家组应配合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验收总结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在其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

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1.《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申请书》

2.《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自评价报告》

3.《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技术报告》

4.《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报告》

5.《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

评议表》

6.《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

专家组意见》

7.《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

8.《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9.《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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