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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1.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

制造钢印标记和检验钢印标记。

2.气瓶的钢印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2)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1-1-A所示,打在护罩上时,如图1-1-B所示。

 

 

(2)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1-2-A和图1-2-B所示。

 

 

 

图中标记含义:

1-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编号;

3-水压试验压力;

4-公称工作压力,MPa

5-实际重量,kg;

6—实际容积

7—瓶体设计壁厚,mm;

8—单位代码(与在发证机构备案的一致)和制造年月;

9—监督检验标记;

10—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

11—产品标准号

 

 

(3)制造钢印标记,也可在瓶肩部沿一条圆周线排列。

各项目的排列应以图1-2-A中的指引号为顺序,即:

(1)     

(2)     (3)      (4)      (5)       (6)

ABC     12345     TP22.5      WP15      W52.3      V40.2

(7)        (8)        (9)         (10)       (11)

S6.0      O.11      RZZXXX       GBXXXX 

(4)检验钢印标记,也可打在金属检验标记环上,如图1-3所示。

 

 

PMC生产计划管理实务培训班

 PMC生产计划管理实务培训班  

下载报名表  

内训调查表

【课程描述】

在小批量、短交期、高品质、低成本的竞争压力的经济环境下,如何有效运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

PMC是所有生产部门在生产进度和物料控制两个层面上的上司。

直接涉及影响生产部、生产工程部、采购、货仓、品控部、开发与设计部、设备工程、人力资源及财务成本预算控制等.生产及物料控制部门和相关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

物料计划、请购、物料调度、物料的控制(收、发、退、借、备料等)、生产计划与生产进度控制,并谙熟运用这门管理技朮来解决问题。

本课程是经过讲师十余年亲身体会揣摩凭感觉和理论汇炼之精华.透过学员研讨和习作,帮助学员提升工作技能和管理技巧。

【课程帮助】

如果你想对本课程有更深入的了解,请参考>>>德信诚ISO9000内审员相关资料手册

【课程对象】

营运经理、生产部及制造经理、生产控制及物流经理、班组长、采购/仓储/销售部门管理人员、制造业生产计划/物料管理人员、生产部门管理人员。

【课程大纲】

一、生产计划体系

1、多种少量订货式生产工厂的特性与问题

2、多种少量订货式生产管理的手法

3、如何进行产能负荷分析与编制多种少量订货式生产计划

4、多种少量订货式生产管制

5、多种少量订货式外包管理

二、生产计划的编制

1、生产计划的编制原则

2、生产计划的编制流程

3、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4、统筹安排初定指标

5、综合平衡确定指标

三、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

1、生产作业计划的特点

2、成批生产的期量标准

3、经济生产批量

4、生产周期提前期关系图

5、在制品定额法

6、生产周期法

四、生产排程计划

1、生产载荷运用技巧

2、生产排序三大规则

3、生产能力计算

4、产能负荷分析与管理方式

5、紧急订单的类别

6、紧急订单的7种处理方法

7、产品外包的四大原则

8、应避免外包的6大规则

五、生产管制

1、进度分析坐标图

2、进度分析条形图

3、日程分析(生产周期分析)

4、在制品占用量分析示意图

5、半成品流转和占有量控制方法

6、成本控制的三大方法

3.钢印标记应排列整齐、清晰。

钢印字体高度应为5-10mm,深度为0.5mm。

4.检验钢印标记上,还应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

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如下表:

检验年份

颜 色

形 状

2000

粉红色(RP01)

椭圆形

2001

铁红色(R01)

椭圆形

2002

铁黄色(Y09)

椭圆形

2003

淡紫色(P01)

椭圆形

2004

深绿色(G05)

椭圆形

2005

粉红色(RP01)

矩 形

2006

铁红色(R01)

矩 形

2007

铁黄色(Y09)

矩 形

2008

淡紫色(P01)

矩 形

2009

深绿色(G05)

矩 形

2010

粉红色(RP01)

椭圆形

 

 

 

 

 

注:

1.括号内的符号和数字表示该颜色的代号。

2.椭圆形的长轴约为80mm,短轴约为40mm;矩形约为80×40mm。

3.检验色标每10年为一个循环周期。

 

附录2

 

寒冷地区的划分

 

1.凡月平均温度最低值气温低于等于-20℃的地区,为本规程确定的寒冷地区。

2.根据国家气象局提供的1971至1988年,全国气象台站月平均最低气温等值图线和有关资料,以县级行政区划分为单位,画出月平均最低气温等值线。

低于、等于-20℃的地区,包括: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

(2)下列省中所列县和省直辖行政单位:

山西省——雁北地区的天镇、大同、怀仁、平鲁、右玉、阳高、左云等县,忻州地

区的偏关和河曲县;

河北省——张家口地区的怀安、万全、崇礼、赤城、康保、沽源等县,承德地区的

丰宁、隆化、围场、平泉等县;

辽宁省——朝阳市的凌源、喀喇沁左翼、朝阳等县,锦州市的北镇、义县、黑山等

县,沈阳市的新民县,抚顺市的抚顺、清原、新宾等县,阜新市和彰武、阜新县,铁岭市和铁岭、开原县,铁法市,北票市。

 

 

附录3

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

 

1.技术评定的内容应包括:

(1)      

(1)      气瓶设计文件(待办理审批);

(2)      

(2)      审查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

(3)      (3)      考查生产设备、检测能力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4)      (4)      检测产品质量。

2.评定时用于检测产品质量的气瓶,由评定组从试制的产品中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0只。

3.产品质量的检测项目和检测的数量,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的评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对于标准中未明确型式试验具体项目和数量时,可由技术评定组提出方案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

4.技术评定组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

5.型式试验关键项目在有资格的试验基地进行。

6.各项检测和试验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组应做出书面的评定结论。

 

附件4

气瓶判废通知书

  (   )字 第   号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GB    )的规定,经检验,你单位        气瓶共         只已判废,对其中的         只已做破坏性处理。

特此通知。

 

 

 

检验员:

(签字或盖章)

 

 

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检验单位章)

 

年  月   日

 

瓶号

制造单位

公称容积

判废原因

处理结果

 

 

 

 

 

 

 

 

 

 

 

 

 

 

 

 

 

 

 

 

 

 

 

 

 

 

 

 

 

 

 

 

 

 

 

 

 

 

 

 

 

 

 

 

 

注:

本表一式二份,检验单位存档一份,气瓶产权单位或所有者一份。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

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第72条          第72条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 1. 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2. 2. 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

将瓶体解剖。

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73条          第73条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

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第74条          第74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第九章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

 

第75条          第75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

的安全管理。

1. 1. 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 2. 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 3.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 4. 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76条          第76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 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 2.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

严禁抛、滑、滚、碰;

3. 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 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 5.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 6.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 7.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 8.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

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9.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             10.             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             11.             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77条          第77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 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

阳光直射;

3. 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

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 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

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

向。

第78条          第78条          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求:

1. 1. 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

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2. 2. 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

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

3. 3. 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

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

第79条          第79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1.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 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 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 4.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盛装易起聚合

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 5. 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 6. 夏季应防止曝晒;

7. 7. 严禁敲击、碰撞;

8. 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 9.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             10.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

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

止回阀、缓冲罐等;

12.             12.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

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             13.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             14.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十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80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

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81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82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83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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