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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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标委”)的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油标委是由国家能源局批准成立,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上游领域,从事行业标准制修订、复审、宣贯等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石油天然气工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油标委的宗旨是:

在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下,通过研究、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提高石油天然气工业的整体标准化水平,促进贸易和技术交流,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为石油天然气工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油标委的工作机制是:

充分协商、协调一致基础上的集体表决制。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根据石油天然气工业发展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第七条按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对组织起草和审查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容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指导并协调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及工作组工作。

第九条受国家能源局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石油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包括:

(一)组织本专业领域国技术对口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对国际标准化文件和国际标准表决的建议等;

(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并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研究。

第十三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国家名牌产品认定等工作中,承担油标委围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油标委由国各石油工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及院校的技术主管领导、标准化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油标委各专标委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油标委委员的组成比例原则上与各石油公司油气生产规模比例一致。

第十九条油标委的组成方案、油标委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国主要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协商一致后,由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聘任。

油标委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在职人员担任,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油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根据工作需要,油标委可聘请本行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油标委设秘书处,按工作规则负责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联络秘书及常务秘书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油标委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和直属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具体承担石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专标委、直属工作组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由油标委秘书处提出方案,经油标委年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油标委、专标委和直属工作组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到期进行换届工作。

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

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经委员所在单位提议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专标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和工作组。

分标委的设置、调整和撤消由专标委提出,油标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专标委及分标委由正式成员和观察员组成,正式成员包括单位委员和专家委员。

单位委员在委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必须是在该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观察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六条专标委和分标委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直属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不超过3人,组长应由油标委委员兼任。

专标委、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分别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根据工作需要,专标委可聘请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专标委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专标委、分标委和直属工作组的委员均应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职人员担任,由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专标委审查推荐,油标委批准聘任;专标委、分标委及直属工作组委员的组成比例原则上与各石油公司年费分摊比例一致。

观察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专标委或分标委批准,报油标委秘书处备案。

观察员可参加专标委或分标委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为开展专项标准项目的制定和研究,油标委、专标委可建立工作组。

工作任务完成以后,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二十九条专标委、分标委和工作组的英文缩写代号分别为TC、SC和WG。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油标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修改油标委章程、油标委秘书处工作规则、专标委工作规则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等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体系表;

(三)规划、编制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四)开展石油天然气行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

(五)审查油标委年度工作经费决算和下一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六)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油标委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承办油标委年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专标委及油标委直属工作组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专标委年度工作考核;

(四)汇总、编制并上报年度石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

(五)负责石油工业行业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及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编号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编制油标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提交年会审查;

(七)标准化信息发布、学术交流和有关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的联络工作;

(八)负责油标委年报的编制,负责各类文档管理,协调行业标准出版发行事宜;

(九)承办油标委正、副主任委员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专标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并负责编制本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发展规划;

(二)提出本专业年度制修订和复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进行技术审查;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进行企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调研;

(五)向油标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六)完成油标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油标委委员和专标委成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具有以下权利,包括:

(一)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或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获得油标委或专标委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和技术标准草案表决投票;

(五)参与油标委或专标委活动;

(六)监督油标委和专标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油标委委员和专标委成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油标委和专标委工作和活动;

(二)积极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

第三十五条单位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该单位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对不履行义务、两次不参加活动的委员,秘书处予以书面提醒,仍不参加活动的,将按程序建议调整委员或取消委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专标委观察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相关文件和标准资料;

(二)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

(三)对各种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油标委实行年会制度,年会的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上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对秘书处提出的提案以及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充分协商、协调一致、委员表决,并形成决议。

需要表决的事项有: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规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表决应获得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油标委年会每年定期召开,由参加油标委的有关石油公司轮流承办。

第三十八条油标委年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事宜,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协调油标委有关日常工作,研究确定秘书处重点工作等事宜。

油标委秘书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油标委秘书处文件实行会签制度,会签记录存档管理。

第七章工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油标委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二条油标委的工作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工作经费;

(二)参加油标委的各石油公司等单位分摊的工作经费;

(三)年会费用,由年会承办单位承担;

(四)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六)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专标委、直属工作组的工作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秘书处所在的石油公司承担;

(二)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三)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四)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五)观察员缴纳的会员费;

(六)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四条油标委不收取委员会员费。

专标委或直属工作组根据需要可收取观察员会员费,收取观察员会员费提案需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补助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石油公司承担。

基础、重点标准制修订、实验验证等补助费用,经年会批准后由各石油公司分摊。

第四十六条油标委、专标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准化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提供资料;

(四)开展标准化专项工作或研究;

(五)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编写、审查、复核行业标准草案;

(七)培训委员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四十七条油标委秘书处和专标委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油标委、专标委的工作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

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油标委、专标委年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油标委的英文名称为ChinaPetroleumStandardizationCommittee,缩写代号为CPSC;中文代号为SYBW。

第四十九条油标委的标识是由“CPSC”字母组成的特定图案。

第五十条油标委和各专标委与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采取合并运行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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