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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5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我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厂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担任,副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科室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三、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技科。

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建议;

(二)分析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所属科室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研究提出厂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建议,指导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机关有关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安措资金投入、安全工程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对各科室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办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负责与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主任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单位参加会议。

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七、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根据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检查组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检查情况形成通报,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上报厂,并通报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三)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

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公司和上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科室、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八、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及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图纸,以使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时掌握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九、各科室可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原则上各科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____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____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

(二)、

(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

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

第四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

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内容

____包括:

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四)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

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

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____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内容

(一)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

3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

主要包括:

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

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

主要包括: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

主要包括: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

主要包括:

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

主要包括:

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____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

主要包括:

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

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

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

主要包括。

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

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____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

5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

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指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

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

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约谈结果。

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_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

第八条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

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约谈处理决定

6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委、监察室作出处理。

第十条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五)

一、安委会组织机构:

主 任:

矿 长

副主任:

总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五长及后勤分管副矿长

成 员:

各科、队负责人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科长兼任。

安委会办公室全权负责处理日常各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安委会工作责任。

1、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指示、指令等。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3、负责审批年度、季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计划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计划情况。

4、负责对各科队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给予指出,并负责监督整改。

5、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作出决策并监督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检查和总结公司安全工作,对公司工作作出安排。

7、负责实施每年一次的应急救援、演习、反风演习工作的分析、布置和防范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

8、随时向党总支、董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必要时召开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总结汇报公司本阶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有关要求。

1、安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

2、安委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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