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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试行至2008年12月底)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关于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实行民主公开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通知》(鲁组明电[2008]20号)等有关通知精神,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数额

第一条党员缴纳党费是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每个党员都必须依照党章规定,按时按比例足额缴纳党费。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在有工资收入期间)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中的党员,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前的,按原标准执行;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后的,每月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补贴收入之和税后的余额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前的,按原标准执行;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后的,每月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地方福利性补贴(含岗位补贴)、聊城岗位津贴、三次职务补贴、新增津贴补贴收入之和税后的余额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机关工人中的党员,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前的,按原标准执行;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后的,每月以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补贴收入之和税后的余额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以“固定部分”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收入之和税后的余额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以每月列入交纳党费的各项工资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为计算基数。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如下:

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

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一5000元的档次,1一11月份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接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第五条不拿年薪也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

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六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返休费总额包括: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返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木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七条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

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按月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共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仍要按期缴纳党费。

经落实政策恢复党籍的党员,领取到补发工资的或在被开除党籍期间没有降低工资收入的,要按规定比例补缴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每次批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县(市、区)、市、省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二章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党费的交纳。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一般应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按规定比例数额交纳党费,既不能少缴,也不能去“零头”或者“只舍不入”。

无特殊情况必须每月15日前交纳一次党费。

遇有特殊情况须个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九条全市党员统一实行《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统一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缴纳党费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党组织党费留存及上缴比例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基层党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必须经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有留存党费权限。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确定的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各级党组织党费留存及上缴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中由离退休干部党员单独组成的党支部),每年按所属离退休干部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0%留存、50%上缴,分别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或受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委托代管的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基层党委,必须党员的正式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党委500名以上,方可批准有留存党费权限,每年按本党委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20%留存、80%上缴。

(三)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留存、80%上缴。

(四)各县(市、区)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聊城大学党委,每年按本地本单位全年党员实交党费(含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各级基层党组织已留存党费总数)总数的28%上缴市委组织部(中央、省委18%;上缴市委10%)。

(五)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每年按党员全年实交党费(含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各级基层党组织已留存党费总数)总数的40%上缴市委组织部(中央、省委18%,市委22%)。

(六)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含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各级基层党组织已留存党费总数)总数的5%上缴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党组织党费收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收缴党费,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党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工作中,要严格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支部每月收缴一次党费。

收缴办法,可让党小组收齐后送交支部,也可由支部直接收缴。

收缴时,党费收缴人员要如实填写《党员活动证》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表一)中有关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的项目。

党支部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当季度收缴的所属党员的全部党费,连同《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表二)一并上缴到所在上级党组织。

待党费收缴人员审核、登记、签名盖章后,索回《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作为收缴党费的原始凭证建账备查。

有留存党费权限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每月单独收缴一次所属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党费,登记《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

必须单独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直接将当季度收缴的所属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全部党费,连同《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一并上缴到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经济开发区、聊城大学有留存党费权限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并直接上缴到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

待党费收缴人员审核、登记、签名盖章后,索回《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作为收缴党费的原始凭证建账备查。

单位党组织对所属有留存党费权限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独立核算。

在本单位统计核算党员人数、交纳党费数额、党费留存及上缴比例、党费使用和结存数额时,均不与所属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有关情况合并计算、重复计算。

(二)党总支部、基层党委、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每季度收缴一次所属没有留存党费权限单位独立党支部、党总支部或基层党委上缴的党费。

收缴时,党费收缴人员要认真审核所属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回执》中的项目。

审核无误后,方可在所属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回执》上签名盖章,同时,将所属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登记在本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表三)及党费账中。

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分别在每季度末月(党总支部)22日前、(基层党委)25日前、(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27日前,将当季度收缴的所属党员的全部党费,连同本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回执》(表四)一并汇缴到所在上级党组织。

待党费收缴人员审核、登记、签名盖章后,索回本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回执)》,作为党费收缴原始凭证建账备查。

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基层党委、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

每年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在每年末月27日前,将按当年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规定上缴比例的党费,连同本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报告单》(表五)及每年党费统计年报表《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表六-1)一并汇缴到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

待党费收缴人员审核、登记、签名盖章后,索回本党组织《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上缴党费报告单(回执)》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及党费收缴使用原始凭证,一并建账备查。

(三)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每季度收缴一次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

收缴时,党费收缴人员要认真审核《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中的项目。

审核无误后,方可在《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签名盖章。

同时,将上缴党费情况登记在老干部局《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表三)及党费账中。

每半年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在每半年末月25日前,将每半年所属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总数,按规定上缴比例的党费,连同老干部局《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报告单》(表五)及每年年末填报的《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表六-1、-2)一并汇交到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待党费收缴人员审核、登记、签名盖章后,索回老干部局《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上缴党费报告单(回执)》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及党费收缴使用原始凭证,一并建账备查。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收缴本地本单位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党费的程序同老干部局。

(四)县(市、区)委组织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季度收缴一次所属没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县(市、区)直、市直单位独立党支部、党总支部、基层党委上缴的党费;每半年收缴一次所属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将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党费;每年收缴一次所属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基层党委、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党费。

收缴时,党费收缴人员要认真审查各上缴党费党组织《收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回执》、《上缴党费报告单》、银行汇款凭证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中的项目。

审查无误后,方可签名盖章,返回各上缴党费党组织《收缴党费记录表》和《上缴党费回执》、《上缴党费费报告单(回执)》。

同时,将上缴党费情况登记在本党组织《收缴党费记录表》(表七)及党费账中。

每年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将按当年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规定上缴比例的党费(包括上缴中央、省委、市委的党费)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帐户,连同本党组织《上缴省、市委党费报告单》(表八)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表六-1、-3)上报到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不得少缴或拖延。

同时,将市委组织员办公室开具的《上缴省、市委党费报告单(回执)》同《收缴党费记录表》、《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及党费收缴使用的原始凭证,一并建账备查。

(五)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党委,每年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将按当年本地本系统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规定上缴比例的党费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帐户,连同本党组织《上缴市委党费报告单》(表九)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表六-1)上报到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不得少缴或拖延。

同时,将市委组织员办公室开具的《上缴市委党费报告单(回执)》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及党费收缴使用的原始凭证,一并建账备查。

(六)市委组织员办公室,每年收缴一次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党费。

收缴时,党费收缴人员要认真审查《上缴省、市委党费报告单》和银行汇款凭证。

审查无误后,方可签名盖章,返回《上缴省、市委党费报告单(回执)》。

同时将党费收缴情况登记在党费账中。

每年上缴一次党费。

必须在次年1月30日前,将按当年全市党员实交党费总数规定上缴比例的党费(包括上缴中央、省委的党费)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帐户,连同《上缴省委党费报告单》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上报到省委组织部,不得少缴或拖延。

同时,将省委组织部开具的《上缴省委党费报告单(回执)》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及党费收缴使用原始凭证,一并建账备查。

第五章党费的使用和下拨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我市除市委、各县(市、区)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聊城大学党委和经批准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基层党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使用和下拨(不含有留存党费权限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党组织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动用党费。

第二十四条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党费开支范围内使用。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对直接管理的本地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专账中的银行利息,作为本部的党费利息收入记录党费账。

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直接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专账中的银行利息,作为党费收入记录党费账中,用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和使用中的银行费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七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从严掌握,专款专用,不准超出党费使用范围,更不准借支或挪用。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八条使用和下拨党费的具体开支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党费使用的五项范围要求,由党委(常委)会或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和审批制度。

(一)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提交支委会集体研究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确定,做好记录。

有留存党费权限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对确定使用留存党费的决议,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直接管理党费留存的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并支取使用党费。

县(市、区)、市委老干部局,对有留存党费权限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提交的使用留存党费报告要立即给予审查,对符合党费使用范围规定的,在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留存党费中及时予以支付,并做好记录。

对一次使用留存党费:

500元以下,经审查符合使用范围的,及时予以支付;500元以上,经审查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及时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留存党费书面报告,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提交,批准后,及时予以支付。

对老干部局提交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留存党费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一次使用留存党费:

500元以上,县(市、区)委组织部向分管部长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报告,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向分管书记和部长报告;2000元以上,向组织部部务会或党委会议报告,集体讨论决定后,及时向老干部局回复签字后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使用留存党费书面报告。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工部、聊城大学党委组织部,对本地本单位有留存党费权限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提交的使用留存党费报告和支取使用党费,均按本条第本款规定执行。

(二)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基层党委,每使用和下拨一笔党费,应当事先征求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一次使用和下拨党费:

500元以下,由分管书记和组织委员及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共同讨论决定;500元以上,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向党委会报告,由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特别大宗党费,应报告党委组织部批准(有留存党费权限的市直基层党委报告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批准)。

(三)县(市、区)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聊城大学党委,每使用和下拨一笔党费都必须做好记录。

一次使用和下拨使用党费:

500元以下,由党工委分管书记、组织部分管部长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党工委组织部(政工部)部长及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共同讨论决定;500元以上,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向党工委党委会、组织部部务会报告,由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特别大宗党费,应向党委(常委)会报告,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市委每使用和下拨党费一笔都必须做好记录。

一次使用和下拨党费:

500元以下,由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及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共同讨论决定;500元至1000元,由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分管部长、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及管理党费的具体工作人员共同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的,党费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向组织部部务会报告,由集体讨论决定;100000元以上特别大宗党费,应向党委(常委)会报告,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党委使用和下拨党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组织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用完后,要向拨款党组织写出使用报告,并保存好记帐凭证。

第六章党费帐务民主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根据实行党务公开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各级党组织均实行党费帐务民主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情况,必须遵循真实全面、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民主公开和报告的形式及时间。

(一)党支部党每年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在本党支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每年于6月25日、12月25日两次定期公示:

《党支部收缴及上缴党费记录表》(年终是党员签名后的《记录表》)和《党支部上缴党费(回执)》及党员自愿多交纳、少交或免交党费和留成党费的使用情况。

每次公示为15天。

不定期公示每次为5天,公示内容和时间为:

每一次使用下拨党费补贴、补助、慰问专款,必须由党支部集体研究确定补贴、补助、慰问党员对象和数额。

使用前公示:

补贴、补助、慰问的党员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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