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要求水污染治理设施参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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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要求水污染治理设施参照

附件2: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要求(试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09年8月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统一核查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查。

3核查原则

3.1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原则

3.2坚持简便、实用的原则

3.3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3.4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4核算方法

4.1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核查期新增污染物削减量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中列出的核算方法进行。

4.1.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

4.1.1.1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视为生活污水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当年—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i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4.1.1.2生活污水量低于总处理水量90%,其余为工业废水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R生活—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R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其中:

式中:

R生活—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当年—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生活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i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式中:

R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E企业m—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第m个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WQ工业—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工业废水量,万立方米;

C0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在核算范围。

4.1.2原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后提高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无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新增—新增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i—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4.1.3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深度处理设施后降低了出口浓度,处理水量变化量小于10%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年日处理污水量,万立方米/日;

D—新建深度处理设施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i现—新建深度处理设施后进水浓度,毫克/升;

C0现—新建深度处理设施后出水浓度,毫克/升;

Ci原—新建深度处理设施前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原—新建深度处理设施前出水浓度,毫克/升。

4.1.4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进入再生水设施的污染物按全部削减计,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WQ中水—污水处理厂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万立方米,再生水排入河道的部分不计回用量;

C0—再生水设施的进水浓度,毫克/升。

4.1.5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当年—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Q′当年—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新增的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万立方米/日;

D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

Ci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Q上年—上年同期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i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WQm—第m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立方米;

C0m—第m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毫克/升;

Com上年—第m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当年新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

4.1.6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4.1.6.1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o工业平均—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C0—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4.1.6.2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R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WQm—第m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立方米;

Com上年—第m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

C0—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毫克/升。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削减量。

4.2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核查期污染物排放量为污水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污染物量与再生水设施排入环境的污染物量之和。

核查公式为:

E排=WQ排×C排×D×10-6+WQ′排×C′排×D′×10-6

式中:

E排—核查期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WQ排—当年污水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水量,万立方米/日;

D—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天数,日;

C排—当年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升;

WQ′排—当年再生水设施排入环境的水量,万立方米/日;

C′排—当年再生水设施排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升;

D′—再生水设施实际运行天数,日。

4.3核查期平均处理水量与污染物平均浓度核算方法

4.3.1平均处理水量

平均处理水量的计算公式为:

Q均=

式中:

Q均—污水处理厂平均处理水量,万立方米/日;

Qi处理—每日(或每月)处理水量,以出水流量计,万立方米/日(月);

D—实际运行天数。

4.3.2污染物平均浓度

污染物平均浓度的计算公式为:

C均=

式中:

C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升;

Qi—每日(或每月)进、出水量,万立方米/日(月);

Ci—每日(或每月)进、出水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n—实际运行天数或月数。

5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减排核查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核查期稳定达标排放。

5.1.2污水处理厂运行稳定,设备完好,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5.1.3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稳定传输数据。

5.2运行和管理要求

5.2.1控制系统要求

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含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中央控制系统,中央控制系统要对进出水的水量、水质(需包括核查的主要污染物指标)、鼓风机输出的总风量、鼓风机电流量、生化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剩余污泥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进行实施监控,另外,SBR工艺需要对沉淀与排放时间、生物膜工艺需要对滤池堵塞率、MBR工艺需要对反冲洗和化学清洗时间进行实时监控,并具备调用上述指标的历史趋势线功能,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5.2.2运行台帐要求

5.2.2.1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机电流与总风量、剩余污泥产量等关键指标数据,按月统计用电量、用药量、污泥处置量和运行成本等,并妥善保管原始单据,随时接受各级环保和水务部门的核查。

5.2.2.2再生水设施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按班组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日、周、月进行报表。

运行台账及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3水质监测要求

5.2.3.1污水处理厂要制定水质监测制度和规范,取样频率至少每2h一次(对于SBR工艺则应根据沉淀与排水时间确定实际取样频率),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化学需氧量采用重铬酸盐法分析监测,氨氮采用蒸馏和滴定法分析(或者纳氏试剂比色法)监测。

日常运行的进出口流量、水质监测数据须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3.2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安装、验收。

5.2.3.3污水处理厂要定期对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的数据进行比对和校验,并将比对数据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5.2.4人员要求

岗位员工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本厂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和管理的要求与技术指标,并能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内部制定的各项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

5.2.5应急与事故处理要求

5.2.5.1污水处理厂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提出应对汛期水量突增、设备故障造成的停运、停电以及进口水质突变等意外情况的可行性措施。

5.2.5.2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护需暂停运行的,应将改造、更新或维护的方案及防止污水外排的方案报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3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提交事故解决方案。

严禁私自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入环境,确实需要排放的,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并监测排水量、排水水质。

停运期间的进水流量、进水水质、排水量等数据须妥善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5.4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维修,尽快恢复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维修期间加大各项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手工监测频次,相关监测记录须妥善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5.5由于汛期导致污水来水量明显增加的,或者由于初期雨水造成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增加的,应作相应的记录,记录数据包括降雨日期、降雨量(大、中、小)、进水水量、进水水质。

对于其它原因造成进水水量或污染物浓度明显增加的,应及时向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反馈。

6现场核查的重点、内容及其要求

6.1现场核查的重点

现场核查的重点是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以及运行管理情况。

6.2现场核查内容

6.2.1水量核查

6.2.1.1查阅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处理水量、服务区域、服务人口等与处理水量有关的数据。

6.2.1.2核查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每日进出口流量数据。

6.2.1.3检查运行台账中每日进出口流量数据。

6.2.1.4核查中控系统的累计进水水量、累计出水流量。

6.2.1.5检查中控系统的日进水流量、日出水流量记录,核查进水和出水流量之差是否合理(出水流量与进水流量之差应控制在5%之内)。

6.2.1.6检查集水井液位记录、进水提升泵电流和运行频率记录、鼓风机电流量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及变化曲线(中控系统),通过比对进水流量与集水井液位、进水提升泵电流和运行频率、鼓风机电流量、污泥产生量是否保持一致,核查进水流量是否正常,并进行相应校核。

6.2.1.7对于因汛期导致水量明显增加的,核查降雨时间、降雨量大小等相关记录。

6.2.1.8通过检查集水井液位历史记录和超越阀是否打开,并结合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流量、出水流量,判断污水是否超越排放。

6.2.2水质核查

6.2.2.1查阅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进水水质、出水水质。

6.2.2.2查阅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6.2.2.3核查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每日进出口水质数据以及日常比对记录,计算平均进水浓度、出水浓度和核查期出水水质达标率。

6.2.2.4核查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6.2.2.5核查污水处理厂内部每日进出口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平均进水浓度、出水浓度和核查期出水水质达标率。

6.2.2.6现场记录生化池污泥浓度、溶解氧浓度等主要参数,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参数进行比较。

6.2.2.7对于因汛期导致进水水质明显变化的,核查降雨时间、降雨量大小等相关记录。

6.2.2.8水质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进出口水质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比对、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污水处理厂每日进出口水质的有效记录。

数据和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不核定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并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污染物增量。

6.2.3运行管理情况核查

6.2.3.1检查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试运营报告、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6.2.3.2核查溶解氧浓度(生化池)、污泥浓度、用电量、污泥产生量及排放去向等生产运行台账。

6.2.3.3现场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是否正常。

6.2.3.4现场检查中控系统数据显示是否正常。

6.2.3.5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停运检修、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的故障维修相关记录和监测数据。

6.2.3.6核查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6.2.4污水处理厂需要准备的材料

6.2.4.1污水处理厂内部每日进出口水量和水质监测数据。

6.2.4.2在线监测系统的水质监测数据及日常比对记录。

6.2.4.3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生化池污泥浓度及溶解氧浓度、鼓风机电流量、药品消耗量、污泥产生量、含水率与处置情况等生产运行台账。

6.2.4.4污水处理设施的停运检修、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的故障维修相关记录和监测数据。

6.2.4.5由于新增管网长度、服务人口增加导致污水处理量增加10%以上的,应收集本年度和上年度的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图、污水管网分布图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6.2.4.6污水处理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升高20%以上的,或者当年出水浓度与上年相比降低20%以上的,应认真分析核查期内每日的进出水流量、水质,并作总结分析,分析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6.2.4.7对于降雨造成进水水量、水质明显变化的,应提供降雨时间、降雨量(大、中、小)、进水流量等相关记录。

6.2.4.8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6.2.4.9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试运营报告、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6.2.4.10上年同期环保部门核查认定的相关数据,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厂总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和出水平均浓度、再生水厂处理量、再生水厂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和出水平均浓度。

6.3减排周期确定方法

6.3.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污染物削减量。

6.3.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污染物削减量。

6.3.3原有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污染物去除量计算污染物削减量。

7不符合核查条件的减排量核减方法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污染物减排量应相应核减:

7.1污水处理厂(指2000年后建成的)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7.2核查化学需氧量减排量时,核查期内化学需氧量排放达标率小于85%的,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不计。

核查氨氮减排量时,核查期内氨氮排放达标率小于75%的,氨氮减排量不计。

7.3污水处理厂当日出水中核查污染物(系指所要核查减排量的污染物)超标的,当日减排量不计。

7.4设备(指全部设备,且包括备用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按低于要求的比例相应核减污染物减排量。

7.5污水处理厂未建立水量、水质、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用电量、药品消耗量、污泥产生量、含水率等生产运行台账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7.6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期间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7.7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未配置中控系统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配置的中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减排量核减10%。

7.8污水处理厂未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其污染物减排量核减10%;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未通过验收或不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减排量核减5%;水质在线监测数据未定期进行校验比对的,污染物减排量核减5%。

上述3条不累计核减。

7.9污水处理量增加10%以上但不能提供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图、新增管网分布图相关资料以及污泥产生量、生产用电量相关数据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按上年处理量计。

7.10污水处理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升高20%以上但不能说明理由的,按上年进水浓度核算污染物削减量。

污水处理厂当年出水浓度与上年相比降低20%以上但不能说明理由的,按上年出水浓度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7.11出水量超过进水量5%的,当日实际处理水量按进水量计。

7.12超越管排放水量不计入处理水量。

7.13现场在线监测系统、中控系统数据显示不正常的,酌情核减污染物减排量。

7.14不能提供再生水设施运行监测记录、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的,再生水设施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8核查程序与步骤

8.1污染物减排量核查

8.1.1列入减排项目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6.2.4的要求,于每年1月5日前准备好年度核查材料,7月5日前准备好半年核查材料,区县环保部门准备好核查期内的水质监测数据。

区县环保局将上述材料收齐后报市环保局。

8.1.2污水处理厂在收到核查部门通知后,应按照核查规范6.2.4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根据核查规范对污染物减排量进行试算,将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实际运行和监测数据、不符合核查条件的减排量核减相关记录填写于“附件1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应位置。

8.1.3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根据核查规范要求,逐项核实污水处理厂的试核算记录表,形成最终现场核查记录表,并经核查单位盖章确定。

8.1.4污水处理厂试核算以及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可按表1所示的核查步骤进行核查。

表1试算和现场核查步骤

序号

核查对象

核查内容

填表(附件1)内容

资料核查

1

相关设计、批复等文件

6.2.1.1、6.2.2.1、6.2.2.2、6.2.3.1、7.1、7.8

/

设计服务人口、污水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工艺、再生水设计处理能力、再生水处理工艺、进水设计标准、出水设计标准

核查期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厂处理级别

其他有关情况

执行的排放标准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2

运行台账

6.2.1.2、6.2.1.3、6.2.1.7、6.2.2.3、6.2.2.5、6.2.2.7、6.2.3.2、6.2.3.6、7.2、7.3、7.4、7.5、7.8、7.11、7.12、7.14、7.15

/

再生水用途、污泥排放去向、是否有工业废水排入、工业废水处理量

核查期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天数、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天数、污水实际处理量、再生水实际生产量、污水进口水量、污水出口水量、污水进口污染物浓度、污水出口污染物浓度、核查期内污泥产生量、核查期内用电量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3

检修、故障记录

6.2.3.5、7.6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4

其它

7.9、7.10

其他有关情况

新增污水收集管网长度、扩大处理能力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现场核查

1

中控系统

6.2.1.4、6.2.1.5、6.2.1.6、6.2.3.4、7.7、7.13

现场数据

中控系统数据显示是否正常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2

在线监测系统

6.2.3.3

核查期运行情况

污水进口监测类型、污水出口监测类型、自动监控装置是否与环保部门平台联网、当日监测数据记录

现场数据

自动监控装置数据显示是否正常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3

现场观测

6.2.1.8、6.2.2.6、7.12

现场数据

生化池溶解氧浓度及其监测位置、生化池污泥浓度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相关说明

8.2环保部门的日常检查

环保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要做到每个厂每次检查都填写《污水处理厂日常检查表》(见附件2)。

环保部门的日常检查结果应作为污水处理厂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1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减排核查记录表

(适用于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减排量的核查及污水处理厂减排试核算)

一、基本信息

核查污染物名称

□化学需氧量□氨氮

被核查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单位

核查人

核查期间

年月至年月

核查(督查)日期

年月日

二、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污水处理厂名称

设计服务人口

污水设计处理能力

(万立方米/日)

污水处理工艺

再生水设计处理能力

(万立方米/日)

再生水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工程投运时间

年月日

再生水工程投运时间

年月日

进水设计标准(毫克/升)

出水设计标准(毫克/升)

再生水用途

污泥排放去向

上报减排量(吨/年)

减排类型

是否有工业废水排入

工业废水处理量

(万立方米/日)

三、实际运行和监测数据

核查期运行情况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天数(天):

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天数(天):

污水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再生水实际生产量(万立方米/日):

污水处理厂处理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

污水进口水量(万立方米/日):

污水出口水量(万立方米/日):

污水进口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污水出口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核查期内干污泥产生量(吨):

核查期内用电量(千瓦时):

污水进口监测类型:

□自动监测□手工监测

污水出口监测类型:

□自动监测□手工监测

自动监控装置是否与环保部门平台联网:

□联网未通过审核□联网并通过有效性审核□未联网

检查当日监测数据记录(年月日):

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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